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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买卖简单版的协议书 甲方:_ 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条:_甲方将位于 的 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干预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实际方位 。 其次条:_归属问题 该土地转让成立后,甲方必需将拥有该土地的全部权益移交给乙方,其中包括:_ 1、地面附属物(如青苗、绿植等); 2、永久使用权:_在该土地范围内建筑房屋;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后的赔偿款(限于政策因素,甲方应无条件帮助乙方猎取该权益); 3、继承、再次转让及与它人置换的权利。 第三条:_转让费及付款方
2、式 该土地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 _元(大写:_ ),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付清全部转让费。 第四条、双方权益、义务 1、不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应确保拥有该土地的全部权、使用权为其全部,假如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全部人并索要该土地全部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外乡地全部权、使用权为家庭单位全部,转让成立后甲方任何家庭成员不再享有该土地权益的全部权、使用权、继承权。 3、甲方有义务在本村内帮助乙方完善外乡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水、电供给等,费用无需甲方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需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
3、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持一份、乙方持两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 签字日期:_ _年 _月 _日 土地买卖简洁版的协议书2 买方: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甲方向乙方买乙方依_社区(以下称本社区)取得安排单元之土地及建物事宜,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买卖标的 乙方依本社区_规划所取得之土地及建筑物。 其次条建物
4、面积误差及其价款找补 一、本契约买卖标的之建物面积以地政机关登记完竣之面积为准,局部原可依法登记之面积,倘因签约后法令转变,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时,该局部建物面积之计算,同意依核准之使用执照平面图为准,及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二、建物面积如有误差,其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者(含百分之一),甲乙双方互不找补;惟其缺乏局部,如超过百分之一,则缺乏局部乙方均应找补;其超过局部,如超过百分之一以上者,则超过局部甲方应找补。面积误差找补之单价,系以本契约土地及建物总价金之总数除以建物面积所计算之金额为准。找补之金额不计息,于交屋时一次结清。 第三条买卖标的总价金 本契约土地及建物总价金(含汽车停车位价金_元
5、)_元整。 第四条付款条件及方式 一、付款条件 (一)本契约签订时,甲方应给付签约价金(以下同)_元,实际支付_元,经乙方收讫属实。签约价金缺乏额局部,甲方承诺于_年_月_日以前补足,逾期仍未补足时,视为违约论,乙方不另通知,并同意依第十三条其次项之违约条款规定处理。 (二)买卖价金_元,甲乙双方同意依买卖标的实质工程进度分期缴纳,详见附件二分期付款明细表。 (三)其余买卖价金,于乙方取得本契约买卖标的全部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于一个月内付清,并于付清全部买卖价金同时,办理全部权移转登记与甲方。如甲方需以本契约买卖标的”全部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用以清偿买卖价金时,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洽妥
6、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并协作办理申请、征信、对保及必要之手续后,会同甲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代理人同时办理全部权移转、抵押权设定或权利内容变更登记。如有缺乏价金,甲方仍应于办理全部权移转登记同时,以现金一次付清。 二、付款方式:甲方应给付之买卖标的价金应于乙方书面缴款通知日起十日内汇入乙方于_银行_分行设立帐号为_之买卖价金专户。 第五条逾期付款之处理方式 甲方如逾期达五日仍未缴清期款或已缴票据无法兑现时,应按逾期期款局部每日万分之_单利计算拖延利息予乙方,于补缴期款时一并给付乙方。 第六条建筑主要构造、主要建材及附属设备 一、本契约建物建筑构造种类为_造,其规格以核准之建筑执照为准。 二、施工标准悉依
7、主管机关核准之施工图样说明书。 第七条建物完工日期 一、本契约建物建筑工程之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日期,甲方同意按乙方拟定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之本社区_规定进展。 二、本契约建物若未能于前项规定之期限开工或取得使用执照逾期达一年时,甲乙双方均得解除本契约,甲方已缴价款,乙方同意无息归还甲方。 第八条建筑设计变更处理 一、甲方若要求室内隔间或建材变更时,应经乙方同意并于乙方指定之方法及期限内为之,并以乙方所供应之工程变更单签认为准,逾期由甲方自行负责。 二、甲方申请变更设计范围以申请一次为限,并以室内隔间及装修之变更为限,如需变更污水管线,以不影响下楼层为原则。其他有关建筑物主要构造、大楼立面外观、
8、管道间、消防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得要求变更。 三、设计变更事项经甲乙双方于工程变更单上签认后,由乙方于签认日起_日内提出追加减帐,以书面通知甲方。设计工程变更若为追加帐,甲方应于乙方书面通知日起十日内缴清工程追加款始为有效。若未如期缴清追加款,视为甲方无条件取消设计变更要求,乙方依原设计施工。设计变更若为减帐,则于交屋时一次结清。 第九条土地及建物产权移转登记期限 一、乙方应于取得本契约买卖标的全部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办理全部权移转登记,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备妥文件协作办理。 二、乙方应于甲方履行以下义务时,办理买卖标的产权移转登记: (一)依本契约商定之付款方法,已缴清本契约买卖标的移转登
