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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合同法 名词解释: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的合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和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合同解除权
2、: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贺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和 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含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
3、,在被保证的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利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抵消:是指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
5、买卖合同。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简答: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答:提存的条件又称提存的原因。合同法)101 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对于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受领时,债务人可将给付的标的物提存。(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而导致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困难,故应肯定债务人以提存方式消灭债权。(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此时欠缺债务受领人,故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简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答:(1)房屋租
6、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4)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5)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答:法定抵销的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2/4 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债权不能转让。答:(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等不得让与。(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
7、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债权的性质,虽然不在禁止但其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答: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有:(1)技术咨询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2)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3)技术咨询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4)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驶的条件。答: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答: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8、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简述合同无效的原因。答:合同无效的原因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简述委托合同的特征。答:委托合同的特征有:(1)委托合同的性质是
9、提供服务。(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委托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5)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6)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答: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制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支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答: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10、,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简述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答: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即这种错误与欺诈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答
11、:侵权责任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以民事赔偿为核心,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必须确定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该行为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制止的。2)要有损害事实存在。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论述:试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答: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立法者在合同法具体规范的基本精神或者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确定立法的定位,据此设计合同的具体规范,并将立法的基本精神或者基本原则具体化为法律条文,形成了基本原则条款。2是合同法
12、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合同法所采纳的价值标准的反映,是合同法各种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具体条款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3为合同法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合同法的规范都是指导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构成了当事人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无论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适用合同法,还是当事人遵守合同法,合同法基本原则都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3/4 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答:违约责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条件构成:(1)主体条件。违约责任的主体应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主体资格是
13、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2)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作为的违约,是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不作为的违约,是指少数合同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作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础。(3)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在让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时,构成继续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并不需要主观上有过错,而是看违约方有无履约能力,若有,则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履行合同义务。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规定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答: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
14、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 第 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有:因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
15、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答:合同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后者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一般的法律约束力;狭义上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合同的成立仅仅说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发生、变更和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但其并不一定就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只有合同依法
16、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则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更多的是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问题。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试述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答:1 履行是当事人事先合同内容的行为。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均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并非债务人任何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都能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要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实现,还必须要求债务人
17、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2 履行时一个行为的过程。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还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的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3 履行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合同的履行时合同效力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合同的履行是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和基础的,若合同无效,则合同自然不必履行也不应履行。而合同一经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他方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因此,离开了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也就无从实现。4/4 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法律调整,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以其
18、实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我国合同法第 38条明文规定:“标准条款具有本法第 52 条和第 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免除提供标准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是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歧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是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