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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团 体 标 准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发布 GB 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指南 Guidance on Implementation of GB 31701 The safety technical code for infants and children textile products T/CNTAC 12018 代替 T/CNTAC/Z 12017 ICS 59.080.01 W 09 2018-05-14发布 2018-05-14实施 T/CNTAC 1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T/CNTAC/Z 12
2、017GB 31701实施指南。本标准与 T/CNTAC/Z 12017 的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标准代号由 T/CNTAC/Z 改为 T/CNTAC;删除了条文 4 要求下面的释义;删除了4.1.4释义中的表格,增加了“2018年6月1日起,婴幼儿纺织产品和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类别只能按GB 31701 的要求进行标注”(见4.1.4释义);对于不固定在服装上与服装配套销售的产品,增加了限定描述“等独立的产品”(见条文4.4.3释义列项第3条);增加了对起吊裤带作用的织物条带的豁免描述(见条文4.4.3释义列项第5条);细化了流苏不作为绳带的解释(见条文4.4.3释义);修改了人体区域示意图的背
3、面(见图1);增加了颈部的蝴蝶结等装饰物不作为绳带的长度说明(见条文4.4.3表3序号1释义);增加了对平贴绳圈的解释和图例(见条文4.4.3表3序号10释义);删除了第3章“实施中的注意事项”。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技发展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纺织工业科学技术发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路、孙锡敏、郑宇英 本标准版权归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转载、抄袭、改编、汇编、翻译或将本标准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T/CNTAC 12018 II 引 言 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
4、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于 2015 年 5 月26 日发布,2016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帮助各相关方准确理解标准条文并规范执行标准,本标准对 GB 317012015 逐条给出了释义,以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和统一性,供各相关方在使用标准时参考。各相关方在执行本标准时,应以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为准。T/CNTAC 12018 1 GB 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 GB 317012015 的条文释义。本标准为制造商、经销商、商场、电商、检验机构和管理机构以及消费者等各相关方在使用GB 317012
5、015 时提供参考。2 条文释义【条文】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释义】本段是对 GB 317012015 的简介,概括了该标准包括的主要内容为三个方面: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条文】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注:布艺毛绒类玩具、布艺工艺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伞、地毯、专业运动服等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释义】本段明确了 GB 317012015 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在我国境内销售”是指不管在国内生产,还是在国外生产进口到国内,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均属于该标准的范围。包括商场销售、网络
