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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物流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三篇)国际物流运输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篇一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局部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坚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急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
2、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承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行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承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其次局部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行分的局部,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其次局部 14./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租订。 14.2.在条件下,卖方应负责
3、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估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准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准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亲密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
4、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患病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准时通知卖方停顿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行抗拒的状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马上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15.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
5、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承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仔细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承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拖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20_年。对超过20_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承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标准、
6、估计装货日、估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估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假如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需是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一样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_年。超过20_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承受超过20_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假如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详细金
7、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亲密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准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16.条件 在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估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准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准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18.装船单据 18.卖方凭以下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
8、.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具体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需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 1
9、8.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8.如系卖方保险需供应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斗险的保险单。 18.不承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楚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承受。 18.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承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前方可承受。 18.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承受。 18.对于/货载,不承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供应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供应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0、。 18.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 18.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马上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患病的一切损失。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急品说明书 凡属危急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需供应其危急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留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伴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运输公司。 21
11、.检验和索赔 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假如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后60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觉品质、数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状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22.赔偿费 因“人力不行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假如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患病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
12、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局部合同,但并不阻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3.赔偿例外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行抗拒”缘由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或买方都不负责任。但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马上用电报或电传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买方灾难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证明灾难存在。假如上述“人力不行抗拒”连续存在6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24.仲裁 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足的结果时,如买方打算不向他认为适宜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13、,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进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章和程序进展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打算,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 年月日 国际物流运输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篇二 甲方: 乙方: 丙方: 依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双方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自愿、协商全都、诚恳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作事项和合作期限: 1、甲方托付乙(丙)方为甲方在北京、湖南、湖北、河南的到达货物进展分流派送和维护。 2、到达车辆乙(丙)方在卸车清点后必需在配载单上签名确认并在当天回
14、传甲方,确认后造成的货物缺少或货损由乙丙方担当。 3、乙(丙)方需在分流点按甲方要求制作店面招牌;并供应一台电话,一个专用号码为甲方效劳。 4、合作期限为一年,如下: _年 月 日 _ 年 月 日。 二、详细操作和财务治理 1、到达货物操作: (1)甲方将本公司每日货物运送到乙(丙)方所在场地,由乙(丙)方组织装卸清点分流工作,货物在装卸时制止野蛮粗暴装卸、乙(丙)方担当由此造成的一切货损,照单分发货物,要以客户物品清单为准。 (2)清点货物如发生货损差异时要准时汇报总部并现场拍照回传,以便查清缘由,如不报者,一切责任由乙(丙)方担当,如有虚报和有意错报者,即日取消合作资格。 (3)当天到达货
15、物必需在车辆到达后的工作时效内完成分流派送,每操作一票分流货物必需知会甲方并以电子版的形式供应签收。 (4)如有货物是特定要求送货的,送货费用由甲方供应(注:该费用事先由甲方供应送货费用报价或沟通确认送货价格,超出定价范围由乙(丙)方自行担当)。 2、财务治理: (1)甲方供应专用银行账户,乙(丙)方每日收取的货款、运费现金超过300元(三佰元以上)必需在当日下午19:00以前存到甲方指定账户,到帐后甲方对应会计根据到账金额制作现金台账并入帐。 (2)每一季度为账务结算周期,结算周10号丙方来甲方财务对帐,当月15号由乙方持对账单结算,结算货款和酬金安排以电汇方式汇给乙方指定银行账号(账号需经
16、乙方签字前方可生效)。 三、返程货物分发 乙(丙)方有义务做好返程货物收发、托运单填写清楚,货物目的地标签粘贴正确,并准时向甲方反应当日收货状况,在双方沟通后实行乙(丙)方送货或要求甲方提货的方式返回。 四、甲乙(丙)双方利润安排(以下为暂行安排方案), 1、费用计算方式: 利润安排以附件价格明细为准。 2、货物运输途中由天津到北京、湖南、湖北、河南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担当。 3、货物运输途中由湖南、湖北、河南、北京到天津的全部费用由乙(丙)方担当。 3、甲、乙(丙)双方经营场所的全部费用(房租、水电、税费及工人工资)由甲、乙(丙)方自行担当。 4、每月15日定为结帐由甲、乙(丙)方向对方供应对账
17、明细,在乙(丙)方确认后双方对冲后结算。 五、其他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甲、乙(丙)方需遵守全部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局部。 2、双方本着效劳一流信誉至上的原则互利进展,扩大生产和经营,从而取得双赢的效果。此合同有效期为壹年,双方无意议期满续签。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可持一份。双方签字之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丙方: 年月日: 国际物流运输合同 国际货物
18、运输合同篇三 甲方: 联系电话: 营业地址: 乙方: 联系电话: 营业地址: 甲乙双方为了加强双方的合作,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代理货物运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代理其航空,海运,陆运,快递等运输效劳和运费到付效劳。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甲方需要国际运输的货物,享用乙方的优质运输效劳。 甲方享有猎取货物的免费跟踪,查询,索取签收记录的权利。 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货物丧失,损毁等状况下,甲方在收货时即时提出异议,有提出索赔的权利。 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依照协议收取运费的权利。 乙方有检查货物的合法性及包装的权利。 若甲方称量填写重量有误,
19、乙方有权更正。 甲方的义务: 在发货前以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或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 在商定的时间内备好货物及资料。包括:妥当做好货物的内外包装具体的货物托运书并声明货物价值以英文正确完整地填妥运单全部非文件类物品,必需以英文填写好商业发票,装箱单某些特别物品,须按中国海关和目的地国海关的要求,备妥必要的清关文件。 按协议准时支付乙方运费。如甲方无力量或拒绝支付运费,由本协议的甲方的负责人担当全部运费及诉讼费和律师费。本协议甲方负责人为:,如货值较大我司建议乙方购置保险。 甲方须缴付因清关所造成的仓储费,商检费等海关所收费用。 对于确因不行抗力因素和非乙方缘由而延误货物运输,乙
20、方不担当责任。乙方有义务准时通知甲方货物因不行抗力因素造成延误的事实,并争取有效措施努力补救。 二,付款条件: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运费的结算实行月结方式。乙方每月5号前供应上月对账单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帐单后一周内对帐且盖章确认回传,并在当月10号前将全部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每日收违约金1%。 如未到结算期但甲方应付乙方运费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整,小写:_则必需立刻结清,甲方在收到帐单后2天内对帐并付款。逾期每日收取违约金1%。 付款必需汇入我司指定的帐号或由我司财务部门出具法人证明的指定人员。 如甲方需乙方供应垫付款效劳,甲方应在乙方垫款日七日内将垫付款付到乙方的帐上。 三,价格变动: 乙方有权依据市场行情,按国家法规对运价进展调整,但应在发货前通知甲方。 四,协议履行: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另一方有权终止代理关系。但对于甲方,不影响运费的正常支付对于乙方,有义务受理货物查询跟踪或索赔,直至货物签收或索赔结案。 五,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字日起一年有效。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以连续生效。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