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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电厂实习报告锦集发电厂实训实验报告(3篇)推举发电厂实习报告锦集(推举)一 1.方括号内的数字或文字(有的空着)为合同双方谈判时协商确定。 2.关于付款比例,可依据详细工程状况作相应调整。或采纳其它付款方式,但相关条款要作相应调整。 3.第九十三条中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在其相应的合同中选择其一。 需方:_ 供方:_ 合同号:_ 合同签字地点:_ 合同签字时间:_ 合同生效日期:_ 合同双方: _(以下简称需方) _(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以下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
2、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全部局部。 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局部。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依据合同所要供给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全部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8.“性能验收
3、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展的试验。 9.“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说明已到达了 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电厂”是指_电厂。 13.“效劳”是指由供方供应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效劳。 14.“现场”是指位于_,由需方为建立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15.“备品备件”是指依据本合同供应的_备用部件,依据四周件二足够3
4、年运行用。 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展的试运行。 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局部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0.“最终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到达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1.“开头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工程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
5、工规划的通知之日。 第一章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_工程。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_。 其次条凡供方供给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牢靠的。 第三条设备的技术标准、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供方具体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条供方供给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条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给的设备安全牢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需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效劳(其中也包括技术协作和现场技术效劳)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其次章供货范围 第七条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全部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
6、服 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觉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的确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当有的,并且是满意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需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效劳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合同价格 第九条供方按本合同供给的_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_元(大写:_)。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元、其次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元。 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协作、技术效劳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全部设备包装费。 第十条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效劳费)的分项价格见附件
7、六。 第十一条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缘由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条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以下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元)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合同开头日期起1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
8、总价款的_%作为预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头日期时间相差超过2个月,则合同交货期开头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头日期时间相差减去2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6个月,则合同价增加_%,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价不变。(注:第十四条1和第十四条2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10%) 3.货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货挨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货运提单供应给需方,需方在30天内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80%。 4.每套合同设备经168小时试运行
9、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效劳费8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效劳费的80%。 5.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以下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 第五章交货 第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详细分
10、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需返供方厂的部套外),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局部)没有铁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四周的铁路货运站(车上)/码头(船上)。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供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向需方供应估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规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估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其次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条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
11、始发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依据。 其次十条需方可托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需方担当。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规划。 其次十一条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
12、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需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别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急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惊有特别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需特殊标明其品名、性质,特别爱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状况的方法。 其次十二条发货规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协作安装进度进展交货。 其次十三条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给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6)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 其次十四条供方应按附件一
13、和附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供应:满意作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供应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 其次十五条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具体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 其次十六条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展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假如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觉有缺少、丧失或损坏,且非需方缘由,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
14、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供应缺少、丧失或损坏的局部。如因需方缘由发生缺少、丧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供应缺少、丧失或损坏局部,费用由需方担当。 其次十七条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视装车状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假如需方代表不能准时参与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视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其次十八条因需方缘由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其次十九条到货站(整车 )/码间(整船):_,(零担)/(散货):_。
15、第三十条收货单位:_。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第三十一条供方交付的全部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屡次搬运、装卸的结实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爱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状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展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晰。 第三十三条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
16、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第三十四条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第三十五条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具体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 第三十六条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第三十七条备
17、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注明上述内容。 第三十八条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纳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削减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四十条全部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需用爱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当防护。 第四十一条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第四十二条对于需要保证准确装配的光明干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 面应采纳优良、耐久的爱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第四十三条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屡次搬运、防雨和防潮
18、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第四十四条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丧失时,不管在何时何地发觉,一经证明,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准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缘由发生货物损坏和丧失时,需方应马上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7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险公司交涉,需方帮助供方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意工期需要。 第四十五条需方应对屡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内返供方。 第七章技
19、术效劳与联络 第四十六条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展技术效劳,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展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觉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效劳工作的组织规划一式两份。 第四十八条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九条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加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第五十条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马上讨论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特别状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与。 第五十一条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
20、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效劳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前方可进展。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赐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意需方要求。 第五十三条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效劳方案以及供方所供应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 分发给需方和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第五十四条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它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
21、。 第五十五条假如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与合同设备的局部技术效劳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五十六条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第五十七条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供应技术协作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五十八条供方派到现场效劳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效劳人员,供方应依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效劳人员。假如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条视为延误工期等
22、同处理。 第五十九条技术效劳和联络的详细要求见附件七。 第八章质量监造与检验 第六十条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日起(3)个月内,向需方供应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名目。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电力工业部驻厂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展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状况,并签字确认。需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协作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准时供应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六十二条需方监造的范围及详细监造检验工程见附件五。 第六十三条供方应为需方驻厂
23、代表的监造检验供应以下便利: 1.依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检验规划; 2.提前(7)天将设备的监造工程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或需方驻厂代表); 3.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全都性报告)及附件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供应便利。 4.向需方驻厂代表供应工作、生活便利。 第六十四条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准时到
24、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展,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觉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实行相应的改良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务主动准时地向需方供应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消失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状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十六条不管需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需方代表参与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担当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
