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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税务师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是指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第三人,代理、代办或复核全部或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活动。第四条 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
2、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第二章 业务承接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业务承接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的,应根据业务约定书执业规范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业务约定书。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业务计划规范的规定,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计划和具体服务安排.第三章 业务实施第八条 依据纳税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复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3、等利润总额各项目的填报情况,重点关注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第九条 填报和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第十条 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1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和复核时重点关注:(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二)执行会
4、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三)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第十一条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填报和复核,重点关注:(一)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并作适当处理。(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是否与投资匹配.(三)复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
5、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五)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八)对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查验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九)复核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第十二条 填报和复核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重点关注:(一)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
6、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二)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项目;(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四)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项目;(五)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第十三条 填报和复核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重点关注:(一)本项目只涉及申报年度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二)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
7、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涉及本项目.第十四条 填报和复核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重点关注:(一)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涉及本项目。第十五条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填报和复核时重点关注:(一)执行会计准则
8、的纳税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需全额进行纳税调整;(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涉及本项目。第十六条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填报和复核时重点关注:(一)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3调整;(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第十七条填报和复核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重点关注:(一)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二)销售商品
9、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三)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第十八条 填报和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重点关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第十九条 填报和复核扣除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第二十条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和复核时重点关注:(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
10、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三)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第二十一条填报和复核工资薪金支出时,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一)是否合理有据;(二)是否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
11、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有无将属于福利费性质4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填报和复核职工福利费支出时,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一)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是否正确;(二)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第二十三条 填报和复核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时,重点关注:(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二)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三)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第二十四条填报和复核工会经
12、费支出时重点关注:(一)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二)会计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第二十五条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重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填报和复核时重点关注:(一)是否取得社会保障部门缴款的有效凭证;(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第二十六条填报和复核住房公积金时重点关注:(一)是否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效凭证;(
13、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第二十七条填报和复核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时重点关注:(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文件;(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并实际缴纳。第二十八条填报和复核业务招待费支出时,重点关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5发生额扣除比例计算确认;(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第二十九条填报和复核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一)计
14、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二)不同行业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三)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四)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第三十条填报和复核捐赠支出时,重点关注:(一)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二)取得合法票据;(三)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四)本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第三十一条填报和复核利息支出时,重点关注:(一)本项目只涉及纳
15、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二)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三)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四)股东出资未到位、债务资本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第三十二条填报和复核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时,重点关注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本项目.第三十三条填报和复核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时,重点关注会计和税收规定的差异。第三十四条填报和复核赞助支出时,要注意公益性捐赠、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项目。第三十五条 填报和复核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时,重点6关注:(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涉及本项目;(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16、,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第三十六条填报和复核佣金和手续费支出时,重点关注:(一)不同类型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二)非转账支付不得扣除、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三)关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手续直接冲减服务协议金额的情况。第三十七条填报和复核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时,重点关注: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第三十八条填报和复核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时,重点关注:(一)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项目;(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项目
17、。第三十九条资产类调整项目,包括了:资产折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其他。(一)资产折旧摊销的填报和复核,重点关注:1。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残值率、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的购(产)销存计价方法是否正确;2。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的购(产)销存计税基础计算结转是否符合税收规定;3。资产项目折旧、摊销、分配、扣除的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4。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是否准确。(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填报和复核,重点关注:1.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是否正确;2。允许税
18、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金额是否正确;3.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三)资产损失的填报和复核,依据税收重点关注:71。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2。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确认程序和依据.第四十条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包括: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其他。(一)企业重组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重组。债务重组仅包括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债务重组,在资产类调
19、整项目进行纳税调整。企业重组的填报和复核重点关注申报年度各项目发生情况。(二)政策性搬迁的填报和复核,重点关注申报年度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发生情况以及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纳税调整金额.(三)特殊行业准备金的填报和复核,重点关注纳税人是否发生税法规定的特殊行业准备金业务。(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的填报和复核,重点关注:1。复核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2.计算销售以及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3。复核实际发生以及转回的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金额;第四十一条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填报和复核,重点关注
20、:(一)依据税法确认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二)根据约定,依据税法判断纳税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应当申报;(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复核纳税人本年度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二条 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填报和复核,重点关注纳税人会计核算有关原始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事项。第四十三条 税收优惠项目,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等。填报和复核时依据税法重点关注:(一)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二)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作为加计扣8除基数;(三)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
21、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四)纳税人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第四十四条 弥补亏损类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和复核时依据税法重点关注,纳税人当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可弥补的所得额。第四十五条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企业境
22、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填报和复核,重点包括:(一)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二)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三)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四)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并关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五)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具体数额;(六)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超过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
23、可据实抵免或者抵补的具体数额;(七)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八)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时,关注其采用的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九)确认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第四十六条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包括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实际9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和复核时重点关注:(一)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并区分预缴本年度税额和补缴以前年度税额;(
24、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三)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度入库所得税额;(四)确认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五)纳税人本年度发生被税务稽(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应当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年度。第四十七条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填报和复核时依据税法重点关注:(一)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汇总范围;(二)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资产总额、工资总额等内容,所得税分配比例;(三)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第四章 业务报告第四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委托书的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报告.委托书没有约定是否出具服务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委托目的、服务需要等决定是否出具报告。第四十九条 完成约定服务事项后,需要出具报告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业务报告规范的要求,编制服务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执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