6、销售、团体购买、搭赠和捐赠的产品。“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是指年龄在 36 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以及年龄在 3 岁以上,14 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儿童纺织产品又分成两个年龄段:3 岁7 岁和 7 岁14 岁。详见下表:产品类别 年龄 适用身高 婴幼儿纺织产品 0年龄36 个月 身高100 cm 儿童纺织产品 3 岁年龄7 岁 100 cm身高130 cm 7 岁年龄14 岁 130 cm女童身高155 cm 130 cm男童身高160 cm T/CNTAC 12018 2 本段的“注”列举了不属于 GB 317012015 范围的产品,主要包括三方面的产品:
7、1)在其他行业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例如布艺毛绒类玩具、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等;2)有特殊用途的纺织产品,例如布艺工艺品、专业运动服等;3)属于轻工等其他领域的产品。例如箱包、背提包、伞、地毯、帐篷等。注中无法将所有不适用的产品一一列举,标准使用者可根据所列举产品给出的提示来判定产品是否属于 GB 317012015 的适用范围。【条文】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释义】本段是关于 GB 317012015 引用标准的说明。引用标准是指在标准中
8、引用一个或多个标准号、条文号来代替其详细内容。这样做是为了避免重复已规定的内容,从而减少标准篇幅,同时也可避免因重复编写已规定的内容而造成差错。因此,通过引用标准,既能保证标准本身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又能达到标准之间的协调和配套。有以下几个概念需明确:“规范性引用”是指引用了这些标准条文后,这些条文就构成了 GB 317012015 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供参考使用的标准列在参考文献中。“注日期引用”是指引用的标准除了写出编号外还标注年代号,标注日期意味着使用所注日期的版本,修订后的新版本不适用于该标准。如果经研究,认为新版本仍然适用,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将其纳入标准。“不注日期引用”是指引用
9、的标准只标注编号不标注年代号,不标注日期的标准,不论如何更新,其最新版本都适用于该标准。【条文】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4841.3 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 2/1、1/3、1/6、1/12、1/25 GB/T 8629 纺织品 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 GB/T 14644 纺织品 燃烧性能 45方向燃烧速率的测定 GB/T 17685 羽绒羽毛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0388 纺织品 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四氢呋喃法 GB/T 30157 纺织品 总铅和总镉含量的测定 GB/T 31702 纺织制品附件锐利性试验方法
10、 T/CNTAC 12018 3 【释义】该条中列出的标准是执行 GB 317012015 时应使用的标准,其中大部分为试验方法标准,包括:耐摩擦色牢度、洗涤程序、燃烧速率、邻苯二甲酸酯、总铅总镉和附件锐利性;其他为产品标准和通用安全标准,包括:羽绒羽毛、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这些标准均为不注日期引用,在使用 GB 317012015 时采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条文】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释义】为防止歧义和理解上的偏差,对与 GB 317012015 关系密切的几个术语进行定义,以便于相关方对标准中所列出术语有共同的理解,为实施标准打下基础。本条强调,这些术语和定义仅适用
11、于 GB 317012015,超出 GB 317012015 的范畴则不一定适用。【条文】3.1 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GB 184012010,定义 3.1【释义】本定义引自 GB 184012010 中定义 3.1。从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形态三个方面对纺织产品进行了定义。纺织产品的原材料应以纺织纤维为主,当然也可包括少量的其它材料。如果某件产品中的主要原料不属纺织纤维,则不能称为纺织产品。纺织产品应经过纺、织或染加工工艺,否则不应称为纺织产品。纺织产品在
12、形态上表现为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各类服装、家用纺织品等制品也包括在内。【条文】3.2 婴幼儿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for infants 年龄在 36 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GB 184012010,定义 3.3 注:一般适用于身高 100 cm 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T/CNTAC 12018 4 【释义】本定义引自 GB 184012010 中定义 3.3。该定义从使用角度出发,以年龄界定了婴幼儿纺织产品的范围,明确年龄在 36 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和使用的纺织产品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实际中一般根据产品特点、号型或规
