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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选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标准我省药品集中选购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完 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选购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依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打算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药品集中选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 分类选购、动态调整,确保药品质量和供给,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构建药品集中选购机制。二、实施范围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气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选购的军队医疗卫生气 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气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逐步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选购治理。医药机构和参与药品招标选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
2、口药 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视为药品生产企业,下同 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三、分类选购医药机构在用全部药品原则上应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选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选购平台开展网上选购 和结算。一带量选购。1. 国家统一组织集中带量选购的,执行国家规定。2. 省级带量选购。(1) 药品范围。将质量疗效准确、临床用量较大、选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分步纳入带量选购范围。具体选购 品种按相应规章遴选确定。(2) 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给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包括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响、质量抽验抽查状况等。供给入围标准包括医药企业的原料药来源、生产力量、市场信誉
3、、 信用评价结果、供给稳定性等。(3) 商定选购量。全省参与集中选购的医药机构依据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和使用治理要求等上报预选购数量,在报量 根底上,结合相关药品近年历史选购量,按肯定比例确定商定采 购量。(4) 选购形式。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给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谈判议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3.其他带量选购。在省医疗保障局统筹安排下有序开展省内联盟化带量选购工作。市州、市州际区域联盟拟开展带量选购的,由各 市州或牵头市州医疗保障局向省医疗保障局申报选购项 目,注明选购品种、打算选购量、实施范围、选购周期等信息, 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后,由各市州或牵头市州医疗保障局组织
4、相关医药机构通过省药械选购平台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选购。参与省际区域联盟带量选购的,按联盟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4.选购期限:原则上选购协议期限为 1-3 年。二价格联动选购。1. 药品范围:未被纳入带量选购的医药机构常用药品,包括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其次类精神类药品等。2. 选购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同意在联动参考价格内供给全省医药机构的,均可参与挂网。四川省药械招标选购效劳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依据联动参考价规章见附件核算联动参 考价格,按规定在省药械选购平台公布,医药机构可在联动参考价格内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选购。3. 联动参考价原则:药品有 5 个及以上省级集中选购挂网价或中标价不包括福建、广
5、东价格以及企业自报价、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结果、国家或省级带量选购中选价格,下同,联动 参考价格不高于该药品现行全国各省级集中选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最低价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各省药品选购平台已正式公布省级集中选购挂网或中标结果但尚未发生交易的挂网价或中标价也纳 入采集范围。缺乏5 个和无省级集中选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按,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暂纳入备案选购治理。4. 动态治理。实施联动参考价格动态调整。已挂网药品产生的全国最低价后,药品生产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 30 天内在省药械选购平台上提交价格信息。省药招中心参考最产生的全 国最低价定期调整联动参考价格。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和规定 时限照实更全国
6、最低价的,依据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选购 信用评价和考核相关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展处理。5. 增补周期:实行常态化挂网,原则上每月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增补公告为准。6. 对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备案选购。1. 药品范围:临床急需的药品、上市的创药品、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 性药品、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2. 选购方式:(1) 上市的创药品(包括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 1.1 类药和实施后批准上市的 1 类药品,1 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 类中药、自然药物),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
7、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进展直接挂网选购。未挂网的企业可随时申报,准时增补挂网,由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选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2) 临床急需且暂未进展带量选购和价格联动选购的药品,经 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气构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填报全国省级集中选购挂网价或中标价无全国省级集中选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可不供给、 省药招中心审核后纳入备案选购医,疗卫生气构在年度药品选购总金额1%限额内,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选购。3. 动态治理:临床急需的药品和上市的创药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申报纳入价格联动选购范围:(1) 有1 个省级集中选购挂网价或中标价和10 家省内三
8、甲医疗卫生气构选购价的。(2) 有5 个及以上省级集中选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药品生产企业在条件符合后的30 天内向省药招中心提出选购类别调整申请,省药招中心按审核程序准时纳入价格联动选购药品治理,联动参考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价和10 家省内三甲医疗卫生气构选购价的最低价。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照实申报的,依据我 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选购信用评价和考核相关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展处理。4. 监测治理:由省药招中心定期对备案选购信息进展分析汇总,对单价较高、选购金额大及选购量增长特别的品种形成监控名目提, 交相关治理部门。5. 增补周期: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气构可随时申报每,月集中增补一次。四、
