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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做生意范文合伙做生意合同范本(6篇)2023年合伙做生意范文一 合伙人:乙_(姓名),男(女),_年_月_日诞生,现住址:_ 合伙人本着公正、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工程名称),总投资为_万元,甲出资_万元,乙出资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 其次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假如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安排。 企业债务根据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归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
2、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局部。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消失以下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状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_(签字或盖章) _年_月_日 说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根据协议,各自供应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
3、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合伙人必需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担当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安排、债务担当、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留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
4、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安排、债务担当、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合伙事务的经营权、打算权和监视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打算,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安排权;合伙人安排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商定进展,合伙经营积存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根据合伙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为合伙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打算,合伙人有执行或监视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
5、人根据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商定,以各自的财产担当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归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担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023年合伙做生意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协议。 其次条本企业为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情愿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根据
6、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其次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爱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正确经济效益。(注:可依据实际状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详细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标准的,以企业登记机关依据前款加以标准、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为_年。 (注:合伙协议商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 第九条合伙人共_个,分别是: 住宅(址):
7、_, 证件名称:_, 证件号码:_; 住宅(址):_, 证件名称:_, 证件号码:_;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_。 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_(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依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 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_。 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_(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依据
8、实际状况选择)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 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安排,按如下方式安排:_。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 (注:不得商定将全部利润安排给局部合伙人或者由局部合伙人担当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打算;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安排、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
9、安排、分担。) 第七章合伙人责任担当和追偿 第十三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担当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担当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担当责任后,该合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商定为:担当100%赔偿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定其它担当赔偿责任方式) 第八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
10、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打算(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打算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打算”),托付(列出所托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_、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_(注:可依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假如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六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视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
11、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担当。 第十七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托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根据合伙协议的打算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打算撤销该托付。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的表决方法)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商定以下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
12、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全都同意”等) (一)转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转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 其次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其次十一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打算,可以增加或者削减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
13、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削减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假如可以,也可商定其它打算方式) 第九章入伙与退伙 其次十二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照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十三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商定合伙
14、期限的,保存;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商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其次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全都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其次十五条合伙人有
15、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头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
16、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全都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打算,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退还方法)。 其次十七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争议解决方法 其次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17、的,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商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其次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打算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商定的解散事由消失; (三)全体合伙人打算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商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由。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方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展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
18、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展安排。 第三十一条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全都(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其次款另行商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
19、合伙企业必需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_年_月_日 2023年合伙做生意范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协议。 其次条依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方法,事务所由_等_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为:联*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
20、址:_ 电话:_ 邮政编码:_ 第四条事务所经_(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_(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承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协会的监视。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未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经营
21、视同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事务所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其次章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效劳作用,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进展为具有肯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进展作奉献。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依据自身实际状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 验证资本;办理企业
22、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的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询问、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咨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淌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询问效劳。(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_(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询问、工程预算、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 (五)会计询问、会计效劳业务:包括会计治理询问;设计会计制度;担当非鉴证客户会计参谋;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工程可行性讨论和工程评价;其他会计询问、会计效劳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
23、人托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书号码 第十三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大写)。各合伙人 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出资额 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第十四条出资方式_(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事务所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削减(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全都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合伙人不得私
24、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权利 (一)参与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治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安排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产帐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视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合伙人的义务 (一) 准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慎重执业; (四)仔细完成合伙人大
25、会、合伙人治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隐秘;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准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一样或相近的 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展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全都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供应担保。 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全部,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条合
26、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担当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有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患病损害或财产 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缺乏局部,先由该合伙人担当,再由其他合伙人担当。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担当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其次十一条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担当责任。 其次十二条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安排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需在合伙协议中商定比例和分担,未商定利润安排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安排和分担)。归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担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其次十三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
27、合伙人依据事务所进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其次十四条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其次十五条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存的财产以及全部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其次十六条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汲取事务所执业所必需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五年; (四)年龄在60周岁以内; (五)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
28、到刑事惩罚或主管财政机关的行政惩罚; (六)在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其次十七条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汲取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需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其次十八条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帐面债务及或有负债担当连带责任,但其在对外担当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 其次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资产进展评估,以打算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_年内(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动提出退伙,如因特
29、别状况退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事务所经营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商定的退伙事由消失;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连续参与事务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峻违反合伙协议商定的义务。 因上述缘由提出退伙的,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价款归原合伙人全部。 第三十三条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固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合伙人丢失民事行为力量; (三)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 (四)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的员工; (五)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上列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价款归原合伙人全部。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要求其退伙 (一)未履行出资协议;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行政惩罚; (三)被撤消执业资格;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 的有关规定,丢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反协议的规定或严峻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实行不合作态度,给事务所带来严峻后果的; (六)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协议第十九条(七)款规定的情
31、形; (八)其他严峻损害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上述缘由被除名的,其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权益必需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局部。其权益缺乏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需退伙 (一)到达事务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安康等缘由或丢失工作力量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担当的专业责任与经营治
32、理工作; (四)其他必需退伙的情形。 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所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 第三十六条退伙人应得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务所应与其签订支付协议,并应比照中国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组织和治理 第三十七条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为: (一)打算事务所的进展规划和业务规划; (二)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参加、退伙、除名; (三)打算事务所年度利润安排方案; (四)选举、更换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委员; (五)打算事务所名称的转变; (六)打算修改合伙人协
33、议和事务所章程; (七)打算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打算转让、处分事务所学问产权或购置、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九)打算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打算增资、减资;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通过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工作规划;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会打算的事项。 本条第(五)、(八)款规定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其他款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到会人数到达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时为有效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年,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
34、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需作书面 记录,参与会议的合伙人必需签名。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需召开。 第三十九条事务所设合伙人治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治理机构。治理委员会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委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打算合伙人内部组成分工; (二)事务所部门设置及高级治理人员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治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拟订年度财务收支规划决算及利润安排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章; (六)打算重
35、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拟订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八)拟事务所增、减资草案; (九)拟订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拟订分所的设立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十一)业务报告出具的最终打算权。 第四十一条治理委员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治理委员会会议,无特别缘由,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需召开。 召开治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委员。治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进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与
36、会议时,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困特别状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托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治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记录上签名。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治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全都同意以外,会议争论的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是合伙人治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治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治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内部治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依据事务所内部财
37、务治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治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安排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事务所的会计年度采纳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采纳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纳权责发生制,记帐采纳借贷复式记帐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纳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纳分期摊销。 第四十七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治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工资、奖金安排缺席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财产治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会
38、计凭证、帐薄、报表治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治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年终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月末查询事务所的财务状况。 第四十九条事务所依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同时,应在会计年度完毕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五十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风险基金购置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利润安排按以下原则进展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累计亏损后尚结余方可安排; (二)以前年度未安排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展安排; (三)年度利润总额在扣除所得税后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润可作安排。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事务所消失以下情形之一时, 应当解散: (一)合伙人协议商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