13、格以及在使用说明上、广告中或销售时明示的使用对象是否为婴幼儿进行判定。定义条文下面的“注”给出了婴幼儿的身高范围。该身高范围主要参考了国际卫生组织和我国卫生部门发布的婴幼儿身高范围,以及服装号型国家标准。该“注”是对定义中的年龄进行补充说明,身高范围与服装号型标准中的号一致。婴幼儿服装上同时标注有适用年龄和身高时,应以年龄为主进行区分。但应避免通过标注年龄将婴幼儿产品改为幼童服装,降低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的做法。【条文】3.3 儿童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for children 年龄在 3 岁以上,14 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注:一般适用于身高 100 cm 以
14、上、155 cm 及以下女童或 160 cm 及以下男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儿童纺织产品。其中,130 cm 及以下儿童穿着的可作为 7 岁以下儿童服装。【释义】该定义是从使用角度给出的定义,明确年龄在 3 岁以上,14 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为儿童纺织产品。实际中一般根据产品特点、号型或规格以及在使用说明、广告中或销售时明示的使用对象是否为儿童进行判定。为解决实施中无法确认按照哪个年龄段考核的问题,定义条文下面的“注”给出了 3 岁以上7 岁以下儿童和 7 岁以上 14 岁以下儿童的身高范围,对定义中的年龄进行补充说明,身高范围与服装号型标准中的号一致。儿童服装上同时标注有
15、年龄和身高时,应以年龄为主进行区分。制造商可以根据产品尺寸,参考身高,确定产品穿着对象的年龄段,标注产品号型。对于没有标注适用年龄,也没有标注规范号型的儿童产品,检测和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测量产品实际尺寸,按所对应号型判断。对于成人与大童服装号型交叉的产品,特别是产品的儿童特征甚微时,不可强行作为儿童服装。【条文】3.4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GB 184012010,定义 3.4 T/CNTAC 12018 5 【释义】本定义引自 GB 184
16、012010 中定义 3.4。该定义较为直观,易于理解。一般,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产品有内衣类、衬衣类、床单、枕套、袜子、手套、夏天穿着和使用的产品等。【条文】3.5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GB 184012010,定义 3.5【释义】本定义引自 GB 184012010 中定义 3.5。该定义较为直观,易于理解。一般,属于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有外套、大衣、棉衣、装饰用纺织品等。【条文】3.6 附件 atta
17、ched components 纺织产品中起连接、装饰、标识或其他作用的部件。【释义】一般,附件是指附着在纺织产品上、作为整件产品的一部分,起连接、装饰、标识、调节尺寸等作用的部件。常见的附件有:产品上的拉链、钮扣、搭扣、扣袢等起连接作用的附件;产品上缝制的装饰布片、亮片、小珠子等起装饰作用的附件;产品上的徽章、logo 标牌、耐久性标签等起标识作用的附件;产品上的绳带等起调节和系紧作用的附件。【条文】3.7 绳带 cords and drawstrings 以各种纺织或非纺织材料制成的、带有或不带有装饰物的绳索、拉带、带袢等。【释义】该定义表明,绳带是绳索(cords)、拉带(drawstr
18、ings)、带袢(loops)、可调节搭袢(adjusting tabs)等的总称。从作用来看,包括功能性绳带(functional cords)和装饰性绳带(decorative cords);从形状来看,包括有自由端的和无自由端的绳带,无自由端的绳带也叫绳圈,即圈状的绳带;从T/CNTAC 12018 6 部位来看,包括颈带、肩带、腰带等。一般,具有一定长度,且长宽之比较大(绳带从服装上伸出的长度与固定在服装上的长度之比建议大于 2:1)的被认为是绳带。拉带、带袢、可调节搭袢等功能性绳带和装饰性绳带术语的释义可参照 GB/T 22705。【条文】4 要求 4.1 总则 4.1.1 婴幼儿及
19、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分为 A 类、B 类和 C 类。注:本标准的安全技术类别与 GB 18401 的安全技术类别一一对应。【释义】本条是对安全技术要求的总体说明。GB 31701 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分为三类,即 A 类、B 类和 C 类,且与 GB 18401 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是一一对应的。根据 GB 31701 的 4.1.3 条规定,GB 31701的 A 类、B 类和 C 类技术要求,分别对应涵盖了 GB 18401 的 A 类、B 类和 C 类技术要求。所以在“注”中给出了“本标准的安全技术类别与 GB 18401 的安全技术类别一一对应”的说明。【条文】
