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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 XX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功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战略管理能力, 增强战略引领作用,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增强董事会决议程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 集团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及组成第三条 委员会由 3-5 名董
2、事组成,人选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担任。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投资拓展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第七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一)研究评估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向董事会 提出意见;(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研究公司内部
3、重大改革事项,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五)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意见;(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三)签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第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应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董事会或董事长提议;(二)主任委员提议;(三)上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四)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第十一条 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将会议通知
4、和议案材料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紧急情况除外)送达委员会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 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案及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书面意见应在会议召开前向综合管理部提 交。代为发表意见的成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行使权利,也 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也
5、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 一年内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 视为不能履行委员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 员。第十四条 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视频、电话或通讯方式召开。当遇到紧急事项 且委员能够掌握足够信息时,也可以采取书面材料分别审议 的形式,对议案进行审议。第十五条 会议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应明确、独立地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反对、弃权时,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做出说明。第十六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机构,为委
6、员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须列席委员会会议。如董事会秘书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代为出席,并履行相关职责。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 接受质询。会议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公司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结果应上报董事会。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纪要、专项意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它会议材料均为公司档案,原件由综合
7、管理部 保存,电子版由工作小组备案,并按照集团档案管理有关规 定,定期归档、及时移交。第二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 工作支持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委员会要求,组织起草有关议案材料、汇总审核会议资料,必要时可列席会议。第二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委员会会议组织筹备、后勤保障等相关的会务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工作小组的工作提供协助和配合,根据委员会的要求起草有关文件草案,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遇议事规则与相关律法规定相抵触时,应立即修订议事规则保持内容统一,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