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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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一、免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2、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二)国债利息收入二)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三)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三)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二、减计收入二、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三条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三、加计扣除额三、加计扣除额(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

5、第三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

6、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四、减免所得额优惠四、减免所得额优惠(一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7、目(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三)技术转让所得(三)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

8、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

9、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规定: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4.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0、,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五、减免税优惠五、减免税优惠(一)小型微利企业(一)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11、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

12、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一条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13、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七、抵免所得税额七、抵免所得税额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八、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八、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二条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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