20、4.1.2 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 C 类要求。【释义】本条明确提出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 A 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 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 C 类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只能符合 B 类的要求,而是至少应符合 B 类的要求,只要有可能,符合 A 类要求更好。以此类推,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也可能符合 A 类或B 类的要求。反过来说,符合 A 类的产品不一定是婴幼儿用品,也可以是直接接触皮肤或非直接皮肤的儿童产品。【条文】4.1.3 婴幼
21、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应符合 GB 18401,同时最终产品还应符合 4.24.5 的要求。【释义】本条强调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应首先符合 GB 18401 的要求,同时最终产品还应达到 GB 31701 中对织物、填充物、附件以及其他方面比 GB 18401 更多的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情况按照标准中的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材料。符合 GB 31701 要求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T/CNTAC 12018 7 即符合 GB 18401 的要求。【条文】4.1.4 婴幼儿纺织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本标准的编号及“婴幼儿用品”。儿童纺织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本标准的编号及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
22、如,GB 31701 A 类、GB 31701 B 类或 GB 31701 C 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注:按本标准要求标明了安全技术类别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可不必标注 GB 18401 的安全技术类别。【释义】2018 年 6 月 1 日起,婴幼儿纺织产品和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类别只能按 GB 31701 的要求进行标注。GB 31701 要求的标注方式与 GB 18401 有所不同,GB 18401 只标明类别即可,没有要求标注标准编号,但 GB 31701 要求应标注标准编号。执行时,企业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以免沿用了以前的做法。标注只是形式,关键要看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需要注意的
23、是,GB 31701 是针对最终产品提出的要求,标注的安全类别是指一件产品上的织物、填充物、附件、使用说明和包装等都应达到的要求,如果其中的某个部分没有达到该安全类别,则不能标注该安全类别。产品安全类别的标注可以标在产品的包装上,也可以标注在吊牌上。示例如下:示例 1:婴幼儿针织内衣 吊牌或包装 耐久性标签 示例 2:儿童衬衣 吊牌或包装 耐久性标签 产品名称:衬衣 执行标准:GB/T 2660-2008 GB 31701 B 类 制造商:x x x x x x 地 址:x x x x x x 140/60 棉 100 产品号型:80/50 纤维成分:棉 100 维护方法:产品名称:针织内衣
24、产品号型:80/50 纤维成分:棉 100 维护方法:执行标准:FZ/T 73025-2013 GB 31701 婴幼儿用品 制造商:x x x x x x 地 址:x x x x x x T/CNTAC 12018 8 【条文】4.2 织物的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织物应符合 GB 18401 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以及表 1 的要求。表 1 项 目 A 类 B 类 C 类 耐湿摩擦色牢度a/级 3(深色 2-3)2-3 重金属b/(mg/kg)铅 90 镉 100 邻苯二甲酸酯c/(%)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