9、记前应缴之款项及逾期加付之拖延利息。 (二)提出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文件,缴清各项税费。 三、若因甲方违反规定,致各项税费增加或罚款,乙方得向甲方求偿。 四、第一、二项办理事项,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代理人办理之,倘为协作各项手续需要,需由甲乙方加盖印章、出具证件或缴纳各项税费时,甲乙双方同意于通知日起十日内供应,如因甲方或乙方延误或不协办,而导致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之损失,则由延缓作业之一方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第十条交付不动产及相关文件之条件及期限 一、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按工程进度给付价金,乙方应于领得使用执照一个月内,通知甲方进展交屋手续。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
10、规定以贷款给付价金,乙方应于甲方给付全部价金之日同时办理交屋手续。 二、甲方应于收到交屋通知_日起_日内协作办理交屋手续,逾期不协作办理交屋者,自期限届满隔日起,视为已交屋,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可归责于乙方时,不在此限。 三、于交屋时甲乙双方应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一)甲方须缴清全部应付未付款及完成交屋手续。 (二)乙方应于甲方办妥交屋手续后,将土地、建物全部权状、房屋保固书、住户公约、使用执照影本及乙方代缴税费之收据交付甲方。 (三)甲方同意于通知交屋日起,不管是否迁入,即应付本户水电费及瓦斯根本费。另瓦斯装表等保证金及预缴各项费用亦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税费负担之商定 一、地价税:以土地完
11、成全部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不含)前由乙方负担,该日后由甲方负担。 二、房屋税:以建物完成全部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不含)前由乙方负担,该日后由甲方负担并依法定税率及年度日数比例分算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于乙方取得本契约标的土地全部权日起二十日内申报,并以申报日之当年度公告现值计算增值税,逾期申报者,以提出申报日当期之公告现值计算增值税。 四、全部权移转登记之欠税及工程受益费由乙方负担,印花税、契税、规费及土地登记代理人代办费用由甲方负担。 以上甲方应负担之税费,均于办理产权登记前预缴,并于交屋时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产权纠纷之处理 一、本契约土地及建物乙方保证产权完整,如影响
12、甲方权利时,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乙方解决,倘逾期乙方仍不解决时,甲方得解除本契约,双方并同意依第十三条违约之违约规定处理。 二、乙方与工程承揽人发生财务纠纷,乙方应于产权移转登记前解决,如因乙方曾设定他项权利予第三人时,乙方应于全部权移转登记前负责理清涂销之。倘逾甲方所定相当期限仍未解决,甲方得解除本契约,双方并同意依违约惩罚之规定处理。但乙方设定与九二一基金会之抵押权,于甲方给付全部价金时,由九二一基金会予以涂销。 第十三条违约之损害赔偿 一、乙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约。解约时乙方除应将甲方已缴之土地及建物价金全部退还甲方外,乙方并应同时赔偿土地及建物总价金百分
13、之_之违约金,但该赔偿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 二、甲方违反第四条规定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约并没收依土地及建物总价金百分之_计算之金额,但该没收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除依前二项之恳求外,不得另恳求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通知送达 一、本契约所称各项通知或恳求,除另有商定者外,均应以书面为之。 二、各当事人之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如怠于通知,他方将有关文书按本契约记载或最终告知他方之通信地址以挂号邮件寄发后,经通常之邮递期间,即视为到达。 第十五条本契约发生之诉讼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以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六条本契约之附件均视为本
14、契约之一局部,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并自签约日起生效。本契约正本一式二份及副本一份,由甲乙双方各存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备查。 第十七条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公平互惠与诚恳信用原则公正解决之。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代理人(签字)_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土地买卖简洁版的协议书3 甲方(托付单位代表): 乙方(居间方代表): 一、托付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十三章,居间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四百二十六条和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甲方托付乙方就位于_编号:_的土地转让工程,居间方自愿同意受托付方的有偿托付,帮助托付方供应
15、买家或需求方的信息和帮助过户要账等相关效劳。 二、居间方酬劳的结算方式: 据乙方帮助买卖双方完成土地转让或过户合约签订胜利后以首批土地转让进账资金进账后3天内托付方自愿无条件下的,不行更改的按合同总金额的_ %(即_元)付中间人效劳佣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居间方。 三、违约责任: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并成为不行撤销、不行更改的,同时具有法律效力。托付方未按其次条款规定,按时、足额兑现酬劳视为违约,并担当相应法律责任。 2.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可依法在守约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示代依法调解或强制履行。 四、其它商定事项: 1.
16、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假如发生企业(公司、集团)名称变更,法人代表更换或其他重大变化,此合同仍旧有效,由变更后的企业和法人或原企业主管体担当法律和履约责任。 2.就本承诺书而言,假如甲方和乙方供应的土地出让方签订协议的不是本人是和甲方公司相关人员或及其亲属朋友、上述主体所掌握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资质相关联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只要这些人中一人与工程方进展私下交易,都视为和乙方效劳有关托付方同意以上条款但拖延或拒绝支付居间方佣金,居间方可以土地需求方支付甲方土地款中扣付居间方效劳费。 3.本合同未经公证,但具有公证合同的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托付方、居间方各执一份,具有保密性,不得做任何泄漏。 5.乙方供应的土地需求方和甲方签订土地转让或过户和合作合同本协议就生效,否则无效。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