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023年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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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023试行) 台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2023试行)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关于印发台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治理局),市局直属分局、集聚区分局:为创新物业治理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快推. 关于印发台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治理局),市局直属分局、集聚区分局: 为创新物业治理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快推动我市物业效劳行业诚信体系建立,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企业行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治理水平,依据物业治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

2、用信息治理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布治理方法(省政府194号令)、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法(试行)(浙政办函202361号)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台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台州市城市治理局 2023年4月27日 台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建立,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企业行为,构建“诚信鼓励、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提升物业治理水平,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效劳行业现状,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3、。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物业治理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法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展采集、记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对物业效劳企业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与本方法配套的台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六条 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可结合实际,细化本辖区的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 第七条 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觉物业效劳企业有加分工程予以信用加分,发觉有不良行为,予以信用减分。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进展现场抽查

4、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加减分,并抄送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 第八条 公安、消防、建立、物价、工商、安全生产、质量监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对物业效劳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或通报,由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按规定进展信用减分。 第九条 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效劳企业实行信用减分前,应当告知相关物业效劳企业,如无异议,扣分生效。 物业效劳企业对扣分工程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供应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

5、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准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应当事人。 第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对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上一级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准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应当事人。 第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在本市2个(含)以上县(市、区)设有分公司,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可各自公布其分公司信用分值,母公司信用分值由市物业效劳行业主管部门取各分公司信用分值平均分。 第十二条 物业

6、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各级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与考核为主,结合业主和社会各方评价,实行加减分制。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效劳企业的信用分值状况进展治理,并于每季度末向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报送,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结合各方面因素对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进展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物业治理示范工程考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备案、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等物业治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依据物业效劳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治理,实施守信鼓励、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详细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

7、,为优秀物业效劳企业; 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为良好物业效劳企业,; 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为合格物业效劳企业,;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六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的物业效劳企业,扶持其加快进展,做大做强,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实行以下鼓励措施: (一)下一年度根底分值加10分。 (二)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发送给(前期)物业效劳工程招标人,推动前期物业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时优先选择信用分值较高的企业; (三)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全市公开企业信用分值,推动广阔业主在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时优先选择信用等级为优秀的企业。 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

8、的物业效劳企业,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视检查,在信用考核分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实行以下惩戒措施: (一)下一年度根底分值减10分; (二)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全市公布。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台州市城市治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 台州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根底分值 市行业协会会员企业 110分 县(市、区)行业协会会员企业 105分 非行业协会会员企业 100分 二、加分工程

9、 1、本年度企业获得国家级机构表彰、评优。 (加20分) 2、本年度企业获得浙江省级机构表彰、评优。(加15分) 3、本年度企业获得台州市级机构表彰、评优。(加10分) 4、本年度企业获得县(市、区)级机构表彰、评优。(加5分) 5、本年度企业被国家级媒体正面报道。(加10分) 6、本年度企业被浙江省级媒体正面报道。(加5分) 7、本年度企业被台州市级媒体正面报道。(加3分) 8、本年度企业被县(市、区)级媒体正面报道。(加2分) 9、积极协作多城同创等重点工作。(加5分) 10、圆满完成市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市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加3分) 11、圆满完成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县(市

10、、区)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加2分) 12、企业所效劳工程被评为“台州市十大示范小区”。(加20分) 13、积极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或市物业行业协会报送各类物业治理相关信息。(每篇加0.5分,上限为5分) 14、聘用残疾人或下岗工人。(每聘用一人加0.1分) 15、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加分工程(依据文件确定的分值实施) 三、减分工程 1、本年度企业被国家级机构批判。(减20分) 2、本年度企业被省级机构批判。(减15分) 3、本年度企业被市级机构批判。(减10分) 4、本年度企业被县(市、区)级机构批判。(减5分) 5、本年度企业被国家级媒体负面报道。(减10分) 6、本年度企业被省级媒体负面报

11、道。(减5分) 7、本年度企业被市级媒体负面报道。(减3分) 8、本年度企业被县(市、区)级媒体负面报道。(减2分) 9、多城同创等重点工作执行不力。(减5分) 10、未准时完成市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市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减2分) 11、未完成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县(市、区)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每项减1分) 12、对投诉大事不仔细准时处理或处理过程中态度恶劣,致使冲突激化的。(减2分) 13、所效劳工程在年终业主满足率调查中低于百分之八十的。(一个工程减3分) 14、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治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展。(减5分) 15、无正值理由,拒不执行业委会决议。(减5分) 1

12、6、泄露业主信息。(减5分) 17、未按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的内容和标准供应相应效劳的;(减10分) 18、物业效劳合同未终止,擅自撤出物业治理的;(减50分) 19、物业效劳合同终止,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治理用房和相关资料;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治理状况混乱和肯定社会影响的;(减50分) 20、擅自转变物业治理用房用途的;(减50分) 21、擅自转变物业治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减50分) 2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减50分) 2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减50分) 24、将一个物业治理

13、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理一并托付给他人的;(减50分) 25、挪用物业专项修理基金的;(减50分) 26、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减50分) 27、因治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峻的;(减50分) 28、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展恶意骚扰,实行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减50分) 29、企业与物业治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治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减50分) 30、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效劳收费未实行明码标价,效劳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法未在醒目位置公布且拒不整改的;(减50分) 31、连续三次在市、县(市、区)两级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中排名未三位。(减50分) 32、相关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减分工程。(依据文件确定的分值实施)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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