25、酸丁基苄基酯(BBP)0.1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0.1 燃烧性能d 1 级(正常可燃性)注:婴幼儿纺织产品不建议进行阻燃处理。如果进行阻燃处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a 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按 GB/T 4841.3 规定,颜色大于 1/12 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为深色。b 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指标为铅、镉总量占涂层或涂料质量的比值。c 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d 仅考核产品的外层面料;羊毛、腈纶、改性腈纶、锦纶、丙纶和聚酯纤维的纯纺织物,以及由这些纤维混纺的织物不考核;单位面积质量
26、大于 90g/m2的织物不考核。【释义】本条是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上所用织物提出的要求。织物包括面料、里料和附件所用织物,除了应符合 GB 18401 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 1 的要求。对于婴幼儿用纺织产品,与 GB 18401 相比增加了耐湿摩擦色牢度、重金属、邻苯二甲酸酯、燃烧性能四项考核指标;对于 B 类儿童纺织产品,与 GB 18401 相比增加了耐湿摩擦色牢度和燃烧性能两项考核指标;对于 C 类儿童纺织产品,与 GB 18401 相比增加了燃烧性能考核指标。表 1 中的“注”是资料性内容,不是强制性要求条款,目的是提醒制造者关注此方面的有关要求。该标准建议婴幼儿纺
27、织产品不要进行阻燃处理,避免因加入阻燃剂对婴幼儿健康产生危害;对于儿童纺织产品,如果进行阻燃处理,在该标准的参考文献 GB/T 24279纺织品禁/限用阻燃剂的测定中给出了禁/限用阻燃剂清单,可作为选用阻燃剂的参考。表 1 中的脚注均为规范性内容,是对考核指标的补充:脚注 a 是关于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色牢度的补充规定,以及对于深色的判定。本色产T/CNTAC 12018 9 品是指未经染色的产品,包括本身自带颜色的产品,此类产品不考核色牢度。脚注 b 是对总铅和总镉指标的补充规定,仅要求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考核这两项指标,其他织物不考核。并且这两项的指标值为铅或镉总量占涂层或涂料质量的比值。
28、脚注 c 是对邻苯二甲酸酯指标的补充规定,仅要求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考核这项指标,其他织物不考核。并且这项的指标值为邻苯二甲酸酯的质量占涂层或涂料质量的比值。脚注 d 是对燃烧性能的补充规定,仅考核外层织物,不包括胆布、衬布,但穿着时外露的里料需要考核;羊毛、腈纶、改性腈纶、锦纶、丙纶和聚酯纤维的纯纺织物,以及由这些纤维混纺的织物不考核。“这些纤维混纺”是指该注释中提及的 6 种纤维(羊毛、腈纶、改性腈纶、锦纶、丙纶和聚酯纤维)之间的混合物,不包括这 6 种纤维与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产品;单位面积质量大于 90g/m2的织物不考核。为便于燃烧性能试验操作,单位面积质量建议统一为干燥质量。【条文】4
29、.3 填充物的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纤维类和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 18401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 GB/T 17685 中微生物技术指标的要求。注:其他填充物的安全技术要求需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释义】本条是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上所用填充物提出的要求。纤维类和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 GB 18401 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GB 18401 的要求适用于整件产品,填充物也应符合产品上标注的安全类别要求,考核项目包括:甲醛、pH 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染色牢度和异味。对于未染色和漂白的纤维类和羽绒羽毛填充物不考核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染色牢
30、度。羽绒羽毛填充物除了应符合 GB 18401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GB/T 17685 中微生物技术指标的要求。该条要求为不注日期引用 GB/T 17685,而不是引用 GB/T 17685 中的 5.3 条。因此,微生物的要求按 GB/T 17685 的现行版本规定执行,如果 GB/T 17685 修订后对微生物的要求发生变化,GB 31701 的要求也随之变化。本条的“注”不是要求条款,是提醒制造者关注的资料性内容。当使用非纤维类和非羽绒羽毛填充物时(例如海绵、荞麦皮等填充物),需要符合(或执行)相关国家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4.4 附件的要求 4.4.1 婴幼儿纺织产品上,不宜使用
