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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资经营合同模板汇总五篇 第一条总则 .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以下简称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双方同意抱着真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其次条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 .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 .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 (简称公司)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 。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公平互利的商业原则
2、为根底进展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供应效劳而获得公司满足的利润为指标。 .公司应提高治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依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力量。 .公司生产的产品并供应效劳,面对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 .设立效劳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效劳业务。 第四条注册资本与资金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大写: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计(大写: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共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
3、投入。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年内完成。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依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打算。 .公司不发行股票。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以下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削减。 .资金。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打算,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方法,通过
4、中国银行以适宜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 .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 第五条董事会及组织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打算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六()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三()名。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当,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当。董事任期四()年,经各方连续委任可以连任。 .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经六分之四()的董事(名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依据公平互利、协商全都的原则打算。 .董
5、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月和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殊会议。会议记录采纳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状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需经董事会全都通过的事项包括: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 公司的进展规章和贷款规划; 公司的工作规划,生产经营方案;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 储藏基金、职工嘉
6、奖及福利基金、公司进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安排方案; 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及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的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 公司经营治理的规章制度; 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嘉奖、福利等实施方法; 公司的人员培训规划; 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依据本合同和董 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治理工作。如总经理不在时,则由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依据董事会所打算的原则来制定,并由董事会批准。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若正、副
7、总经理或其他高级治理人员贪污,或严峻地失职,董事会有权随时予以辞退。 第六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和乙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在现行法律和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双方选派有资格、有阅历的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公司勤勉地进展营业。 .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公司办理以下事宜: 帮助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帮助公司申请获得可能范围内的税收减免待遇; 帮助公司收集有关中国市场需求,产品竞争力量和销售时机的进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 帮助外籍工作人员申请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境签证和供应在中国境内的公务旅行便利; 帮助公司
8、安排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膳食、交通、医疗等事项; 帮助公司聘请中国籍职员、工程师、技术人员、工人和翻译人员; 帮助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治理局同意的银行申请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 帮助公司联系在中国境内的物资运输、进出口报关等手续; 甲方在可能的状况下应公司的恳求对其他需办的事情应予以帮助。 .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公司办理以下事宜: 指导和帮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治理等方面的问题,供应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治理的阅历,从而为猎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为争取其产品的优质并担当其技术责任; 为公司制定并供应有关制造工艺、设备保养、安全、物资储存等工作细则及规定; 经和甲方协商后,帮助公司制定培训规
9、划,在乙方所属工厂及双方都能承受的地点,培训中方人员,使中方人员在培训规划规定的时间内,能够把握有关技术工艺和特地技能; 帮助公司收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适用的技术、工艺、经济信息及法律资料。 第七条筹建工作 .董事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天内委派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组)。筹建组工作规划由董事会打算,筹建组由四()名组员组成,由各方提两名组员,包括一名组长及一名副组长。董事会应指派由双方提名的组员,并从提名组员中选出组长和副组长,但董事会有权随时解任任何组员。任一方提名的组员被解任时,该方应提名一位接任人选,该名参加筹建组的接任人选需经董事会批准。 .新厂房的建筑,筹建小组按第.款规定负责
10、联系建筑设计的批准,监视设备及材料选购,制订建筑工程时间表,供应技术治理,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妥当保管其报告、图纸、档案及其他资料。筹建小组在日常工作方面积极合作,并在新厂房建筑期间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商讨建筑工程进度和质量,此会议应做记录并由组长和副组长签署。 .至少有三()名筹建小组组员(包括组长)予以建议时,总经理方可代表公司与承建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规定的工程应在中国有关单位允许承建该工程范围之内。一切工作应根据合同内载明的时间表执行。全部建筑及有关本钱费不得超出该合同内载明的数额。 第八条利润安排及税务 .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根据甲方和乙方对公司
11、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安排给各方。为了到达本款.的目的,“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以下各项费用后余下的数额: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从公司所得毛利润中扣除所得税后的数额; ()根据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藏基金的数额; ()根据董事会设立为进展和扩大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数额;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嘉奖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金数额。 .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款优待待遇的精神,公司应缴的最高所得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对于技术比拟先进,规模较大的企业,赐予减税至或免税年至年的优待。公司在甲方的帮助下根据中国法律及条例申
12、请获得减免税待遇。 .公司的中国、华侨、港澳及外籍人员应根据中国税法及条例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公司的权利和劳开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公司有权利: ()可以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可以雇用外籍人员担当技术和治理工作; ()雇用中国职工,由企业自行聘请,按择优原则考核录用,劳资双方签订合同。经采纳的职工,可试用个月至个月;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例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予以 辞退;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以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视公司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采纳计件或计
13、时、计日、计月工资制; .雇用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值收入,可按外汇治理方法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合法利润,可按外汇治理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 .公司因故中途停业,经向有关部门申报理由,办理清债手续,其资产可转让,资金可汇出。 第十条会计与审计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财会统一条例建立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财务年度内,每季终结十()天内编制季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财务报表应包括该会计期间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以中英文编制。由公司主管财务的职员签
