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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范本二人简单版(三篇)推举合伙协议书(推举)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根本状况) 合伙人: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根本状况) 合伙人本着公正、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_(工程名称),总投资为_万元,甲出资_万元,乙出资_万元,丙出资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 其次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假如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安排。 企业债
2、务根据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归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局部。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消失以下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状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_(签字或盖章) _年_
3、月_日 推举合伙协议书(推举)二 (1范本中“”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依据自身状况选择填写。“()”是说明性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其次条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 (注:具
4、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商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cpa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第五条事务所住宅: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
5、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本领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共人。其中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商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担当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参加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
6、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供应便利和支持。 其次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事务所的宗旨:以科学进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效劳作用,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进展为具有较高诚信道德和专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和国际化进展,为国家经济建立供应专业效劳。 第十五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
7、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气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展审计;供应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效劳;供应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掌握、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视、体制改革、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鉴证效劳;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询问、会计效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当会计参谋;为企事业单位供应内部掌握、战略治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置效劳等会计治理询问效劳;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展市场调查、
8、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工程可行性讨论和工程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询问与效劳业务。 (三)受托治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治理询问、税务询问等专业效劳公司。 (四)担当企业破产清算的治理人,供应破产治理相关事项的效劳。 (五)托付人托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制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依据法律规定及实际状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商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商定)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
9、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当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依据本所实际状况,商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商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其次十条事务所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削减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变更手
10、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安排等相关事项作细化商定) 其次十一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商定共同治理和使用。 其次十二条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三条合伙人以本协议其次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其次十四条合
11、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展细化商定) 其次十五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商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商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到达肯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人条件 其次十六条具备
12、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由于执业行为受到行政惩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惩罚的,不得担当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以下审计业务的经受,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受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
13、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实行隐瞒或供应虚假材料、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打算;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商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依据自身需要商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力量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需依据主管机关的要求,供应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其次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由于执业行为受到行政惩罚; 3.有取得相应执
14、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阅历;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商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依据自身需要商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力量等其他条件)。 其次十八条事务所依据业务拓展和储藏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担当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说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其次节入伙与退伙 其次
15、十九条事务所依据需要进展汲取新合伙人。汲取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举、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商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商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照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展评估,以打算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商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担当
16、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商定担当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状况自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在合伙协议商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情愿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连续参与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峻违反合伙协议商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
17、伙人在事务所治理及合伙人权益安排上存在严峻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依据自身状况列举) 因上述缘由提出退伙的,必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固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力量或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 (三)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
18、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依据自身状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依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注:不正值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峻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丢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与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峻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依据自身状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
19、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到达协议商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安康等缘由丢失工作力量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担当的专业责任与经营治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商定) (注:事务所可依据自身状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对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值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
20、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商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商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肯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依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承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担当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承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工程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工程作出状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依据自身的状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分担亏损。 第四十
21、条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商定的期限内进展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商定方式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商定合伙人退伙时不行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展结算,价款归退伙人全部。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需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局部,该价款缺乏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
22、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局部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方法,与第一款一样。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头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担当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担当,假如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根据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商定继承人可
23、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商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到达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依据国家税收征收治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商定的比例担当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安排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完毕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
24、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打算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打算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协作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有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值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
25、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可就合伙人退伙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事务所可以选择将退伙合伙人肯定比例数额的应退还价款暂扣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自退伙之日起年内不予返还。在此年期间,如发觉存在退伙合伙人应担当责任的,事务所可以首先自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缺乏局部向退伙合伙人追偿。年期满后,事务所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如有)后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该退伙合伙人。假如事务所无故超期扣押退伙合伙人的退伙风险保证金,自年期满或者暂扣理由消退之日起,根据超期扣押金额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26、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事务所担当,假如个别事务所领导和主管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由该个人担当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节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与或托付代理人参与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展表决; (二)打算(选举)、担当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视人;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视人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视事务所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视人的工作; (六)监视事
27、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安排利润享有安排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安排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会议及合伙事务监视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顿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打算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依据自身状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应担当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恳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根据本协议的商定履行出资义
28、务; (三)将自己所把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状况照实告知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按本协议商定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标准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商定对事务所的财产缺乏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担当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猎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
29、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全部,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展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供应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隐秘; (十一)合伙人退伙后,3年内不得向事务所原有客户联系业务、参加竞争性机构、从事不利于事务所利益的活动;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商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担当赔偿责任。 (十二)涉及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事
30、项的表决时,合伙人与被表决对象存在法律上近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依据自身状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根据本协议商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展。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商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说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值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需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适宜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责任担当与追偿 第五十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担
31、当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担当责任。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担当责任。事务所担当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执业活动中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展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依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根据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
32、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展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根据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打算担当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担当。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商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缺乏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局部合伙人对外担当责任的,对外担当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商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
33、加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本协议的商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殊商定)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缺乏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局部合伙人对外担当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商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本协议的商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殊商定) 第五十五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
34、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局部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担当责任。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局部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担当责任。 第五十七条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商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商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依据自身状况选择适用)担当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
35、条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反诚信造本钱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担当违约责任,如消失多方违约,依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商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局部出资额的万分之(或商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安排。 (注:各合伙人可以商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
36、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领务所根据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章及内部治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一节合伙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进展规划; (二)打算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打算执行(首席)合伙人; (四)选举产生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打算(选举)合伙事务监视人,打算其职责和权限;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规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安排方案;
37、(七)打算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打算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打算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打算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打算转让、处分事务所学问产权或购置、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五)打算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打算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供应担保; (十六)打算参加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效劳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视合伙事务(合伙人)治
38、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状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视人提出的监视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打算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依据自身状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视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纳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别缘由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依据自身的需要进展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时,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依据自身的状况进展调整
39、) 第六十三条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商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治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合伙人会议根据合伙人一人一票或商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需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
40、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全都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 假如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别缘由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托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值理由既不亲自参与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托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
41、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全部会议文件上签名。托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托付书一并存档。 其次节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治理合伙人,依据治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的固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治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中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42、: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进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安排和亏损弥补方案; 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学问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参加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效劳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根本治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治理方案; (六)打算重大资产金额在
43、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打算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治理工作,打算事务所短期业务进展目标与进展规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打算各职能机构治理人员; (十)打算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伙协议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以及侵害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依据自身状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合伙事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一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