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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担保合同集合10篇 合同编号 年 广担反字第 号 担保人(甲方): 广元市广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宅(地址): 广元市利州区新民街37号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反担保人(乙方): 住宅(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鉴于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 (以下简称:债权人)将在肯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供应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开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托付乙方向甲方供应最高额保证与股权质押的反担保。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2、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1、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供应的一系列保证担保,供应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供应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以其在甲方公司中的股权 万元占总股权的 %,作价出质设立股权质押。 二、最高额反担保债权最高余额 1、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供应保证担保开头,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供应反担保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证)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
3、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担当的其他责任。 最高额债权为 元。 2、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供应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头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供应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供应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三、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为甲方向债权人担当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另行计算,不在最高额担保余额内,由乙方担当(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四、乙方保证反
4、担保方式与期限 1、乙方的保证反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保证反担保的期限为从甲方享有追偿权开头五年。 五、乙方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为甲方向债权人担当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另行计算,不在最高额担保余额内,由甲方在实现反担保质权时扣除(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馈赠、出质股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出质股权所得价款应优先于归还反担保债务,或向法定第三人提存。 七、甲方在对乙方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其他甲方公司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置权。 八、在股权质押期间,
5、股权派生所得收益归乙方全部,亏损由乙方担当。 九、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权出质,质权自记载于乙方股权凭证,并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十、甲方在实现最高额反担保债权时,甲方可选择就乙方的保证反担保实现追偿权,也可选择就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实现追偿权,即乙方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均连带实现甲方的追偿权。 十一、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局部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十二、甲方为债务人供应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商定担当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十三、费用担当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质权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
6、、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担当。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事项 1、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2、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假如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躲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状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担当反担保责任。 十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生效。质押自登记并记载股权凭证之日生效。 十七、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做全面精确的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含义熟悉全都
7、。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 (或托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反担保合同 篇2 依据甲方与(以下简称借款方)签订的 第( )号托付担保合同和借款方与(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商定,甲方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向贷款人供应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为甲方供应反担保。依据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范围: 1、甲方代借款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托付担保合同中商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3
8、、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托付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担当保证责任,而无须先向借款方追偿,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5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及违约金等支付给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准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照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被行政机关执行重大的行政
9、惩罚; 4、住宅、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登记事宜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至4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四、假如乙方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保证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担当,同时乙方应就其违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数额为借款方应付甲方款项的5%,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仍应支付赔偿金。 五、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反担保合同 篇3 托付人(甲方):_ 住宅(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 受托人(乙方
10、):_担保有限公司 住宅(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 应乙方_年_月_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银行(以下称贷款方)供应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借款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100%,为乙方向贷款方供应担保。 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商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其次条保证方式: 1、甲方在
11、其保证范围内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商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担当担保责任。 3、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归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状况相应削减或解除。 第三条甲方的保后监视治理权: 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依据需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状况,担保贷款的使用状况,工程进展状况等,进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供应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甲方根据本合同其次条的商定履行担保义务
12、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准时归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甲方担当担保责任代乙方向贷款方偿付的全部债务金额,即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第五条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担
13、保贷款的%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2、必需担当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3、借款用途必需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4、根据主合同商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规划并按合同商定准时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超出15日的,甲方有权托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第七条甲方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顿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
14、、转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供应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峻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惩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峻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担当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展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担当保证责任
15、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消失其它严峻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供应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供应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供应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担当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供应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特殊商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
16、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担当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托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商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担当保证责任,甲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根据本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从甲方未按主合同商定归还债务之日起,根据主合同商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应担当的违约金。 3、甲方未根据
17、与主合同债权人的商定归还债务,累及乙方担当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向主合同债权人代偿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担当的其他民事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损失。 反担保合同 篇4 担保人: 住宅: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宅: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
18、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供应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恳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供应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力量担当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转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
19、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担当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供应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晰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状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状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情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
20、责任的担当。 其次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 万元,详细金额以借款合同之商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详细金额以担保协议之商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归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担
21、当连带保证责任。 3.2 在反担保人担当全额担保之状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担当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归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归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商定
22、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准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准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
