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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据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六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校舍的加固、重建等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全县县镇和农村、公办和民办的所有中小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校舍安全工程,是指经过专业部门排查鉴定,列入全县中小学校舍加固、重建项目库和实施计划的项目.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校舍安全工程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的领导
2、下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县校安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保证“工程”实施程序和标准的合法有效。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督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程”建设收费的减免规定;负责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第七条各中心校、项目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具体负责本乡镇、本校校舍安全工程工作。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检测、方案制定、档案建设,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
3、负责提供本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竣工和备案等文件资料,确保档案齐全、完整;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第三章计划和立项第八条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点设防类的校舍(中小学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必须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20092011 年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在 2011 年 12 月底以前全面完工,使全县中小学重点设防类校舍达到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坏的目标。剩余项目纳入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第九条加固重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
4、项、规划等前期工作,超前安排,使其尽快具备开工条件。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消防审查手续,取得施工许可。第十条各项目学校书面形式将“工程实施内容报“校安办”,由“校安办统一报发改委立项批复。已审核公示后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布局调整、学校撤并、校舍用途变更等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更改.第四章规划勘探和设计第十一条重建项目规划设计由“校安办”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加固项目不需再做新的规划。第十二条加固、重建项目地质勘探、由县“校安办”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确定勘探单位.第十三条加固、重建项目图纸设计由县“校安办通过政
5、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设计方案由县“校安办”、项目学校和设计单位共同确定。第五章招投标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县“校安办、项目学校全程参与。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益,招标委托时,结合项目实施区域、工程量大小,尽量实行统一打捆“委托”,“并联”操作,集中招标。第十五条招标文件,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必须经县“校安办”审查确认。第十六条项目学校应履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落实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负责监督中标企业遵守中标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第十七条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企业须按照招标条件的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 510%。同时,中标企业拟派的
6、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有其他在建工程.第六章预算与合同管理第十八条校安工程项目预算由县“校安办”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公司编制,经县审计局审核确认;招标文件以外新增工程量,必须由项目学校、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确认,并经“校安办审核同意,方可在结算时予以认可。第十九条项目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工合同(协议)经“校安办”审核、法人代表正式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第七章施工与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实行以县为主“五统一”的管理模式,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一条重建或迁建项目
7、必须坚持科学审慎的原则妥当造址,项目设计应当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全、方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第二十二条加固重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争创优良工程。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详细记录监理日志。第二十五条项目学校为工程选派施工现场管理员,协助监理人员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取样关,认真记录进场、取样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和质量状况,不
8、合格的建材坚决不准使用。第八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中央、省、县、学校自筹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所有校安工程资金均由专户直接拨付到施工(服务)单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款,严禁顶替原有投入,严禁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第二十七条校安工程按进度分批拨款,工程基础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 40%;主体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 30%;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决算审计后预留审计价款 10%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全部支付。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支付质量保证金的 70,工程竣工使用 2 年后,未发现质量问
9、题,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第九章竣工验收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决算资料,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向县“校安办”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县“校安办”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及项目学校对照设计方案,逐项实地进行,验收结论必须明确、严密,并由各方签字认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搜集整理和编制工程决算报审资料,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校方进行资产移交,校方根据审计报告,年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完工项目固定资产移交表,登记固定资产帐目,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一
10、条“工程项目的档案归档工作应与“工程”项目进展同步进行,所有档案资料应符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校安办函 2009 48 号)文件要求,不得缺项。第十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列入当年施工计划的项目,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布;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项目竣工时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永久性标牌。第三十三条县校安办对校安工程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周巡查、周调度、定期通报、重点监管、目标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第十一章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校安办”
11、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潜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各学区、园林分局、市直各学校、各中职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规范建设过程各环节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湖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一、总则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政府“校安办批准的工程规划内的校安工程的管理,其他资金渠道建设的学校项目,无论投资来源、投资额度大小,也参照此办法予以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安工程,既指农村中小学,也包括中专中职学校舍
12、安全工程规划中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等各类校舍的加固、重建及配套设施建设。二、二、管理机构及职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校安工程建设在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教育、财政、发改、建委、房管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管理、各负其责.三、立项及审批立项及审批第四条校安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校安工程相关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项目初设方案报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简化程序.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校安办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加固、重建等初步方案,于当年 3 月 10 日前报校安办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
13、后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当年 4 月 10日前报市校安办,作为当年下达校安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第五条市校安办将根据审核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资金筹措情况,编制并下达全市校安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严禁擅自确定建设项目举债建设,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三)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应具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意向)。(四)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方案需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14、.(五)技术条件及外部环境的可行性。(六)环保、消防、节能、节水等报告。(七)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八)投资效益分析.(九)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投标范围.(十一)结论.(十二)附件。四、四、选址选址第七条新建校舍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避开自然灾害频发地段及输气输油管道、高压走廊、大型变压器、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地段.在市、镇(
15、场、办事处)规划区内新建校舍,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校舍,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勘探和设计、勘探和设计第八条中小学校舍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勘察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九条中小学校舍勘察设计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等规范的要求;应考
16、虑建筑节能,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范。校舍新建工程使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尚未制定相应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三新核准”,并按照核准的要求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第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必须坚持“建筑安全、功能齐全、满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观大方”的原则,按照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8109)以及其他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特点、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进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
17、用年限(加固工程必须注明工程后续使用年限)。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校舍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二条校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校舍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市建委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说明工程设计意图,解释工程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六招标
18、投标招标投标第十四条校安工程建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标投标制。1 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委托信用好的预决算中介机构做好工程预算。2、凡概(预)算在50 万(含50 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3、概(预)算在 50 万(不含50 万)以下10 万(含1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市“校安办”实行邀请招标,根据资金来源渠道,邀请财政或发改部门领导、局监审科、专家库资深评委与建设单位一道,参与招标过程。4、概(预)算在 10 万(不含 10 万)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由学校报市校安办批准后自行组织工程发包,市校安办派员参加监督。七、合同管理七、合同管理第十五条校安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
19、项目一经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就合同相关事宜与施工方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暑合同草案,及时报市校安办审批,经审核同意后与施工方签定正式合同,正式合同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合同文本.八、施工管理八、施工管理第十六条校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校舍新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所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20、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必须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九条校舍新建工程要制订严格的安全施工方案。如在既有校园内施工,要严格隔离施工区与教学区,实行工程施工封闭管理,塔吊吊臂旋转范围须限制在施工场区内。施工单位要
21、根据师生活动范围,搭设防护通道,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标志等,提示和引导避让危险,确保在校师生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第二十条校舍新建工程实行监理制度。由市校安办统一组织工程监理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校安工程监理。第二十一条校舍新建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二十二条校舍新建项目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工程监理人员
22、应保证每天在工地,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监理的规定,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必须依法及时报告。建设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
23、工法规、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切实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施工方制订的施工安全规定和措施必须报监理方审定,经项目法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九、资金管理九、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工程”专项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补助。“工程”专项资金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整合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中小学(中职)其他专项工程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中央资金和地方资金分别建设不同的项目学校,
24、确保改造一所、安全达标一所.第二十四条“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保证工程需要。第二十五条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208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适当予以减
25、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工程”进行捐赠,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十、竣工验收和移交竣工验收和移交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
26、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六)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学校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防洪自保措施的验收文件。校舍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校舍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单.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第二十九条校安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依法建档备案.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各地各学校必须按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文件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好工程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资料,建立规范的校安工程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要按要求及时报城建档案馆备案,同时按市校安办要求,将相关复印件和电子资料报市校安办存档备案。城建档案馆发现校舍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后,由市“校安办”统一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十一条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