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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乙炔瓶)管理、使用安全评价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和要求乙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乙炔瓶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2。有熟悉乙炔瓶1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乙炔瓶充装单位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逐只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记录,充装记录等乙炔瓶充装单位要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及时补加溶剂,
2、保证充装质量和安全,做好用户服务工作;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37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38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37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37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36条事 实 记 录结论评价依据充装单位应对临时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1 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2不符合本规程第规定的进口乙炔瓶;3 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外)。乙炔瓶充装前,
3、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2超过检验期限的;3颜色标记不符合 GB7144 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4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5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6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的;7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8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乙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充装容积流速应进行
4、适当控制,一般不小于 0。015m3/hL;瓶壁温度不得超过 40.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以强制冷却;一般分两次充装,程第 39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40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40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41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42条中间间隔时间不少于 8 小时。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1乙炔充装量和静置8 小时后瓶内压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2不得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逐只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
5、装前检查结果、充装日期、充装间室温、乙炔瓶编号、皮重、实重、剩余压力、剩余乙炔量、溶剂补加量、乙炔充装量、静置后压力、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操作者签字等。乙炔瓶充装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47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44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43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档案和充装记录.乙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乙炔瓶定期检验资格,方可检验乙炔瓶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
6、启用前应进行检验。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50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52条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3乙炔瓶皮重异常;4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5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6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1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
7、事故应急处理措施;4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 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60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61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58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57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53条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
8、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2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3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4 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5 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6应带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7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
9、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62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62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62条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 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63条 溶 解 乙炔 气 瓶 安全 监 察 规程第 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