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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权利转让 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因业务进展和整合需要,对其资产进展了统一治理,并依法成立了地区总部丙方。鉴于此,甲方及其下属企业在丙方成立前的局部主营业务由丙方连续经营。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本钱协议如下: 1、甲、乙、丙三方全都同意,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 中甲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甲、乙双方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丙、乙方连续履行和担当。 2、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经三方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2
2、023年 月 日 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篇二:合同权利转让 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年_月_日在_签署。 甲 方: 负 责 人: 职 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邮 政 编码: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邮 政 编码: 鉴于: 1、甲、乙方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托付清收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 2、现甲方欲将上述托付清收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包括补充合同权利转让。 协议及合同附件)转让给丙方。 为进一步明确签约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平、自愿、友 好协商的根底上,就甲方向丙方转让托付清收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3、 (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将甲、乙双方签约的委 托清收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甲方所担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承受并担当甲乙双方签订的托付清收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规定应由甲方担当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即丙方取代甲方的地位。 2、乙方同意甲方于 年 月 日,将托付清收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所规定应由甲方担当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转移至丙方,并同意自 年 月 日起甲方不再担当托付清收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乙方基于与甲方签署的托付清收协
4、议主见权利、履行义务、责任的合同相对人转为丙方。 3、本协议生效后,乙、丙双方相互送发的有关本协议的通知或 电函等都必需以书面的形式发送,未按本规定送发的一方要担当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4、本协议生效后,乙、丙另行签署托付清收协议(包括补充 协议及合同附件)履约,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长金)合字(2023)X-x号的托付清收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自动解除,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书面解约文书;同时,乙、丙双方共同确认,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追究甲方责任。 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 6、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消失争议,签约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全
5、都指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自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授权人: 联系电话: 日期: 丙方: 法人代表/授权人: 联系电话: 日期: 乙方: 法人代表/授权人: 联系电话: 日期: 5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篇三:合同权利转让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内容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债券让与 (广义) 合同主体的变更债务担当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债券债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转让。 第一节 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概述 (一)债权让与的界定 法定的债权移转 债权移转 (债权变动)意定的债权移转 (二)全部让与和局部让与 合同法
6、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 二、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让与人对被让与的债权须有处分权 (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1)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 (2)以债务人不作为为内容的债权 (3)基于从合同产生的债权 2.根据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恳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赐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让与
7、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当事人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合同法第87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局部权利、义务的,必需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一)被让与的债权移转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债权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商定、在受让债权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二)附随于债权的从权利一并移转给受让人 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 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8、 (三)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担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 (四)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四、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通知主义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权利转让。 1.让与通知的主体:让与人?受让人? 2.让与通知的方法:个别通知与公告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治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
9、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3.让与通知的撤销 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让与人未为让与通知的效果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后段:“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1.让与人和债务人之间脱离债的关系; 2.受让人得恳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得向受让人主见。 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见。” 其次节 债务担当 一、债务担当概述 (一)债务担当的概念 债务担当,是指不转变债务关系的内容
10、,由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担当合同,将债务全部或局部地移转于第三人,或者由第三人参加债的关系,使债权人得向第三人主见债权。 (二)免责的债务担当与并存的债务担当 1.免责的债务担当(狭义的债务担当或单纯的债务担当),是指债务人的债务移转给担当人,由担当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向债权人负担债务,债务人在担当人担当债务的范围内获得免责。 2.并存的债务担当(债务参加或重叠的债务担当),是指在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的状况下,由担当人参加债的关系,与债务人一并向债权人负担债务。 二、债务担当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合法、有效的债务 (二)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移转的债务;
11、 2.根据当事人商定不得移转的债务;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建立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必需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务担当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当事人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合同法第87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局部权利、义务的,必需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免责的债务担当 (一)免责的债务担当合同的订立方式 1.债务人与担当人订立债务担当合同 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局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权人与担当人订立债务担
12、当合同 (二)免责的债务担当合同的法律效果 1.根本效果:债务由原债务人移转至担当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 2.附属效果: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一并移转给担当人 合同法第86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担当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并存的债务担当 (一)并存的债务担当合同的订立方式 1.债务人与担当人订立债务担当合同 2.债权人与担当人订立债务担当合同 (二)并存的债务担当合同的法律效果 1.根本效果:担当人参加债的关系,与债务人一并向债权人负担债务。 2.附属效果:担当人负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第三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一、界定 合同权
13、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其地位成为该合同的新当事人。 基于法律行为的概括移转、基于法定事实的概括移转、基于交易习惯的概括移转 二、意定概括移转:合同承受 合同法第88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一)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1.被转让的双务合同须合法存在; 2.被转让的双务合同须具有可转让性; 3.须经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法第88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
14、才能生效的, 转让合同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合同法第87条)。 (二)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89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三、法定概括移转 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商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担当连带债务。”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分立 (三)企业整体变更 公司法第9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
15、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四)其他法定概括移转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42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前,于具备解除事由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裁判机构的裁决而归于毁灭。 1.以有效成立且连续存在的合同为对象; 2.须具备解除事由(法定或商定解除条件); 3.须有解除行为;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毁灭合同关系。 二、协
16、议解除(合意解除) 合同法第2条第1款: “本法所称合同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93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合同。” 三、单方解除 (一)商定解除(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为一方或双方保存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权) 1.一般法定解除(权):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适用于全部类型的合同。 合同法第94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行抗力 (2)在履行期限届满
17、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明示或默示)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非定期行为的)拖延履行 (4)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2.特殊法定解除(权) (1)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410条:“托付人或者受托人可
18、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一方违约时,对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解除权及其行使 1.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 解除权,是指于法定或商定的解除条件消失时,一方当事人可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的权利。 2.解除权人:原则上是守约方 3.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其次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见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五、解
19、除权的毁灭 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毁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商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毁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5条:“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拖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拖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恳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商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
20、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毁灭。” 六、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三方协议书篇四: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三方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关于*工程的合作协议,现因乙方无力履行该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就乙方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予丙方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将其
21、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予丙方,甲方同意乙方之转让行为。 二、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和权利均由丙方承继,丙方作为合同主体连续履行合同;乙方不再是合同主体,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担当任何义务。 三、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在履行合作协议中所引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享有和担当。 四、其他三方认为需要明确的事项,如乙方已经收取的款项是否应向丙方转移,工作的移交(包括文档资料的移交)和确认等等。 五、转让费用: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支付乙方*元,该费用与甲方无关。 六、如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首先由三方友好协商解 决,如无法达成全都,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