23、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 依据担保人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6.4 承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展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视和检查,并赐予帮助和协作。 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 反担保人发生以下状况之一,应准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转变、董事及高级治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 与反担保人
24、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大事; 6.6.3 反担保人经营消失严峻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 反担保人消失或马上消失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力量的状况。 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以下任一状况之前,必需书面通知担保人,并照实提交有关资料。 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 借款
25、人以任何形式削减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展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连续担当保证责任。 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状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
26、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连续担当保证责任。 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丢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转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商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
27、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7.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商定的还款义务,超过商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本钱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本钱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
28、.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供应担保的情形; 7.3.2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供应担保; 7.3.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本钱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状况。 7.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实行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
29、、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当保证责任。 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连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全部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
30、商定事项 担 保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反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反担保合同 篇5 合同编号:质押字第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荣银桥年托付字第号托付担保合同(下称托付合同)和甲方与荣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荣银桥年保证字第号保证合同的商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向贷款人借款 万元( )农信社年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供应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供应反担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乙方与
31、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商定的并由甲方供应信用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 佰 拾 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情愿以其享有全部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向甲方供应质押反担保,质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附后)载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乙方违约金、质押财产保管费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托付合同中商定
32、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三)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质物及出质的权利凭证于 年 月 日移交给甲方占有,甲方向其出具接收清单,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质押财产保管费 元。 六、其他特约事项: (一)乙方担当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质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养、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甲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应办理质物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质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甲方保管
33、。质押期间,若质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甲方存入指定的帐户; 2、如乙方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乙方; 3、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担当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乙方向甲方清偿债务。 若甲方认为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缺乏以担保其债权,乙方应在15日内另行供应相应的担保。 (三)质物移交甲方保管后,若非因甲方保管不善消失损坏或价值明显削减的情形,乙方应于接达书面通知后15日内供应相应的担保。 (四)甲方承诺妥当保管质物,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在本合同终止后15日内由甲方按市价赔偿乙方。 (五)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
34、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六)质物及权利质押财产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由甲方收龋 (七)当甲方代偿后而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处理;在前述商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将按乙方的授权对质押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协作。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缺乏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缺乏局部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全部,清偿后15内交付乙方。 (八)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准时书面通知甲方:
35、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照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质押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 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惩罚; 6、单位住宅、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七、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在15日内将质物及其物权凭证交还乙方。 八、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 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假如违约方给对方造
36、成了损失且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抄送贷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反担保合同 篇6 抵押人: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宅地: 抵押权人: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宅地: 年 月 日 (以下称主合同借款人)向 (以下称主合同贷款人)申请办理了
37、人民币 万元的 贷款业务,期限为 个月。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编号为 。 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的该项借款向主合同贷款人供应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 。为了确保乙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情愿以自有财产向乙方供应抵押反担保。依据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抵押反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种类、数额、贷款期限: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位于 。基名称、数量、价值详见抵押物清单。(该抵押物清单为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抵押物价值确实认及抵押率 甲方所供应的抵押物经甲、乙双方全都确认,或经
38、乙方所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评估价值为 。抵押率为 %,双方暂确认的权利价值为 ,但最终的权利价值以抵押实现时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为准。若抵押物价值削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特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应的担保。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签订的协议书中商定的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评审费、违
39、约金、赔偿金等; 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4、从乙方代偿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全部抵押反担保义务之日止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五、抵押反担保期间 本合同所确定的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毁灭其抵押权也一并毁灭。 六、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1、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借款的状况,了解本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向乙方供应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项上意思表示真实。 2、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特拥有完全、有效与合法的财产权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物做出过任何嫠及事实上的处分。
40、特殊是未在抵押物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 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特做出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处分。特殊是未在抵押特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 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不利于乙方抵押权实现的任何状况。 3、本合同签订前,如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已出租,甲方应将租赁合同交乙方验证并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出借或转让行为不得对抗乙方的抵押权。 七、抵押相关事宜的商定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供应本合同项下抵押特的全部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甲方应在本合
41、同签订之日起将抵押特的权利凭证或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付乙方。 2、甲方应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中的商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 内到抵押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特的他项权证书或抵押权登记凭证交由抵押权人执管。如甲方违反本商定造成抵押特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商定的内容不全都,并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同时,若甲方示根据前述商定在三日内到抵押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乙方可恳求甲方赔偿损失或者恳求其连续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3、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当保管抵押特,负责抵押特的修理、保养,保持抵押特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治理状
42、况,有权要求甲方避开抵押特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抵押期间,因抵押特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仓储、修理、保养等费用)均由甲方担当。 4、在抵押期间,若抵押特发生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状况,甲方应准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在事发后两日内将此状况书面通知乙方,并帮助乙方办理该抵押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申领手续。若甲方违反此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5、当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外重新庙宇或增加抵押物,以的确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1)因国家建立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因抵押特的价值削减、汇率变化或其他缘由导致抵押率高
43、于本合同商定。 3)抵押特患病损失。 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6、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7、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等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消失以下状况之一的,乙方在担当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后,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主合同贷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的商定提前收回贷款。 2、主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到,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