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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购协议书范文回购协议的买方(七篇)最新回购协议书范文(推举)一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第层,房号,面积x平方米,合同金额(大写) 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 二、甲方权利义务: 1、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在满五年或满十年时,如甲方想出让该物业,则可按该物业的合同总价(以实际付款到位金额为准)的105%作为出售价格将该物业出让给乙方。 2、甲方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xx年或xx年之日为界,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
2、日起满xx年或xx年之日起的30天内办理出让手续。甲方未能提前书面通知或逾期办理出让手续的,视为放弃出让。 三、乙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其次条第2款商定的期限内,如甲方提出出让物业要求,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件的,乙方须依本协议对该物业进展回购。 2、回购价格为甲、乙双方于20xx年x月xx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 )中房款总金额(人民币)x千x百x拾x万x千x百x拾x元整(以实际付款到位金额为准)的105%。 3、甲方依据本协议其次条第2款的商定按时办理出让手续的,乙方于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之日(以两证齐全之日为准)向甲方支付该物业房款。 三、如遇以下特别缘由,乙方可拒绝承受
3、此物业: 1、乙方擅自转变房屋构造或用途; 2、因遭受不行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 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 4、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间,该房屋有被抵押、查封或成为诉讼、仲裁争议标的等任何情形之一的; 5、乙方提出书面通知时仍未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 6、双方商定的办理产权转让期限内,该物业仍由甲方出租给第三方的; 7、其他不能进展产权转让的情形。 四、其他: 1、本协议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起使用方才有效。 2、因面积误差造成的房款金额发生变化,以实际购房金额为准。 3、甲乙双方为完成产权转移所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担当相应局部。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
4、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乙方: 20xx年x月xx日 最新回购协议书范文(推举)二 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应当与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宅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_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_ 若乙方治理的集合资产治理规划或定向资产治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的,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集合资产治理规划或定向资产治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乙方依据相关资产治理合同的商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治理规划或定向资产治理客户担当。专项
5、资产治理规划比照执行。 其次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订立业务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业务协议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局部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展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等制止、限制或不适于参加股票
6、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方承诺根据乙方要求供应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供应信息的真实、精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准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展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力量,自行担当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章等规定; (六)甲方为上
7、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加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加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准时、精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担当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九)乙方以其治理的集合资产治理规划参加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治理规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治理合同已商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商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
8、报、盯市治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治理的定向资产治理客户参加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治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治理合同已商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治理客户或乙方,并商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治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十)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十一)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展股票质押回购供应相应的效劳; (十二)乙方承诺根据业务协议商定,基于甲方真实托付进展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展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托付进展申报的,应当担当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
9、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转变; (十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依据甲方托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治理的集合资产治理规划或定向资产治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治理规划或定向资产治理客户的治理人,同时依据资产治理合同的商定与甲方的托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七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甲乙双方进展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
10、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第八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股份类别、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二)利息计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 (四)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五)融入方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的交易托付、申报、成交、结算、盯市、权好处理、违约处置等事宜,商定内容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11、 第十条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资产治理规划的,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资产治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治理客户或乙方。 第十一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第十二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局部解除质押进展合并治理。 第十三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状况;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括: 1.初始交
12、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胜利后承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缺乏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担当责任;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商定支付利息; 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胜利后承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缺乏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担当责任; 4.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5.根据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乙
13、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包括: 1.乙方或乙方治理的集合资产治理规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商定收取利息;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根据商定取得返还资金; 4.甲方违约时,有权根据协议商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连续向甲方追偿; 5.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根据协议商定进展资金扣划。 (二)乙方义务包括: 1.融出方为集合资产治理规划或向定向资产治理客户时,在资产治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规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提醒可能产生的风险; 2.进展初始交易托付时,保证
14、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胜利后承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 3.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缺乏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 4.依据甲方托付申报交易指令; 5.负责盯市治理,在履约保障比例到达或低于商定数值时,根据协议商定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 业务协议应当商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汲取合并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 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当履约保障比例到达或低于商定数值时,乙
15、方应当通知甲方实行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好处理事项加以商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十八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业务协议应当商定,在
16、解除限售条件满意时,甲方应当准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第十九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违约大事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大事,以及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大事,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质押标的证券为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详细的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处置时税费的处理。 其次十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流程及方式、处置所得的归还挨次等详细内容。 其次十一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终止购回的适用情形、处理方
17、式及法律后果。 其次十二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特别状况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法律后果。特别状况包括: (一)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打算; (三)集合资产治理规划提前终止; (四)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五)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协议还应当商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特别状况发生的,其应当担当的违约责任。 其次十三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的具体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
18、码、电子信箱等。业务协议还应当商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当商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其次十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行抗力,非因乙方自身缘由导致的技术系统特别事故,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准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其次十五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商定因股票质押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或通过商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甲乙双
19、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其次十六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其次十七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其次十八条业务协议应当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全面承受业务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加股票质押回购,并担当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_ _年_月_日 乙方:_ _年_月_日 最新回购协议书范文(推举)三 房屋回
20、购协议范文 甲方:_ 乙方: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置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 一、乙方将_年_月_日购置的_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协作甲方同房地产治理局、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_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_万元退还给_银行,归还银行利息的局部由乙方负责归还。 五、违约金:_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_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