9、公示和执行一我省带量选购药品、价格联动选购药品和备案选购药品的 挂网结果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价格信息、备案申请医疗卫生气构、备案理由等在省药械选购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3于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承受各方质疑投诉及澄清。二带量选购药品在选购周期内,原则上生产企业不能自行撤销选购结果。价格联动选购药品每年设置窗口期办理撤网, 凡挂网满一年的,窗口期内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是否连续挂网, 不再选择连续挂网的产品自撤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挂网。 备案选购药品须挂网满一年生产企业方可申请撤网。三挂网产品自挂网之日起一年内无交易记录的省,药械采 购平台暂停其挂网交易资格 ,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
10、品、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除外。因临床需要,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气构可提出恢复挂网交易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填报截至申请日的全国最低 价,省药招中心按审核程序办理。五、选购配送一医药机构选购要求。1.医药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做好网上订购、到货确认、供货评价、备案选购、短缺上报、货款结算等工作,保证明际入库药 品价格、数量与省药械选购平台订单价格、到货确认数量全都。 2.医药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进一步优化用药构造,降低患者用药费用。3. 带量选购药品。医疗卫生气构在选购周期内,每年依据确定的商定选购量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依据中选价进展选购、销售,不得二次议价。同时,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在 合同周
11、期内完成商定选购量。4. 价格联动选购药品。医药机构在联动参考价格内自主议价选购,在同品种同类别药品中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依据实际选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备案选购药品。医药机构自行议价选购,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选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申请备案选购药品的医疗卫生气 构在备案通过后 30 天内未完成上网选购的,一年内不能提出备案选购申请。二药品企业供给配送。1. 药品生产企业为药品供给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带量选购药品及价格联动选购药品生产企业必需保障药品的准时、足量供给。2. 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在省药械选购平台备案的 药品经营企业中,自主选定有配送力量
12、、信誉度好的企业开展配送,并依据购销合同建立药品生产企业应急储藏、库存和停产报 告制度。3. 医药企业配送药品,原则上急抢救药品配送不超过8 小时, 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 48 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药品的效期按合同商定执行。六、货款结算一医药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与医药企业准时结算。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通过省药械选购平台共享药品选购、支付、结算数据,强化医药选购、货款结算、医保支付一 体化监管。二医药机构结算货款严格依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三 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9 号规定执行。七、监视治理各级医保部门依据职责做好药品集中选购监视治理工作。依据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
13、选购信用评价和考核相关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划分诚信等级,设计等级评价标准,制定分类监管措施,实行分类动态治理。将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选购状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两定”效劳协议治理,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把握指标、带量选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医保基金支付、医保基金考核预付等挂钩。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医药企业购销环节过程监控, 标准药品流通秩序,强化药品质量监管,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八、工作保障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组织全省药品集中选购工作,指导各市九、其他州、各市州际区域联盟实施集中带量选购工作。各市州 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催促和指导本辖区内医药机构的药品集中
14、选购工作,负责监视治理医药机构执行集中选购结果和履行选购 合同状况,乐观开展药品选购线上及线下监管工作。省药招中心是 集中选购工作机构,负责药品集中选购的具体实施,供给全省药 品集中选购网上交易效劳,担当省药械选购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担中选购数据信息的监测与分析,供给技术支持和询问效劳,开 展信用评价,动态监测价格信息,探究开展选购效果评价等具体 工作。一在本方案施行前我省已挂网药品已执行国家组织带量选购结果的产品除外,由省药招中心组织相关企业重报价, 按本方案要求进展价格确认和类别划分,对无异议的挂网结果予以公布执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顺当连接,挂网结果公布执行后设置 1 个月的过渡期用于各医药
15、机构消化现有库存、调整药品供给构造。过渡期完毕后,依据本方案要求执行。过渡期调整通知另行公布。二增补产品依据具体增补公告要求办理。三国家有要求的,依据国家最文件精神执行。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 30 天后施行,有效期两年。附件:联动参考价规章附件联动参考价规章一、产品联动参考价规章一以申报产品同生产企业、同剂型、同品规的最小制剂单位片、粒、支等的全国最低省级集中选购挂网价或中标价, 乘以申报包装数量转换比作为联动参考价格。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联动参考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价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实际选购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二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的不同规格药品联动参 考价
16、格发生倒挂的,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三规格、剂型等判定依据以药品注册批件、说明书和质 量标准为准,存在疑问的依据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的正式证明文 件进展认定。二、企业报价规章申报企业需照实供给增补公告要求时限内正在执行的全国各省同生产企业、同剂型、同品规的最小制剂单位片、粒、支 等的省级集中选购挂网价或中标价,不包括企业自报价、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结果、国家或省级带量选购中选价格。各省药品 选购平台已正式公布省级集中选购挂网或中标结果但尚未发生交易的挂网价或中标价也纳入采集范围。依据四舍五入原则,采 集的最小制剂单位的挂网价或中标价保存 4 位小数。一假设同一省份同品规、同剂型全部转换比药品有
17、两个及 以上的正在执行的省级药品集中选购价格,采集其中最小制剂单 位的最低价。二价格不包括福建、广东价格。三申报产品在各省的定价类型、附加装置如加药器、 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生物制品、胰岛 素类和呼吸系统疾病须使用特别附加装置并通过吸入途径给药的药品除外、质量标准、适应症等不作具体区分,在各省的省 级集中选购挂网价或中标价均纳入价格采集范围。四注射剂大于或等于 50ml 为大容量注射剂,小于 50ml 为小容量注射剂。大容量注射剂按玻瓶、塑瓶、软袋、软袋双阀、 软袋双阀双层无菌、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 双阀分类;小容量注射剂按玻璃安瓿、塑料安瓿分类。其他药
18、品 不区分包装。挂网结果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章。五批准文号一样但生产企业名称不同的药品,该企业以 老名称在各省的省级药品集中选购挂网价或中标价均纳入采集范围。六凡批准文号未变,依据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中国药典 或质量标准修订公布件等药品根本信息变更,但药品无实质性变化的如通用名、化学药规格变化但有效成分不变,中成药规格变化用法用量不变,注射剂增加溶媒等状况,变更前后药品视为同一药品,其在各省的省级药品集中选购挂网价或中标价均纳入采集范围。七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进口或者进口分包装药品,不区分 生产企业,视为同一产品申报,采集各省已正式公布的省级药品 集中选购挂网价或中标价。八凡同批准文号的注射用粉针剂,不区分一般粉针剂、 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等剂型,在各省的省级集中选购挂网价或中标价均纳入价格采集范围。九组合包装药品,需供给组合包装药品的省级集中选购 挂网价或中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