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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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公共厕所管理办法(xx 年五月一日)为配合我市有共厕所免费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努力打造公共厕所管理品牌,根据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区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二条公共厕所的设施维护、清掏、保洁等作业项目,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办法规定的设施维护、保洁、服务标准。第三条公共厕所的中标单位或个人对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保洁实行物业化管理的模式,即除了具体保洁责任人按标准搞好厕所的

2、卫生保洁外,管理者要每天对公共厕所的全部内外设施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维护保养。第四条本区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管理的公共厕所必须免费开放供公 众使用,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厕所周围乱丢垃圾污物、随地便溺、乱涂乱画、搭建其它建筑物、堆放物品及堵塞通道;不得损坏公共厕所或将公共厕所改作它用。第六条公共厕所的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 由公共厕所的中标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修理,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中标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维护报修制度,公共厕所主体建筑和设施出现破损的,维修人员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二)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等设备完好有效,保证使

3、用。出现问题的,必须于 12 小时内修复;(三)墙壁、地面、隔断板、洗手台、门窗。便器、开关、手柄, 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必须于 3 日内修复或更换;(四)公共厕所内设置的标志等出现破损的,必须于 12 小时内修复或更换。第七条清掏公共厕所(包括化粪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随时清掏,粪便不得外溢;(二)清掏时不得泄漏、遗撒;(三)清掏的废弃物,责任单位或委托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第八条公共厕所的保洁必须符合如下标准:(一)地面整洁无污物,清洗冲刷地面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防滑标志;(二)墙壁、门窗、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污迹;(三)便器及时冲刷,无粪迹、尿迹和

4、其他污物;(四)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做到随有随灭;(五)空气流通无臭气;(六)厕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七)外墙、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杂物;(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第九条公共厕所的服务管理必须符合如下标准:(一)制定保洁与服务管理规范并予以公示;(二)在公共厕所内明显位置公示管理单位的监督电话;(三)指示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并保持齐全(四)公示公共厕所的开放时间,方便群众使用;(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提供卫生纸、清洁液等用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第十条区建管局成立专门的巡线检查考核队伍,每日检查一次, 并建立巡线检查档案和奖惩制度,按月汇总累计,通报

5、全区,考核结果直接和经济效益挂钩。每座公共厕所没发现一处不合格扣除0.1 分, 每月满 1 分扣除人民币 1000 元;在市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每次扣除xx 元;对连续2 个月考核不达标、市民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多、问题严重的公共厕所直接取消中标人的管护资格。设定全区公共厕所全年平均检查考核达标成绩为 95 分以上(含95 分,95 分为不达标。全年平均考核成绩低于95 分的,每分扣减 5 万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公共厕所管理规章制度为加强公共厕所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杜绝安全隐患,落实专人负责,特制定本规定。公厕开放时间:5 月 1 日至 10 月

6、31 日早 5:00 至 24:0011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早 5:00 至晚 23:00一、公厕每天至少打扫二次,公厕所内无蝇虫,基本无臭味,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内无污垢、杂物、积存粪便,墙壁、顶棚无积灰、污迹、蛛网等。并做好相应的设备运行记录。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服务标准、监督电话,便于公众监督。二、公共厕所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文字清晰。三、公共厕所应当文明使用。公共厕所内禁止下列行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在便器外便溺。.向便器、

7、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废弃物。.在公共厕所内的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张贴、乱刻画。.毁损公共厕所内的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禁止在公共厕所内吸烟,使用明火,防止沼气中毒及爆炸。.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四、公厕管理员要保持服装整洁,佩戴胸卡。文明作业,礼貌待人,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五、熟悉厕所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及保养。主动介公厕设施的使用方法;填写报修记录,并及时报修。发现求救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六、公厕管理员必须严守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如发现空岗一次提出警告,累计二次罚款 50 元,予以辞退。七、公厕管理员由所在村委会选拔使用。由北京上庄诚泰兴业公共

8、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组织安排相关的学习培训和安全教育。八、领导或上级管理人员对公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公厕管理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改正, 超过二次者,公司予以解雇。九、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作相应调整北京上庄诚泰兴业公共环境设施农村基础设施管理部 xx 年 1 月 1 日第三篇: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北京市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8 号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 xx 年 4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第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9、布,自 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xx 年五月七日北京市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道路、广场、住宅区、园林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第三条本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适用、文明卫生、环保节能的原则。农村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与农村地区的发展与需求等实际情况相适应。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

10、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和维护管理标准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厕所管理的组织实施。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厕所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交通、卫生、水务、旅游、商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农村工作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是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城乡规划体系。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厕所建设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公共厕所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并组

11、织实施。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按照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节水、节电、除臭、无障碍等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技术和设备;(二)地面、墙裙、蹲台面、便器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三)提供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蛆、防鼠设施;(四)实现粪便排放无害化,具备排入污水管条件的,应当纳入城市污水管网。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不符合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第七条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

12、设项目总投资。第八条按照规划要求应当建设公共厕所的,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九条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人流量大、公共厕所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地区,组织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满足公众用厕需求。第十一条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所在地现有公共厕所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厕所,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

