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控制:融资租赁业务中咨询服务的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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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风险控制:融资租赁业务中咨询服务的纠纷 一、询问效劳合同的性质认定 询问效劳合同为无名合同的一种,从本质上讲属于托付合同的一种,托付合同是也许念,询问效劳合同是小概念。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托付合同是托付人和受托人商定,由托付人处理受托人事务的合同。融资租赁相关的询问效劳合同主要内容是指出租人承受承租人的托付,为其供应一系列的财务询问和参谋效劳。实践中,对合同的性质争议不是许多,此处亦不再进展赘述。 二、询问效劳合同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且没有兜底表述。对于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融资租赁相关的询问效劳合同的效力法院的态度往往很明确,一般认定为有效。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两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渝01民终2548号),一审法院认定诗仙太白公司与两江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询问效劳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三、效劳供应方是否供应了效劳及询问费支付的问题 实践中,询问合同合同

3、纠纷最多的地方主要表达在效劳供应方是否供应了效劳及询问费支付的问题。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托付人完成托付事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支付酬劳。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两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渝01民终2548号),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认为,从合同的内容记载。“两江融资租赁公司为诗仙太白供应效劳过程中”、“两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诗仙太白供应了财务询问和参谋效劳”、“双方同意就两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诗仙太白公司供应的询问效劳,根据以下方式支付询问效劳费”从中可以得知,由于两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经为诗仙太白公司供应了财务询问与

4、参谋效劳,诗仙太白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方式支付询问效劳费。现在诗仙太白公司否认两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其供应了询问效劳,要求返还已经根据合同商定支付的询问效劳费理由不正值,其恳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在南通安贝瑞纱业有限公司诉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效劳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55号)中,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租赁合同与询问效劳合同之间的关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但存在关联,即假如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也有可能不会签订询问效劳合同,但这并不能否认两份合同的相互关联性。 其次,询问效劳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安贝瑞公司对于仲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缔约之事实无法举证。最终,关

5、于仲利公司在收取了安贝瑞公司支付的效劳费后,没有供应相应的效劳,是否应当返还效劳费的问题,这也是本案焦点之焦点。 二审法院认为,从合同载明的内容看,合同商定:第一条甲方(仲利公司)依据乙方(安贝瑞公司)需要供应专业性询问效劳,效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业务询问等;其次条乙方同意支付甲方效劳费252,000元;第三条甲方供应询问效劳期间自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因各种缘由导致的效劳协议解除或失效,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第五条本合同独立于双方所签其他合同,不因其他合同的失效、撤销、变更或签订上的问题,而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等,从中可知,询问效劳合同商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安贝瑞公

6、司怠于行使合同权利,以致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未获得仲利公司的询问效劳,系其自行处分合同权利的行为。安贝瑞公司的上诉恳求未得到支持。 四、询问效劳合同中涉及到的商业贿赂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以下简称“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纳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展了贿赂以销售或者购置商品。在账外暗中赐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了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人贿赂论处。” 国家工商局(现工商总局)关于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次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值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纳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置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

7、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置商品而采纳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置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询问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赐予对方折扣。经营者赐予对方折扣的,必需照实入账;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承受折扣的,必需照实入账。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根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由上述规定可见,商业贿赂行为特指的是账外、暗

8、中的行为,对于明示方式的回扣,照实入账的,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在融资租赁业务操作中,一般出租人和承租人会签署询问效劳合同,根据国税总局的要求,依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向承租人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一般发票,因此,询问费用收取的有理有据,不构成相应的商业贿赂行为。 五、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询问效劳费的操作建议 正如上文所提及的,询问效劳费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询问效劳费的收取如何做到合法、合规,避开相应的争议,对于租赁公司来说特别有意义。 因此,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1.签署询问效劳合同。这是最根底的工作,俗话说,千年的黑字会说话,可见合同文本的重要性。 2.确定相应的效劳

9、内容、效劳期限。鉴于融资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不是询问效劳,收取询问效劳费的主要理由是供应了融资效劳,融资租赁合同与询问效劳合同关联性特殊强。因此,询问效劳合同肯定要列明效劳的内容,内容的供应形式,可以是说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正式文本,还可以是电子邮件等等。此外,还要明确效劳期限。 3.确定询问效劳的支付时间、支付的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地位比拟强势,会在询问效劳合同中商定询问效劳费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条件。应当留意的是,只有付款时间及付款条件成就之时,承租人才有义务支付询问费。笔者建议询问效劳合同表达如下内容:“甲方为乙方供应效劳过程中” 、“甲方为乙方供应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询问和参谋效劳等”、“双方同意就询问效劳费根据如下方式支付”等等。 4.收到承租人发出确实认效劳满足的通知函。通知函主要的内容可表述为,承租人确认出租人已经履行了询问效劳合同项下的义务,所供应的的效劳满足,符合合同的要求。通知函文件也与上述询问效劳费的支付条件也形成照顾的关系。 以上四点,对于询问效劳合同风险的把控可以做到游刃有余。 【合同风险掌握:融资租赁业务中询问效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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