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银行贷款合同(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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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向银行贷款合同(标准版合同模板)甲方:*单位或个人乙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 * 年*月*日签订地点: * 省*市*地第15页,共15页公司向银行贷款合同合同号:进出银(信合)字第号本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合同号:(进出银(信合)字第号)于年月日由下述双方签订借款人:(以合同号:()进出银(信合)字第号本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合同号:()进出银(信合)字第号)于年月日由下述双方签订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基本开户行: 账号: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称贷款人)法定代表人:羊子林地址

2、: 邮编: 电话: 传真: 借款人为实施项目(以下称项目)签订合同(合同号: )(以下称项目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卖方信贷。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借款人为实施项目(以下称项目)签订合同(合同号: )(以下称项目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卖方信贷。经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批准和授权,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第一章贷款金额、用途及期限第

3、一条 贷款人 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 借款人 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人民币( 大写)万元人民币) $美元( 大写)万美元)(以下称贷款)。第二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政策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日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专项用于项目合同项下的资金需要。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第三条本合同贷款期限为个月,自提款计划约定的首次提款日起,到年 月日止(以下称贷款期限) 第四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款计划如下: 年月日 万元特殊约定: 第二章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第五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本合同所执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

4、每满一年确定一次。本合同第一年度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从首次提款日起,每满一年后执行的年利率,应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合同美元贷款利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执行, 按个月浮动,本合同第一计息期的利率为百分之(%)。以后每个计息期执行的利率,由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第六条贷款人按季计收人民币贷款利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账户, 并在每季度末月 21 日以前将利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贷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按季计收

5、美元贷款利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将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计收罚息。第七条本合同规定的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 360 天。第三章贷款的提取第八条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才能申请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第九条借款人提取本贷款,应事先向贷款人提交按照附二格式确定的提款通知书及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文件、材料,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条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的提取期限为 6 个月(自提款计划确定的首次提款日起算)。若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款,贷款人有权取消本合同所有贷款直至终止合同。第十一条第一笔提款

6、以后各笔贷款的提取期限为 3 个月(自提款计划确定的相应提款日起算),若在此期间内,借款人未办理提款手续,贷款人有权取消该笔贷款直至全部未用款。第十二条未经贷款人同意,提款计划不得更改。第四章借款人的声明与承诺第十三条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如下(一)借款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二)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三)借款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四)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五)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

7、公司授权均已完成,本合同由借款人的有效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六)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七)借款人未隐瞒下列任何事件:1. 借款人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或发生了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2. 借款人在与其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3. 借款人承担的重大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4. 与借款人有关的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5. 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6. 其他可

8、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第十四条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并保证,借款人应完成下列事项:(一)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每季向贷款人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每年 4 月底之前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二)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应在每季度向贷款人报送一次本合同项下贷款 的使用、项目的执行和项目合同项下的收结汇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三)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充分的协助和配合。(四)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开立专用于上述 项目合同资金收付的专门

9、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五)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以下任何减少注册资本、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的行为,均应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1. 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2. 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3. 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4. 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5. 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六)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债务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七)在法定期限内或贷款人要求

10、的期限内,借款人应及时办理与项目有关的登记手续,并向贷款人提供登记文件复印件。(八)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结算业务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办理。(九)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或 项目合同有关的文件正本(包括本票、承兑汇票等)存放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处。(十)如有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任何情形,则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股东分配股息或红利。(十一)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合同项下第九章中所述的任一违约事件,借款人应在得知该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时 3 日内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对所发生的违约事件采取合理、及时的补救措施。第五章代理行的参与第十五条为了保证本合同项下

11、贷款的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贷款人委托 银行作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代理行(以下称代理行)。贷款人另与借款人和代理行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称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号:()进出银(信代)字第号)。经贷款人总行授权,贷款人另与借款人和代理行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称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号:()进出银(信代)字第号)。借款人除应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外,还应受委托代理协议的约束如委托代理协议与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以本合同为准。第十六条贷款人将委托代理行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拨付、监督贷款的使用和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将借款人的出口结汇资金及时划付至专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人的贷款。第六章贷款的偿还第十七条借款人应

12、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严格按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年月日 万元 第十八条除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 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第十九条对于任何提前偿还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借款人应确保项目合同项下的收结汇应专项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借款人如提前收回项目合同项下的货款,应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第二条如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两个月内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和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该贷款展期的证明文件)。经贷款人 审查后,如贷款人批准贷款展期,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定贷款展期

13、协议。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还款时应按贷款人要求填写汇款单据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注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第七章担保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采用如下担保方式由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 并另行签订 保证合同 , 编号为 。由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由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第八章保险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将本贷款项下有关的设备、建设工程、出口货物货物运输以及项目 运营期间的风险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并且借款人应将或安排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偿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借款人

14、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保人索赔。由于没有及时通知或及时索赔或未履行保 险单项下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五条保险赔款应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但贷款人可视项目情况决定保险赔款是否可以继续用于贷款支持的项目或贸易;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所欠贷款本息不构成对借款人应偿付债务的免除。第九章违约事件与处理第二十六条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一)借款人未按

15、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提取贷款。(四)借款人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对借款人的有关规定。(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或担保人在有关担保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六)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了在本合同或有关担保合同中作出的承诺或保证。(七)借款人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八)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九)项目产品质量被认定为不符合项目合同规定的标准。(十)借款人在其为一方的其他合同项下严重违约。(十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十二)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抵押物或质物贬值、毁损或灭失。(十三)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合并、

16、分立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未能做出令贷款人 满意的偿还安排或债务重组。(十四)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十五)借款人未将以下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1. 其项目合同的重大变更;2. 其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经营活动的任何实质性变化;3. 其会计原则的重大修改;4. 其及其主要子公司的财务、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涉及 借款人的,且在贷款人看来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能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十六)借款人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第二十七条上述违约事件是否发生,由贷款人作出判断并通知借款人。上述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

17、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二)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三)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货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贷款的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费用;(四)要求借款人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物;(五)从借款人在代理行或其他银行境内外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六)宣布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一)对所有逾期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二)对所有挪用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第十章合同变更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

18、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借款人及贷款人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按约定条件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第三十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司法原因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有关条款。第三十一条 第十一章抵消、转让和权利放弃当支付的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消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第三十二条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十三条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等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法规

19、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并不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承担。第十二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四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五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 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同意,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应在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上述规定并不影响贷款人就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选择在其他任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第十三章其他第三十六条附件2 所列的提款通知书格式及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还清后自动失效。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副本份,担保人和代理行各执 1 份。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贷款人:银行 银行分行 银行总行营业部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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