25、负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由供方供给的全部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准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依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展清点检验。如发觉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标准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与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供应工作和生活便利。如检验时,供方人
26、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最终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担当。 第六十九条现场检验时,如发觉设备由于供方缘由有任何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标准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假如供方托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全部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担当;假如非供方缘由或由于需方缘由,发觉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供应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第七十条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
27、 索赔通知后(14)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展协商,假如供方认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第七十一条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全都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展商检。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二条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局部,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三条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
28、立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觉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给的时间,由双方协商打算。 第七十四条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第七十五条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觉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担当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九章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七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由需方依据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展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实行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第七十七条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根据
29、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进展。 第七十八条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与调试,并应尽快解决消失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展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与。 第七十九条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到达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应在6个月内进展。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到达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假如合同设备不能到达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
30、保证指标时按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 第八十条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牢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供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需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一条假如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缘由、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实行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完毕后(2)个月内进展其次次验收试验。 第八十二条在其次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到达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讨论,分析缘由,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供方缘由,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 如属需
31、方缘由,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10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实行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到达保证值。 第八十三条每套合同设备最终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非供方缘由该合同设备未能进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5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假如非从方缘由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四条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展一次或两次,需方将于
32、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根据第九十条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第八十五条按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二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供应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承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陷患在正常状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觉,供方对订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一年)。 当发觉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根据本合同
33、其次十三条及第八十九条1的规定进展修理或调换。 第八十六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展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 在供方提出恳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展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基人员的费用。假如供方托付需方施工人员进展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效劳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以下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用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p=ah+m+cm。 第十章保证与索赔 第八十七条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供方发运的最终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
34、期为准。该保证期的详细内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八条供方保证其供给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牢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依据本合同附件三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楚、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精确的并能满意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修理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其次年及以后年可运行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为“合同设备”担当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为止。 第八十九条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假如供方供应的设备有缺陷和
35、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马上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明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于那些在(2)个月内不行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需方特别允许另行商定期限。供方可托付需方在现场进展损坏设备的修理,全部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供应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供方技术人员的缘由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全部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第九十条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15天
36、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正常修理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保证期间,如发觉供方供应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 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第七十条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马上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托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 第九十二条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第九十三
37、条由于供方责任,在第九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其次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缘由)仍不能到达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担当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锅炉:_;汽轮机:_;发电机:_。 第九十四条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觉了双方共同确认的系供方责任的非常严峻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头计算一年。 第九十五条假如不是由于需方缘由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行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以下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58周,每周
38、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不满1周按1周计算。 由于铁路运输的责任而导致1个月以内的迟交,供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车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需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根据合同连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应保存与供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到达协议时,需方有权终止局部或全部合同。 第九十六条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峻影响施工
39、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1周,需方将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其次十六条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假如由于供方效劳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全都成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1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局部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 0.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效劳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 第九十八条供方对于依据本合同担当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管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第九十九条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连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验有重大影响的部套,迟交超过
40、(6个月)时,需方保存与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赔款额的权力。 第一百条假如由于需方缘由,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以下方式支付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迟交58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不满1周按1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以上违约金款总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第十一章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被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挨
41、次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假如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供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具体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托付)签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局部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二条假如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人作为修正,假如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订正时,应提出修正规划。假如得不到订正或提不出修正规划,需
42、方将保存暂停本合同的一局部或全局部权利。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第一百零三条依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假如需方行使暂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局部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由预付给供方的暂停局部款项索回。 第一百零四条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缘由要求对合同设备进展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 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规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
43、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因需方缘由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因供方缘由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局部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假如供方破产或无归还力量,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治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马上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治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治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供应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
44、的一局部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若第一百零八条中考虑的状况的确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收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全部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全部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供应全权处理并供应一切合理的便利,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担当责任。 第十二章不行抗力 第一百一十条不行抗力是指:严峻的自然灾难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斗(不管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大事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行抗力大事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由于不行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受到不行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