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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呼政办发2023111号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险运行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效劳协议,为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供应医疗效劳的医疗机构。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统一监视和治理。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确定的原则是:便利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治理;兼顾专科与综合、
2、中医与西医,注意发挥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作用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合理掌握医疗效劳本钱和提高医疗效劳质量。第五条以下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效劳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疾病防治院(所、站);(二)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且验收达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效劳中心和社区卫生效劳站,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三)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内部医疗机构。凡具分设机构或协作医院应独立申请定点资格。第六条申请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已正式营业在一年以上;(二)具备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效劳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效劳治理制度;(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效劳和药品价格,经物价部门监视检查合格;(六)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治理相适应的内部治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治理组织和分管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来自:.pmceo.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