31、3 mm 的附件,可能被婴幼儿抓起咬住的各类附件抗拉强力应符合表 2 要求。T/CNTAC 12018 10 表 2 附件的最大尺寸 mm 抗拉强力a N,6 70 36 50 3 a 对于最大尺寸3 mm,或者无法夹持(夹持时附件发生变形或损伤)的附件,考核附件洗涤后的变化,见附录 A。【释义】抗拉强力指标是针对婴幼儿纺织产品上的附件提出的要求,儿童纺织产品上的附件不考核抗拉强力。考核抗拉强力的目的是防止服装等制品上的小附件被婴幼儿拽下放入口中、塞入耳内或吸入鼻孔,对婴幼儿造成危害。在服装等制品内部,不会被婴幼儿抓起咬住的附件,以及虽在外部但不会被婴幼儿放入口中造成危险的较大附件(不能完全容
32、入 GB 6675.2玩具安全 第 2 部分 机械与物理性能中小零件试验器的可认为是较大附件)或柔软织物不用考核抗拉强力。该标准建议在婴幼儿纺织产品上不要使用3 mm 的附件。表 2 给出了不同尺寸的附件应达到的抗拉强力指标,最大尺寸是指附件各个方向长度中最长的尺寸。对于最大尺寸3 mm,或者无法夹持(夹持时附件发生变形或损伤)的附件,因无法做抗拉强力试验,所以用考核附件洗涤前后的外观变化代替测定附件的抗拉强力,当出现附录A.4.2.3 中描述的轻微变化、明显变化或完全脱离时为抗拉强力不合格。【条文】4.4.2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附件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释义】本条是对婴
33、幼儿和儿童纺织产品上的附件提出的要求,当附件摸上去无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时,不需要再用仪器检测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对于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的判定,在试验方法 GB/T 31702 中有详细的描述。【条文】4.4.3 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应符合表 3 要求。【释义】本条是针对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上的绳带提出的要求,根据年龄(婴幼儿及 7 岁以下、7 岁及以上)分别提出具体要求。以下产品不属于本条考核的范围:帽子、手套、围嘴、围裙、围巾、睡袋、抱被、床上用品等非服装产品。T/CNTAC 12018 11 特定时间或场合穿着的舞台演出服等非日常穿着的服装。不固定在服装上与服装配套销售的领带、领结、皮带
34、、吊裤带等独立的产品。服装上完全可脱卸的、环绕腰部,且不窄于 30 mm 的织物腰带。起到吊裤带作用、宽度不窄于 30 mm,可从下装上脱卸下来的织物条带(织物条带上无钮扣,其在下装上使用时无外露的自由端)。固定在服装内部,穿着时不会外露的绳带。一般,具有一定长度,且长宽之比大于 2:1 的被认为是绳带。长度较短(长度不超过 40mm)的纤维或纱线流苏不作为绳带。拉链上的普通拉片不作为绳带;拉链拉片上附着有一定长度的其他饰物(如袢带)时视为绳带,绳带长度包括拉片的长度,这种拉片简称“特殊拉片”。表 3 列出的 10 项要求中,第 1 项第 7 项是针对人体特定区域提出的绳带要求,除此之外的其他
35、绳带应按照第 8 项第 10 项通用要求考核。图 1 为人体区域示意图。图 1 人体区域示意图 A:头部和颈部区域 B:胸部和腰部区域 C:臀部以下区域 D:除手臂以外的背部区域 背面 正面 T/CNTAC 12018 12 【条文】表 3 序号 婴幼儿及 7 岁以下儿童服装 7 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1 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 头部和颈部调整服装尺寸的绳带不应有自由端,其他绳带不应有长度超过 75 mm 的自由端 头部和颈部:当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不应有突出的绳圈,当服装平摊至合适的穿着尺寸时突出的绳圈周长不应超过 150 mm;除肩带和颈带外,其他绳带不应使用弹性绳带 【释义】表 3 第 1
36、 项是对头部和颈部绳带提出的要求。(1)婴幼儿及 7 岁以下儿童服装 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包括调整尺寸的功能性绳带和装饰性绳带。婴幼儿及 7 岁以下儿童服装不应使用图 2、图 3 和图 4 示例中的绳带。对于连帽衣帽子上的耳朵、触角,首先要根据形状和伸出长度判断是否属于绳带,长宽比不大于 2:1 的装饰物不属于绳带。对于服装头颈部的蝴蝶结等装饰物,要看蝴蝶结在服装上的固定方式。如果蝴蝶结全部缝贴在服装上,或者沿蝴蝶结长边的中线将其大部分缝制在服装上,则可不作为绳带。颈部的蝴蝶结等装饰物,如果自由端长度不超过 40mm、绳圈周长或平贴绳圈长度不超过 40mm,也不作为绳带。圈很小的钮扣扣袢
37、(扣上时基本被钮扣覆盖)是允许的。特殊拉片不属于颈部绳带(本身固定在头颈部的除外)。(2)7 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头部和颈部可以有绳带,但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调整尺寸的功能性绳带,不应有自由端(见图 2);装饰性绳带可以有自由端,但长度不能超过 75 mm。在头部和颈部,对于调整尺寸的功能性绳带应符合:当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不应有突出的绳圈;当服装平摊至合适的穿着尺寸时突出的绳圈周长不应超过 150 mm(见图 3)。除了肩带和颈带外,其他类型的绳带不允许使用弹性较高的材料,以免拉伸后回弹到儿童脸部造成伤害。肩带是指跨过肩部、连接服装上部前后片、与身体紧密贴合的功能性绳带;颈带是指露肩或露背上