14、署是真实正确无误的。 .公司应在财务年度终结后三十()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财务报表包含截止该财务年度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财务报表应以中英文编制并由董事会托付的经政府注册的一家会计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 .甲方和乙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自费派审计师审查公司的经营帐目及记录。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和合资期限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收到批准书后的个月内应向工商行政治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主管审批部门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双方所签署的一切意向书与其他
15、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公司的合资期限为十()年。若公司业务有进展,注册资本需增多,则合资期限可延长。延长期限届时将另行商定。 .当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之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的期限可连续作每次为期五()年的延长。 .若因任何缘由或任何一方造成终止合同,均需报原合同批准之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转让 .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经董事会全都通过及中国主管审批部门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局部股份。若一方要转让股份,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公司的
16、一方盼望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时,公司他方有优先购置权; ()为优先给受让方,在转让方提出书面转让要求后三十()天内作出答复,否则转让方有权向第三者转让; ()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时,第三者的资格和信誉必需获得他方的书面认可,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的条件优待,转让方应将其受让方关于转让的相应部份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两份副本,提交给公司他方; ()公司营业,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阻碍或组织机构受到影响;在批准转让后,公司应在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治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终止和清算 .当消失以下状况时,任一方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至少应在合同终止前的六
17、十()天内发出: ()在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产、清盘或解散; ()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为此,终止合同通知书应说明违约的事项及违约方在通知书期间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这些违约事项; ()在双方严格遵守条文后,仍旧违反政府现行的法律、法令或条例,使公司无法连续营业。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终止后,公司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展清算。在清算时应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当公司期满或合同终止,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则并确定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委员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当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并经有关当局批准,清算委员会
18、可将公司以“营业中的公司”出售并签售购协议书。甲方有优先购置权。 .若没有买主情愿购置“营业中的公司”,则公司的业务予以终止,清算委员会可以按分项售卖公司的资产。在这种状况下,甲方有优先购置权,乙方次之。 .违约一方,必需对申请完毕营业的一方因其违约事项所蒙受的财务损失担负责任。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 .遵照关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的规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填交新厂房的用地申请书,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根据经济特区土地治理暂行规定,公司作为技术密集的先进的工程可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公 司亦应申请获得有关土地使用费方面的优待待遇。 第十五条保险 .在合同期内,公司总经理与第
19、一副总经理拟依据不同阶段不同业务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工程。在价格、效劳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六条适用的法律 .公司的建立、经营、治理、税务、进出口物资、劳动治理、土地使用、人员出入境及其他活动应遵守经公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内的有关法律、规章及条例。 在此法律、规章及条例中尚无规定时,合资公司应遵守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公司亦应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公司的财产、权利和乙方的投资、利润分成,依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得的数额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权益,应受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经济特区的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的爱护。 第十七条争吵的解决和仲裁 .在执行本合同
20、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吵,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吵,首先应由董事会以相互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三十()天内未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可选择第三方进展调解。 .若调解于三十()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吵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甲、乙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 .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第十八条不行抗力 .双方遇有
21、无法掌握的大事或状况,应视为不行抗力大事,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斗、叛乱、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行抗力大事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患病不行抗力大事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受不行抗力大事影响的任何一方应马上以电报或电传把发生不行抗力大事通知另一方,并随后于十四()天内用航空挂号信经政府有关当局或部门确认的发生不行抗力大事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患病不行抗力引起的延误超过九十()天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为仍连续执行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 第十九条合同文字和语言 .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若附件条款与合同主件的相应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合同主件为准。 .本合同修订须经双方争论通过,形成正式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文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本合同内书写的标题,仅为醒目所列,不影响条款的意义和解释。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书写,而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同意以汉语和英语为工作语言。 其次十条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执两份。 其次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生效日起,双方以前签订全部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即告作废。 .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的任何条款除对适用法律
23、有违反的,不合法的或不行强行的条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应予以执行,不得受到影响或减弱。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之代表于首页写明的日期签订,特此证明。 其次十二条通知 .公司双方的任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包括电传、电报、信件等),按以下地址发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信箱:信箱: 电话:电话: 电报:电报: 电传:电传: .本公司生效期间,双方有权随时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注:建立中外合资企业须遵照中国有关法律,按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批准的双方签订的契约予以办理商业登记手续。合资企业是共同投资、共
24、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资双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共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关于合资期限、经营自主权、税务优待等必需在契约中明确规定。 合资经营合同 篇2 名目 序言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其次章营业范围与效劳内容 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第四章利润安排及亏损负担 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第六章合营各方责任 第七章董事会 第八章经营治理机构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劳动治理 第十一章技术和效劳的供应 第十二章纳税 第十三章保险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不行抗力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序言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 国
25、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公司。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合营各方为: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省市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国 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如合营为多方者,可称丙,丁方)。 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 合营公司依据业务需要,经有关当局批准后,可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中国的法
26、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 其次章营业范围与效劳内容 营业范围: 合营公司将担当以下各类工程的工程承包或询问效劳: 煤矿,冶金,石油,交通运输,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核电站,水利,通讯,及上述各类工程的附属工程等。 效劳内容: 合营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将为客户供应以下各类效劳: 工矿企业工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进展规划设计。 初步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讨论 工程评价 选择土建施工部门 土建工程的施工监视 培训技术人员,治理人员 技术转让 董事会批准的其它效劳工程 (注:可依据详细状况订立) 合营公司将依据上述效劳范围,类别及公司营业规划,寻求担当中国国
