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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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Friend Co., Ltd. (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375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同时刊载于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

2、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若对本招

3、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 1 目 录.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4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 4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 8 三、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13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 16 五、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19 六、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 21 七、股利分配政策 . 22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 27

4、 九、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 29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33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34 一、发行人概况 . 34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 34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 35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 37 五、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 47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 55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63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 . 71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72 十、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简要情况 . 102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115 一、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 115 二、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与公司主营业

5、务的关系 . 115 三、募集资项目投资进度安排 . 116 四、本次募集资金不足的安排 . 116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安排 . 117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118 一、风险因素 . 118 二、重要合同 . 126 三、对外担保 . 133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133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136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 136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 13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7 一、备查文件 . 137 二、文件查阅时间 . 137 三、文件查阅地址 . 137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

6、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建华、崔建兵兄弟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7、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 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 如相关法律法规

8、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6、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人科合伙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

9、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 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5、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行盛合伙、傅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

10、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4、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孟玲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11、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 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4、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海兵、陈华、蔡永生、刘宇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12、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13、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 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 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6、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崔怀祥、付京洋、董红艳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1

14、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 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5、 本人不会因职务

15、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张兵、沈世平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

16、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就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 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5、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票价值,维护公司股东

17、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如下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责任主体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8、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拟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并出具相关承诺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

19、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的次日起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再次触发。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

20、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完毕的次日起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任意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四)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

21、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

22、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1、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五)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

23、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24、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10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

25、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

26、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20%,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5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

27、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 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3)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公司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 本人将极力敦促发

28、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 若本人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本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本人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

29、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 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 若本人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公司应当从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本人每月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薪酬的 20%。 三、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

30、东、实际控制人崔建华、崔建兵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股份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应在首

31、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本人如在卖出公司股份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公司股份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2、。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4、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 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股东人科合伙、行盛合伙及傅桐合伙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 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33、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股份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 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本企业如在卖出公司股份

34、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公司股份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4、 本企业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孟玲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

35、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股份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36、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本人如在卖出公司股份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公司股份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4、 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

37、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如需)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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