38、装(例如连衣裙或比基尼泳装等)中,把服装固定住、绕后颈一周的功能性绳带(见图 4)。T/CNTAC 12018 13 周长150 mm 【条文】表 3 序号 婴幼儿及 7 岁以下儿童服装 7 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2 肩带应是固定的、连续且无自由端的。肩带上的装饰性绳带不应有长度超过 75 mm 的自由端或周长超过 75 mm 的绳圈 【释义】表 3 第 2 项是对肩带的要求。图 5 为两端固定的肩带示例。对于婴幼儿及 7 岁以下儿童服装:肩带应是连续的、两端牢固地固定在服装上,并且无自由端。用于调整肩带长度的调节带袢应无自由端,并在穿着时与身体平贴。如果肩带的一端采用钮扣的固定方式需加强风险评估
39、,采取一定的方式(如钮扣不在背带上、无外露自由端,且钮扣不会轻易从扣袢内滑脱出来)能保证安全性的情况下,认为是符合要求的。肩带上允许有装饰性绳带和绳圈,但装饰性绳带自由端长度不能超过 75 mm,绳圈周长不能超过 75 mm,见图 6。对于 7 岁及以上儿童服装:没有提出特殊要求,按照通用要求考核。如果肩带为连续的,采用钮扣等方式固定在服装上是允许的。肩带上允许有装饰性绳带和绳圈,但装饰性绳带自由端长度不能超过 140 mm,绳圈周长不能超过 75 mm。肩带外侧服装上的绳带参照肩带上的装饰性绳带要求考核。图 2 服装的颈部绳带示例 图 3 7 岁及以上服装兜帽上的绳带示例 图 4 颈带示例
40、T/CNTAC 12018 14 【条文】表 3 序号 婴幼儿及 7 岁以下儿童服装 7 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3 固着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 360 mm,且不应超出服装底边 固着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 360 mm【释义】表 3 第 3 项是针对腰部的绳带提出的要求。腰部绳带是指系带、拉带等调节服装腰部尺寸的功能性绳带,腰部的其他绳带需按照通用要求考核。固着点是指绳带固定在服装上的点。对于腰部拉带(通常在后部中间有固着点),从服装上伸出的绳道孔作为固着点。测量束腰类服装腰部绳道内的功能性绳带长度时,应以服装平摊至合适的穿着尺寸时,绳带顺直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为
41、绳带长度,此时长度不应超过 360 mm;当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的绳带长度,应符合表 3 第 8 项的通用要求,此时长度不应超过 140 mm,测定时也需将绳带顺直后再测量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图 7 为不符合要求的绳带示例,图 8 为符合要求的绳带示例。图 7 7 岁以下服装腰部系带示例 图 8 服装腰部系带示例 图 5 两端固定的肩带示例 图 6 肩带上的装饰性绳带示例 长度75 mm 周长75 mm 长度360 mm T/CNTAC 12018 15 【条文】表 3 序号 婴幼儿及 7 岁以下儿童服装 7 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4 短袖袖子平摊至最大尺寸时,袖口处绳带的伸出长度不应超过 75
42、mm 短袖袖子平摊至最大尺寸时,袖口处绳带的伸出长度不应超过 140 mm【释义】表 3 第 4 项是针对短袖袖口处绳带提出的要求。一般将袖长在肘部以上的袖子叫短袖。对 7岁以下儿童服装与 7 岁及以上儿童服装要求的差异是袖口处绳带的伸出长度不同,7 岁以下儿童服装的短袖袖子平摊至最大尺寸时,袖口处绳带的伸出长度不应超过 75 mm;7 岁及以上儿童服装的短袖袖子平摊至最大尺寸时,袖口处绳带的伸出长度不应超过 140 mm。图 9 为短袖袖口处绳带的示例。【条文】表 3 序号 婴幼儿及 7 岁以下儿童服装 7 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5 除腰带外,背部不应有绳带伸出或系着【释义】表3第5项是对服装背
43、部绳带提出的要求,所有年龄段的婴幼儿和儿童服装均应符合该要求。腰带是指服装上环绕腰部的功能性绳带,且宽度不窄于 30 mm。在服装背部只允许有腰带伸出或者系着,不允许有其他绳带伸出或者系着,见图 10。平贴在服装上、达到第 10 项通用要求的绳圈,以及很小的扣袢(扣上时基本被钮扣覆盖)、隐形拉链是允许的。7 岁以下 长度75 mm 7 岁及以上 长度140 mm 图 9 短袖袖口处绳带的示例 T/CNTAC 12018 16 图 10 背部有伸出和系着的绳带示例【条文】表 3 序号 婴幼儿及 7 岁以下儿童服装 7 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6 长袖袖口处的绳带扣紧时应完全置于服装内【释义】表 3 第
44、 6 项是针对长袖袖口处绳带提出的要求,包括所有年龄段的婴幼儿和儿童服装。需要注意的是,在判定是否符合要求时,是在正常穿着的扣紧状态下看绳带是否完全置于服装内。图11 为不符合要求的袖口绳带示例,图 12 为符合要求的袖口绳带示例。图 12(a)长袖袖口处绳带的示例 图 11 长袖袖口处绳带的示例 图 12(b)长袖袖口处可调节搭袢的示例 长度75 mm T/CNTAC 12018 17 【条文】表 3 序号 婴幼儿及 7 岁以下儿童服装 7 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7 长至臀围线以下的服装,底边处的绳带不应超出服装下边缘。长至脚踝处的服装,底边处的绳带应该完全置于服装内【释义】表 3 第 7 项是
