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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效力等级规范的探讨 一、国际法的效力 国内法体系相对健全,有军队、警察与监狱等权力机构,而国际法却没有一个高于各个国家的强制执行机关。联全国有国际仲裁机构,但并无强制管辖权。国际法规定的执行行动无法形成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构或措施。所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拟而言,约束力存在强弱性。随着世界格局的不断进展,各个国家进展水平有所差异,也就有了强弱之分,没有一个长久的保证可以使权力进展联合来维护国际秩序的国家,只是在力气上有所强势,但没有有效行使强制力的条件。国际法的约束力解决并不是制裁,而是一些内在因素,靠国际法主体的自身行动。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各个国家在交往过程中通过合作或斗争而形成的协
2、调规章,这种规章是基于相关国家的利益而创立的,目前有大量的国际间规章存在,但它不应当超出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针对某此国家约束力的国际立法。 二、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提出 1983年,法国学者维尔提出相对标准性概念,对于国际法标准等级进展了系统的阐述。法律规章在确定两个因素相互间的关系时依照标准性。标准性是法律规章依据描述对象制定,区分于自然法则的属性。在国际法体系中,传统观点认为各个标准在标准性上是公平的,并没有强弱问题。但随着国际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国际法开头消失了相对标准性的趋向,是通过强行法理论与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理论的消失,使得国际法标准间产生了肯定的等级。国际法在二战后快速进展,各个分
3、支领域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这些法律都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划分制定的,如海洋法、空间法与人权法等。在国际争端中,有可能一个大事会引起多个领域内的标准,这些标准在制定时目标与价值取向有所不同,就会造成国际法标准间消失冲突。在发生冲突时,对于是否要考虑标准效力的强弱、优劣等很难解决,在一些国际贸易组织案例中,许多大事无法推断是属于特殊法还是一般法。这些冲突与混乱势必将会阻碍国际法功能的表达。在国际争端解决民机构来看,将无法持有全都的评判标准,加上国际机构的分散性,国际司法与仲裁裁决将会更加不统一。为了实现国际法功能目标,表达国际法律体系稳定,需要对国际法标准的效力等级进展划分,等级问题有可能会导致体系混
4、乱,但可以同时确保国际法律体系统一。 三、国际法效力影响因素 首先是国际间的政治因素。国际法的进展受到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政治的进展打算了国际法的进展与效力发挥。一战后消失了政治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二战后国际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产生了完善的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国际联盟规定敬重各会员国的领土完整以及政治上的独立,但实际上行政院的常任理事国只有几个强国,小国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其次是世界经济关系。经济打算政治,国际法从根本上说是受国际经济关系的制约,它的产生、进展都与国际经济关系密不行分。 四、国际法效力等级存在的问题 (一)效力等级标精确定的问题 国际社会是一个平权社会,国际组织不代表任
5、何一个国家、地区,所以在权力上没有任何差异。基于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权力构造上的不同,国际法无法依据创立者的地位而确定规章的等级。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可以根据国际法法律的实质内容来进展推断。国际社会的成员有一些共同的利益,维系国际社会存在的根底,表达这些价值的规章特别重要,应当比其他的规章获得更高的等级,得到更加优先地执行。随着国际法权利与义务规定的不断具体,它的直接承受者除了包括国家主体在内的对象外,还包括组成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等,但国家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不行能完全全都,甚至会消失冲突的状况,这时国际社会共同的根本价值与利益是否限于国家还是包括个人的,目前仍旧无法解决这一冲突问题。 (二)效力等
6、级的推断问题 一般国际组织通过肯定的形式与程序来行使国际法的效力问题。目前这一程序是通过国际组织内的法律专家委员会打算还是通过国际组织的政治机构打算仍无定论。在由政治机构打算时,一般原则是一国一票表决制,赞成比例为多大适宜?国际组织的推断同样不行避开强势国家或集团强加自己意志的状况。确定国际社会重大影响的标准等级涉及到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由法官担当职责则可能会涉及到个人的既有立场或价值观念,是否做到不偏不倚,有待进一步推断。 五、结语 关于国际法效力的等级问题目前还有多需要争论与解决的,这些问题的解决将会促进国际社会进一步和谐稳定。但国际法的效力等级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充分发挥其功能,主持国际社会公正正义。 :郭俊单位: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