13、。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公共厕所或者改变公共厕所用途。确需拆除公共厕所的,应当在拆除公共厕所 15 日前报告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重建或者补建。重建或者补建期间,拆除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用厕需求。第十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制定并公布本市城镇和农村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标准。第十四条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管理,使公共厕所符合下列要求:(一)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二)各类设施、设备齐全、完好;(三)采

14、光、通风良好;(四)保持卫生,按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五)公共厕所内无蝇虫,基本无臭味,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内无污垢、杂物、积存粪便,墙壁、顶棚无积灰、污迹、蛛网等。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服务标准、监督电话,便于公众监督。第十五条本市应当建立公共厕所导向牌、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使用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厕所标识,并保持公共厕所标识安全牢固、完好整洁。第十六条公共厕所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15、满足用厕需求。第十七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平房住宅区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 24 小时开放。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设置的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厕所,社会公众在服务时间内可以使用,使用时应当遵守设置单位的管理要求。第十八条公共厕所应当文明使用。公共厕所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二)在便器外便溺;(三)向便器、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废弃物;(四)在公共厕所内的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张贴、乱刻画;(五)毁损公共厕所内的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九条各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公共厕所建设

16、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并组织落实。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计、施工、验收公共厕所的,由规划、建设管理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 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xx 年 4 月 20 日市人民政

17、府第 11 号令发布、xx 年 9 月 5 日市人民政府第 20 号令第一次修改、xx 年 12 月 31 日市人民政府第 12 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四篇: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城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

18、卫生, 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

19、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 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

20、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21、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

22、、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

23、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

24、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五篇:

25、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广东省【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xx 年第 252 号【发布日期】xx-07-19【生效日期】xx-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52 号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xx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许勤xx 年 7 月 19 日 深圳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26、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一)市政公共厕所,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和维护,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维护的公共厕所;(二)社会公共厕所,是指在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和维护的公共厕所;(三)协议公共厕所,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其内部厕所进行改造升级,达标后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厕所。第四条公共厕

27、所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厕所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公共厕所专项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公共厕所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是本辖区公共厕所管理的责任主体, 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厕所的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市政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二)负责对社会公共厕所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协议公共厕所的确定和监管。第六条规划国土、财政、发展改革、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厕所管理

28、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编制本市公共厕所专项规划。鼓励利用公共绿地、立交桥下等空间规划建设市政公共厕所。建设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同时,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市政公共厕所。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规划配套建设社会公共厕所。第八条公共厕所的规划与设计应当遵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深圳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市政公共厕所应当规划建设在临街和低楼层位置,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公共厕所中

29、女厕位数量。第九条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按照规划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没有包含公共厕所或者有共厕所的设计达不到规划要求的,规划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按照规划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验收时发现没有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达不到规划和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应当移交主管部门管理,但尚未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的,规划国土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第十一条公共厕所建设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

30、统,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第十二条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可以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在城市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需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市政公共厕所,未达到国家和深圳市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鼓励社会公共厕所进行达标改造,其改造由产权单位负责,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社会公厕改造予以适当补贴。第十四条在难以建设固定式公共厕所且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 区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保洁服务。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共厕所不能

31、满足公众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临时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保洁服务。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厕所规划用地、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公共厕所的建设。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十六条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社会公共厕所应当在其所属公共场所的服务时间内向社会公众开放。第十七条在公共厕所严重不足又难以规划新建公共厕所的地段、人口密集的城中村等区域,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其内部厕所进行改造升级或者给予适当补贴,达标后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协议公共厕所应当设立明显的图形标识和引导牌,在服务协议约定时间内对外免费开放。第十八条市主管部门

32、应当制作全市公共厕所电子地图和宣传手 册,方便社会公众通过公共电话服务平台、手机、电脑等方式及时查询公共厕所位置。公共厕所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设置规范要求在公共厕所入口处及其附近区域,设立明显的图形标识和引导牌,引导社会公众使用。第十九条公共厕所的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招募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将市政公共厕所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维护管理。产权单位应当在公共厕所醒目位置公示开放时间、卫生质量标准、管理责任人、监督电话等维护管理信息,便于公众监督。第二十条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一)通风、照明良好;(二)地面无积水、痰迹、烟头、

33、纸屑等杂物;(三)无蛆、无明显臭味;(四)便器内无污垢、杂物和积存粪便;(五)配备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垃圾桶等;(六)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经费、现有社会公共厕所达标改造以及协议公共厕所运营补贴经费。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厕所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产权单位及时改正。第二十三条公共厕所应当文明使用,禁止以下违法行为:(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二)随地吐痰、吸烟、乱扔杂物;(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物和废弃物;(四)在便器外便溺。第二十四条任

34、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拆除公共厕所,不得破坏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时间,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 72 小时的,产权单位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并采取就近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等方法解决公众需求。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提出还建方 案,征求区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公共厕所还建标准不得低于原标准。第二十五条用于减灾避险的应急场所应当预留应急公共厕所用 水、用电、排污管接驳口,做好活动式公共厕所等设备材料的储备, 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提供应急服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

35、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收取费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开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xx 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引导标识或者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xx 元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改正,处 500 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xx 元罚款。第

36、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文明使用公共厕所的, 由区主管部门处 100 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用公共厕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恢复使用,每擅自停用一天处 500 元罚款; 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重建,处 2 万元罚款, 逾期未重建的,处 5 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区主管部门处 xx 元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xx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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