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释义: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释义:第.docx(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合同法释义:第 【解释】本条是对托付人支付酬劳义务的规定。 1.恳求酬劳的权利 行纪人就自己处理托付事务的不怜悯况,可以根据合同的商定恳求托付人支付酬劳。有以下几种状况:(1)行纪人根据托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义务,有权恳求全部酬劳;(2)因托付人的过错使得合同义务局部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托付合同提前终止,行纪人可以恳求支付全部酬劳;(3)行纪人局部完成托付事务的,可以就已履行的局部的比例恳求给付酬劳。 酬劳数额,一般由合同双方事先商定,如有国家规定,则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应于托付事务完成之后支付酬劳,但当事人商定预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商定执行,假如寄售物品获得比原
2、商定更高的价金,或者代购物品所付费用比原商定低,可以商定按比例增加酬劳。 2.行纪人享有留置权 托付人不根据商定支付酬劳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托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托付物需具备几个条件: (1)已合法占有托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需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托付物,非法占有托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2)托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酬劳。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需具有托付人按期不予支付酬劳的事实存在。 (3)托付合同中没有事先商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假如托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商定,不得将托付物进展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托付物,但是
3、,托付人需要供应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托付人向行纪人支付酬劳超过了合同商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担当逾期不支付酬劳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托付物品享有留置权。 根据担保法对留置物的规定,行纪人留置托付后,已经合理期限的催告,托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纪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假如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托付人应支付的酬劳,剩余局部还应当归托付人全部,假如结果缺乏以支付行纪人的酬劳,行纪人还有权利恳求托付人连续清偿。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局部完成托付事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酬劳。托付人逾期不支付酬劳的,行纪人对托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