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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协议合同合伙协议合同范本2人(二篇)最新合伙协议合同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协议。 其次条本企业为一般合伙企业,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情愿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其次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2、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爱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正确经济效益。(注:可依据实际状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工程: (参照前置改作后置的许可经营工程名目(20_)详细填写) 一般经营工程: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_)详细填写) 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标准的,以登记机关依据前款加以标准、核准登记的为准。 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商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 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 住宅(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3、。 住宅(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依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依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4、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安排,按如下方式安排: 。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商定将全部利润安排给局部合伙人或者由局部合伙人担当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打算;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安排、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安排、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
5、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打算(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打算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打算”),托付(列出所托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依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假如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视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
6、亏损由合伙企业担当。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托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根据合伙协议的打算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打算撤销该托付。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表决方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商定以下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
7、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全都同意”等): (一)转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转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 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打算,可以增加或者削减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
8、定在本条商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削减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假如可以,也可商定其它打算方式)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其次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照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十一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商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则,
9、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商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其次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全都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其次十三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10、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头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11、为力量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全都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打算,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退还方法)。 其次十五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争议解决方法 其次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伙协议
12、商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其次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打算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商定的解散事由消失; (三)全体合伙人打算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商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由。 其次十八条合伙企业清算方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展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13、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展安排。 其次十九条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全都(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其次款另行商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需依法向企业登记机
14、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月日 最新合伙协议合同二 甲方:_身份证号码: 乙方:_身份证号码: 丙方: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治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效劳的局部空白,经营一家酒吧,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制造劳动成果,共享经济利益。 其次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酒吧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工程和范围 经营工程为特色酒吧,范围包括
15、烟酒销售、中西式简餐、棋牌等。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 乙方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 丙方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视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便恳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全部,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商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安排与债务担当 1、工资安排: 2、奖金安排:随着合伙经
16、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依据收入现状和个人奉献经合伙人协商后打算。 3、盈余安排:除去经营本钱、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安排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安排。 4.债务担当: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归还,合伙财产缺乏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担当。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成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商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
17、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商定的退伙事由消失;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连续参与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固然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 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
18、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合伙协议商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展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
19、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打算,托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工程进展全面日常治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打算权、监视权和详细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打算,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安排权;多人股份合作协议由第一供应! 3.合伙人安排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商定进展,合伙经营积存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20、.根据合伙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条制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制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展赔偿; (二)制止合伙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伙工程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连续 (一)在退伙的状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连续以原企业名称连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汲取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
21、被宣告死亡的状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连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连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以下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消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缘由。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展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合伙人或托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当清算人。
22、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挨次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方法进展安排。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缺乏清偿的局部,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安排的方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担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担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担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假如逾期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3、(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峻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担当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展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打算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全都,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展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局部;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治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