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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管理办法存货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存货的管理和控制,降低存货资金的占用和加速存货资金的周转,规范存货核算,保证存货资产的安全,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管理的主要范围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等。第三条存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并实施各项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努力降低存货库存,加速存货资金周转;规范存货的核算与计价;保障存货的安全、完整.第四
2、条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存货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二)存货的采购与验收、付款;(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四)存货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五)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第五条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
3、意见办理存货业务。第二章第二章存货管理机构和职责存货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对本单位内部的存货管理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并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和人员,明确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存货管理职能包括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财务科是存货的价值核算部门,负责存货的价值管理;物资或其他相关部门是存货的实物保管单位,负责存货的实物管理。第七条存货的价值管理主要是指从价值形态及时、准确地反映存货购进入库及领用发出的变动情况,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存货价值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本企业存货管理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二)负责存货的收、发、存会计核算,正确计价,及时综合反映存货价值流转、变动情况;
4、(三)监督存货盘点,参与组织年终存货清查工作.第八条存货的实物管理主要是指从实物形态及时、准确的反映存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增减变动情况,按技术要求对存货实施管理,确保存货的实物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存货实物管理的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全年预算及库存状况,编制各项材料、备件、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计划;(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管理需要,建立存货分类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的出入库情况,并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三)负责存货的日常收、发、存管理,保证存货实物安全完整;(四)按照价值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存货的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对长期积压、闲置、多余存货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 财务
5、科应当按照存货的类别设置存货总分类核算,实物保管部门应当按类别设置存货的数量金额式明细核算,总帐与明细账应当按月核对一致。第十条 财务科应当按月对实物管理部门的明细账进行稽核,检查存货的收、发、存原始计价资料与明细账登记的一致性。第三章第三章存货的采购与入库存货的采购与入库第十一条 存货采购由物资部门负责,存货采购应纳入企业预算管理.物资部门应根据预算或采购计划办理采购手续,严格控制预算外或计划外采购行为.第十二条 存货采购实行请购与审批管理制度。企业依据需求存货的种类性质,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存货采购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生
6、产性原材料、备品备件采购,应由生产技术科根据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填制“物资请购单,提出详细的生产用料需求清单,经企业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报送采购部门执行。(二)低值易耗品及各类临时性存货采购,应由企业有关需求部门填制“物资请购单”,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送采购部门执行.第十三条 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各种存货的性质、采购间隔期和安全库存量,分析确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和经济采购批量,尽可能降低库存或实现零库存.第十四条 采购存货必须办理验收手续。生产性原材料、备品备件验收一般应由生技部门、采购部门、保管部门等进行,低值易耗品及其他存货验收一般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及保管部门进行,企业可根据
7、岗位设置及存货性质适当确定。外购存货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以下验收程序:(一)检查订货合同、入库通知单、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外购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三)对待验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或索赔;(五)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存货,应当采取必要的方法进行检验。第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存货入库、保管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仓储保管工作。存货采购应按照规定
8、办理入库,填制“入库单。存货保管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单价等内容。存货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未经仓库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存货,应当由相关采购人员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后方能报销入帐。第三章第三章存货的计价存货的计价第十六条 存货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代管县供电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采购成本。(一)外购的存货,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加外地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消耗、入库前加工、整理、挑选费用等确定成本;存货采购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专用发票未按
9、规定认证,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存货成本中应包括进项税额。(二)委托加工的存货,按照加工的材料或者备件本身的价值以及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计价.(三)以商品抵交电费获得的存货,成本按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存货的成本.第十七条 根据管理需要,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入库成本。第十八条 存货的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九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检查,期末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四章第四章存货的领用与发出存货的领用与发出第二十条建立严格的
10、存货领用和发出管理制度。存货的领用发出应当进行授权审批核准.生产、基建部门等领用存货,应当持有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的领料单。超出存货领料限额的,应当经过特别授权。第二十一条 领用发出存货的,应当填制存货出库单。出库单应当列明存货耗用的部门或具体用途,并由存货实物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方法进行出库计价。第二十二条 存货的实物保管部门应根据授权批准后的出库单发出存货,并根据出库单逐笔序时登记存货明细账,按期及时报财务科据以入帐进行存货的总分类核算。财务科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实物保管部门出库存货计价进行稽核,检查出库存货单价的准确性.第五章第五章存货采购结算存货采购结算第二十三条 存货采购支付计
11、划,纳入企业资金计划管理。企业应按资金计划安排,控制支付各类物资采购款项.第二十四条 存货采购的结算与报账(一)供货单位持规定的发票到企业结算 物资部门根据购货合同约定对票据进行审查,票据无误,并已办理入库验收手续的,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若符合合同约定,而未办验收入库手续,物资部门认定付款,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预付货款手续办理付款手续;供货单位已发生“预付货款”,在结算时应先冲减预付款,然后支付其不足部分,如冲减后,还有余款,财务部门应督促物资部门及时收回这部分预付款项。上述报销凭证,经财务部门复核发现手续不全的,有权拒付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完善.(二)物资部门采购经办人持发票结算,必须符合
12、以下手续:发票必须是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填写,不得涂改.所购物资已按规定办理经检验入库手续,附入库单副联;“物资请购单和报销凭证业经主管领导审批;第六章第六章存货的清查盘点存货的清查盘点第二十五条 存货物资管理部门应对所属仓库按月进行清查盘点,以保证每类存货的收发、结存正确无误,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至少在年终安排一次存货的全面清查盘点.(一)企业年终存货清查盘点应由财务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合理安排人员,对每个仓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二)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报财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各存货保管部门据以调帐;(三)属非正常的盘盈、盘亏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企业应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七条 存货保管部门应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存货的状况,及时发现存货的残、次、冷、背等情况。企业对残、次、冷、背存货的处置,应当选择有效的处理方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的处置。第二十八条 存货废旧物资应当由公司统一进行处置,处置收入应及时交财务部门入帐。任何部门、个人无权自行处置企业废旧物资。第八章第八章附附则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