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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贷款合同范本货款种类: 借款人: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货款银行: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实施细则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第30页共30页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第二条 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向丙方购买区(县)街道(镇)路(村)弄号 室商品房。第三条 借款期限甲方借款期限为年另月,
2、即从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长期贷款采用分期确定利率的规定,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年十一月底的利率水平,在当年十二月份公布下一年度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水平,利率的执行期限从下一年度一月一日到该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借款合同签订时,以当日银行公布执行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确定第一期贷款利率,执行期限到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五条 贷款拨付甲方委托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登记部门认同(乙方确定认同标准)之日起的 5 个营业日内,将全部贷款连同甲方存入的自筹资金,以甲方购房款名义用转帐方式划至丙方的销售商品
3、房存款户。第六条 贷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结清。(1) 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 拾元整。(2) 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储蓄卡,信用卡还款。甲方必须办理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甲方应在每月 日之前将当月还本息额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
4、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续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第七条 贷款担保甲方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甲,乙双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给甲方并且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之前,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方应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负责代为清偿。第八条 保险甲方必须办理全额抵押房地产的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有关保险手续可委托乙方代办。抵押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保险
5、单须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有乙方保管。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若借款合同需要变更, 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存续期间,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原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作相应变更。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乙,丙方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原合同同时终止。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按月还款,并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甲方在执行本
6、合同期间,没有按月还款,一方按规定对其逾期本息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罚息。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分抵押物,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第十二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想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 仍须履行。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
7、乙,丙,公证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一份, 副本份。甲方:(私章)乙方:(私章) (借款人)(贷款银行)(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丙方:(公章) (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房屋贷款合同范本(二)抵押权人:(贷款人) 抵押人:(借款人) 担保人:(担保人) 第一条 总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 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 款
8、。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第二条 贷款内容一、贷款金额币元整。抵押人必须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二、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月。三、贷款利率:月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第三条 还本付息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 每期应缴付本 息 (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 首期还款日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三、如果抵押
9、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 %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第四条 提前还款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 个月利息之补偿金。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1.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2.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3.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4.
10、 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元整。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第六条 房产抵押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1. 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
11、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2. 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1. 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 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2. 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1. 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
12、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2. 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3. 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4. 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四、抵押之解除: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
13、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 同”,另具函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五、抵押物之处分:1. 抵押人逾期 30 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2.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 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
14、)担保人。3. 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第七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一、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 1 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
15、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五、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第八条 担保及担保责任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1. 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2. 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住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
16、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 3 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第十条 其他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迫偿欠款本息及其它
17、有关款项。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第十二条 附则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
18、档一份。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担保人:代表: 代表: 代表: 登记机关:抵押登记编号:抵押登记日期年月日房屋贷款合同范本(三)抵押权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抵押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抵押物业地址: 邮码: 电话: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 字第 号第一条 总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 年 月 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 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
19、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第二条 释义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
20、及其他有关费用。“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第三条 贷款金额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元;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第四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第五条 利息一、贷款利率
21、按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厘(年息)计算。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 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 365 天计日。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 还款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22、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三、抵押人必须在 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银行。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 项。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
23、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至%幅度计收。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至%的罚息。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第八条 提前还款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1. 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2. 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3. 抵押人自愿提早缴
24、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1.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2.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3.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4.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
25、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 30 天内完满解除。5.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6. 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7. 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8.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9. 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10. 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如
26、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 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 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 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
27、还。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币元整。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
28、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五、本合约须由公证机关公证。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1. 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2) 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2. 抵押房产物业:(1) 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
29、主)与(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2) 抵押人须将上述第 2 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3) 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1. 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
30、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2. 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3. 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4. 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5. 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
31、款项。6. 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1. 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2. 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四、抵押解除1. 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
32、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2. 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 1 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 市房产管理机关, 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 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五、抵押物的处分1. 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2. 获委任的接管
33、人得享有以下权利:(1) 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2) 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3. 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 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4. 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34、1) 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2) 抵押人逾期 30 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4) 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5) 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5. 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第十二条 附则一、本合
35、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担保人:代表: 代表: 代表: 登记机关:抵押登记编号:抵押登记日期年月日房屋贷款合同范本(四)承接方(乙方) 发包方(甲方) 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
36、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地址:2. 居室规格:房型层(式)室厅厨卫,总计施工面积平方米。3. 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4. 委托方式:5. 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6. 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工程总天数:天第二条:工程价款工程价款(金额大写)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1、材料款元;2、人工费元;3、设计费元;4、施工清运费元;5、搬卸费元;6、管理费元;7、其他费用(注明内容)元。第三条:质量要求1. 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2. 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
37、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3. 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4. 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5. 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6. 款项划入名称;账号第四条:材料供应1. 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此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 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
38、有乙方负责。3.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五条:付款方式1.合同已经签订,甲方即应付%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当工期进度过半(年月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费的%.剩余%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法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1. 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
39、,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2.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支付给乙方。3. 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 交给乙方。第六条:工程工期1. 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 %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 %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元。2. 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期不变。3.
40、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4. 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5. 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第七条:工程验收1. 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2. 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
41、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3. 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第八条:其他事项1.甲方责任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
42、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2.乙方责任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
43、个月。第九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第十二条:合同生效1.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2.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 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方(业主)(签章)乙方:(签章)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约地址: 年月日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