21、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全部。 甲方盖章:_乙方签字:_ 负责人签字:_乙方身份证号码:_ _年_月_日 最新回购协议书范文(推举)四 第一条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加者(简称参加者)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其次条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治理方法定义。 第三条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展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
22、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商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
23、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回购双方在中心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心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心结算公司根据回购双方通过中心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展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
24、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根底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存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应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商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割方式。 最新回购协议书范文(推举)五
25、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应当与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宅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_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_姓名(或名称)、住宅、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_名称、住宅、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若乙方治理的集合资产治理规划或定向资产治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的,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集合资产治理规划或定向资产治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乙方依据相关资产治理合同的商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治理规划或定向资产治理客户担
26、当。专项资产治理规划比照执行。 其次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订立业务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业务协议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局部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展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_ (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等制止、限制或不适
27、于参加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方承诺根据乙方要求供应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供应信息的真实、精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准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展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力量,自行担当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章等规定; (六
28、)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加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加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准时、精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担当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九)乙方以其治理的集合资产治理规划参加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治理规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治理合同已商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商定由乙方
29、负责交易申报、盯市治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治理的定向资产治理客户参加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治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治理合同已商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治理客户或乙方,并商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治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十)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十一)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展股票质押回购供应相应的效劳; (十二)乙方承诺根据业务协议商定,基于甲方真实托付进展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展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托付进展申报的,应当担当全部法律责任,并赔
30、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转变; (十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依据甲方托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治理的集合资产治理规划或定向资产治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治理规划或定向资产治理客户的治理人,同时依据资产治理合同的商定与甲方的托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七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甲乙双方进展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账
31、户与资金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_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第八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_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股份类别、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二)利息计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 (四)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五)融入方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的交易托付、申报、成交、结算、盯市、权好处理、违约处置等事宜,商定内容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
32、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资产治理规划的,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资产治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治理客户或乙方。 第十一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第十二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局部解除质押进展合并治理。 第十三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_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状况;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
33、括:_ 1.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胜利后承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缺乏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担当责任;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商定支付利息; 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胜利后承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缺乏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担当责任; 4.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5.根据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34、业务协议应当商定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包括:_ 1.乙方或乙方治理的集合资产治理规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商定收取利息;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根据商定取得返还资金; 4.甲方违约时,有权根据协议商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连续向甲方追偿; 5.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根据协议商定进展资金扣划。 (二)乙方义务包括:_ 1.融出方为集合资产治理规划或向定向资产治理客户时,在资产治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规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提醒可能产生的风险; 2.进
35、展初始交易托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胜利后承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缺乏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 4.依据甲方托付申报交易指令; 5.负责盯市治理,在履约保障比例到达或低于商定数值时,根据协议商定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 业务协议应当商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汲取合并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 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当履约保障比例到达或低
36、于商定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实行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好处理事项加以商定,包括但不限于:_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十八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业
37、务协议应当商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意时,甲方应当准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第十九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违约大事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_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大事,以及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大事,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质押标的证券为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详细的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处置时税费的处理。 其次十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流程及方式、处置所得的归还挨次等详细内容。 其次十一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终止购
38、回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 其次十二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特别状况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法律后果。特别状况包括:_ (一)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打算; (三)集合资产治理规划提前终止; (四)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五)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协议还应当商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特别状况发生的,其应当担当的违约责任。 其次十三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_ (一)甲乙双方的具体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
39、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业务协议还应当商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当商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其次十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行抗力,非因乙方自身缘由导致的技术系统特别事故,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准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其次十五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商定因股票质押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或通过商定的争
40、议处理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其次十六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其次十七条业务协议应当商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其次十八条业务协议应当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全面承受业务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加股票质押回购,并担当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盖章) 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 乙方(签章) _
41、_ 年 _ 月 _ 日 最新回购协议书范文(推举)六 股权回购方(以下简称甲方):_ 身份证号:_ 通信地址:_ 股权出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 身份证号:_ 通信地址:_ 目标公司:_ 鉴于: 一、目标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注册地址为: ,注册资本为 元。 二、甲方为目标公司股东,占有 股权。乙方为该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占有 股权。 三、为使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进展效劳,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协商全都,就股权回购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股权回购 1.甲乙双方同意,当消失本合同其次条商定的情形,甲方将回购乙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其次条 股权回购的状况 1.若乙方在合同生效起三年内消失以下状况的,甲方将以人民币 | 元(大写: )回购乙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1)主动与目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未经甲方同意,向任意第三方出让目标公司的股权的; (3)未经甲方同意,将目标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 2.若乙方消失以下状况,甲方将以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