27、内或国外工程。 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其中甲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乙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甲乙双方将以以下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共元。 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 元。专有技术使用费 元 其他元。共 元。 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投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按条办理。 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局部出资额。需经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权优先购置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
28、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优待。 第四章利润安排和亏损负担 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完了以后,由董事会打算扣除公司的储藏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共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公司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头营业,合营期限为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如合营各方全都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公司期满前个月,向有关机构提出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每次延长以年为限。 合营公司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可包括或由全体董事
29、组成。并根据中国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订立公司清算规划。妥当进展清算。合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资金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清算费用后。所余全部财产均应依双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进展安排。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义务 甲方责任: 根据条的规定,按时供应应分摊的资本。 帮助合营公司在中国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根据合营公司的营业规划。为合营公司供应国内外工程工程。 帮助合营公司在当地招收有阅历的和合格的经营治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 帮助合营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托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根据条的规定供应应分摊的资本。 根据条及附件的规定。供应适用
30、及先进的技术。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根据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供应有阅历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及高级治理人员。 帮助合营公司聘请国外有关高级工程技术及治理人员。 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根据合营公司的营业规划,查找国外有关工程工程。 办理合营公司托付的其它事宜。 免责范围: 合营各方除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担当义务外,对于因合营公司的行为引起或与合营公司行为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直接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均不向对方负责。 第七章董事会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
31、董事长名。由方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后,如获连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但必需书面通知合营的另一方。 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营治理机构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推举。副总经理名。由甲方推举名。乙方推举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年。 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治理工作。副总经理依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帮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依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正副总经
32、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开除。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准时到当地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纳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纳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需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一种外国文字书
33、写)。 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方推举。副总会计师由方推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章劳动治理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福利,劳动爱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治理规定和董事会与合营公司工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治理部门备案。 甲乙双方推举及聘用的高级治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争论打算。 第十一章技术和效劳的供应 合营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由双方向合营公司供应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优质效劳,推动合营公司
34、业务,使其在国内获得卓越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力量。技术和效劳的供应将与公司从事的工程相结合,并支持工程的实施。公司还将依据详细状况制订培训规划。使其公司有关职员能胜利地运用这些先进技术。技术和效劳的供应方式。详细内容,费用标准等详见附件。 合营公司与合营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或效劳协议。其期限为年。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仍有权使用这些技术。 第十二章纳税 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金。 合营公司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各种税金。 第十三章保险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规划。经董事会争论打算
35、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实行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实行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而担当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并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拖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第十五章不行抗力 合营双方因不行抗力大事(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斗及其它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
36、能防止或避开的不行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大事直接影响的一方拖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以下全部规定的情 况下不作为违约处理。 不行抗力大事是阻挡、阻碍、拖延受大事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缘由。 受大事影响的一方在该大事发生的状况下。已经实行了全部能够实施的合理措施。 受大事影响的一方。在患病大事时,已马上通知合营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供应事故状况,及处理结果和拖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合法公证机关出具证明。 一旦大事影响已克制或处理完毕。受大事影响的一方必需马上通知合营他方。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合同发生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
37、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机构仲裁应遵守该机构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裁定。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同,合营各方必需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他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前两款所述变更状况,按中国法律或行政规定,
38、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营合同,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企业发生严峻亏损,无力连续经营; 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峻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在商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拖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发生不行抗力大事。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合同商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消失。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在合营合同解除时。双方有义务完成合营公司正在进展的工程。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按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
39、部。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批准方能生效。 本合同于一九八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 地签字。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 国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甲方见证人(签字) 乙方见证人(签字) 合资经营合同 篇3 名目. 1)总则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治理机构 7)劳动治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安排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合同 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根据公平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_(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_ _(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乙方: _(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_(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_(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