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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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2023149号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

2、责,专业治理和群众治理相结合,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 各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治理部门依据市市容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详细治理工作。 建立、规划、环境爱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视、绿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 因工程建立等缘由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担当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立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办理建

3、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立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供应以下资料: (一)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规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规划施工工期); (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治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准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干净。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来自:),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 第八条 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托付已取

4、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 第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条 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打算,对核准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市市容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 第

5、十一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托付运输协议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市市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根据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四)遵守交通规章和环境噪声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

6、建立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进展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建立、国土资源、环境爱护等 部门,依据城市建立和治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标准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第十四条 各类建立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市容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市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供应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根据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居民因装饰、修理等产生的零星建筑

7、垃圾,应当根据物业治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治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纳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市容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急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制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第六条规定,建立单位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七条

8、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三条 运输企业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处以每车1000元的罚款;

9、 (二)未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 (四)未根据规定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急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五条 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视检查,准时查处违反本方法的行为。 城市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赐予处分。 其次十六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23年8月1日公布的合肥市建筑垃圾治理方法(市政府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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