45、针对长至臀围线以下和长至脚踝处的服装提出的要求,不分年龄段。臀围线应以人体的臀围线为基准。长至臀围线以下的服装,底边处的绳带不应超出服装下边缘(服装长度不包括流苏长度)。长度较短的特殊拉片(包括袢带的拉片长度不超过 40mm)超过服装下边缘是允许的。长至脚踝处的服装,底边处的绳带应该完全置于服装内。长裤脚踏带是允许的。特殊拉片不允许超出长至脚踝处的服装底边。图 13 和图 14 为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服装绳带示例。【条文】表 3 序号 婴幼儿及 7 岁以下儿童服装 7 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8 除了第 1 项第 7 项以外,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伸出的绳带长度不应超过 140 mm【释义】表 3 第
46、8 项是通用要求,在第 1 项第 7 项要求之外,服装上其他有自由端的绳带均应符合该项要求,不分年龄段。测量绳带长度时,服装应平摊至最大尺寸,绳带从服装上的固定点伸出的绳带长度不应超过 140 mm。图 15 为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的状态。对于穿在腰部绳道里但未固着的拉带,因无固着点而无法满足该项要求。图 13 长至臀围线以下服装的绳带示例 图 14 长至脚踝处服装的绳带示例 T/CNTAC 12018 18 【条文】表 3 序号 婴幼儿及 7 岁以下儿童服装 7 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9 绳带的自由末端不允许打结或使用立体装饰物。【释义】表3第9项是通用要求,不分年龄段,各类绳带的自由末端均不允
47、许打结或使用立体装饰物。图 16 为有立体装饰物的绳带示例。对于作为服装钮扣使用的牛角扣等,如果连接牛角扣的绳圈较长,可能存在与自由末端立体装饰物同样的危险,这样的牛角扣为立体装饰物,不可使用;如果绳圈较短(一般看绳圈周长是否小于 75mm),则根据部位判断能否使用。对于长度较短的特殊拉片(包括袢带的拉片长度不超过 40mm),其上的立体装饰物可不考核。图 16 有立体装饰物的绳带示例 长度140 mm 图 15 平摊至最大尺寸时的服装示例 T/CNTAC 12018 19 【条文】表 3 序号 婴幼儿及 7 岁以下儿童服装 7 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10 两端固定且突出的绳圈的周长不应超过 75
48、 mm;平贴在服装上的绳圈(例如,串带)其两固定端的长度不应超过 75 mm【释义】表 3 第 10 项是对绳圈的通用要求,不分年龄段。对于两端固定且突出的绳圈(见图 17 a),要求周长不超过 75 mm,如果突出绳圈的两端不是固定在一起的,测量周长时应包括服装上两个固定点之间的距离;对于平贴在服装上的绳圈(见图 17 b),要求两固定端的长度不超过 75 mm,绳圈的固定端是指绳圈固定在服装上的点。例如平贴在裤子上的带袢,固定点是指带袢两端的缝线,两端缝线之间的直线距离即两固定端的长度。两端固定的绳圈示例见图 17。由服装面料本身裁剪为镂空而形成的条带,如果条带宽度小于 30mm,则作为平
49、贴的绳圈考核(见图 17 c)。c 面料本身形成的装饰性条带 图 17 两端固定的绳圈示例 长度75 mm 周长75 mm b 平贴的绳圈 a 突出的绳圈 条带宽度小于 30mmT/CNTAC 12018 20 【条文】注:非纺织附件的其他要求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释义】该注是对整个 4.4 条的“注”,为资料性内容,不是要求条款。目的是提醒制造者关注此方面的要求,例如可要求非纺织附件或材料的供货商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条文】4.5 其他要求 4.5.1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包装中不应使用金属针等锐利物。【释义】本条是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包装提出的要求。
50、不管采用什么包装方式,都不允许使用金属针等锐利物。例如,商家为了追求美观,使产品在销售时保持固定形状而在包装中使用固定针是不允许的。【条文】4.5.2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上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释义】本条是对产品提出的要求。产品上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包括残留在产品上的缝纫断针、另加在产品上以饰品形式存在的金属针等锐利物。本条旨在要求制造者采用各种有效措施(例如,缝针管理、检针程序等)确保其生产的产品符合本要求。该标准对金属针的检验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可以采用手摸方式,也可采用该标准参考文献中给出的 GB/T 241212009纺织制品 断针类残留物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条文】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