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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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办法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办法1、XX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2、xx镇农村集体资产代理服务实施办法3、xx镇农村集体资源代理服务实施办法4、xx镇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暂行办法xx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党 风廉政建设,根据和县政府出台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 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三资”代理服务坚持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 权、财务审批权、村民理财监督权不变的原则。资金代理 范围,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财务收支项目。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经营收入、

2、发包 及上交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各种代收款、其他收入等各 类集体资金。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 费用、社会福利支出和其他支出。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要按照财务制 度的规定,足额、及时上交至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 行核算。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同时对 上级拔付到村级各类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必须先拔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级资金专户,再由“三资”代理 服务中心按程序拔付到村。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 级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分村建帐、分村使用,不得平调、 截留和挪用村级集体资金。第六条村级财务严格实行按月结帐、按季报帐。农村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3、的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财会XX 12号的要求办理。第七条凡村级集体收入,一律使用县农委统一印制的 “村级集体资金专用收据”,并严格票据的领、用、存、销, 实行“销旧领新”制度,严禁使用自制、自购收据收取村 级集体资金,杜绝收款不开据或打白条。凡村集体支出, 原则上一律使用原始税务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 取得原始凭证的零星开支,统一使用镇“三资”代理服务 中心统一印制的“xx镇村集体资金专用领条”。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实行集体理财、民主 管理、公开透明、群众监督的原则;财务开支的审批必须遵 照先审后批的原则。第九条坚持财务公开,各村在次季度的第一个月15号 前,公

4、布上一季帐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问 题应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 通俗易懂。第十条村支出单据实行“主任审批,支书审核,监督 组把关”制度。村级集体各项收支业务,必须经民主理财 小组会议审查把关,理财小组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参 加,至少每季度活动一次,并作规范的会议记录。第十一条村集体支出项目中,对经营性支出中5000元 (含5000元)以下的,或管理费用等其他支出中500元 (含500元)以下的有村主任审批、支书审核和理财小组 盖章确认后直接报帐;对经营性支出中50 00元以上的或管 理费等其他支出中5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审批 并经理财小组盖章确

5、认后报帐。对金额较大的工程或基建 项目支出,入帐时要附工程合同及项目决算表。第十二条各村要严控非生产性支出。村级原则上实行 “零招待”。因“一事一议”等村级重大会议需要,根据 各村实际,2000人以上的村每年会务费不得超过6000元; 2 000人以下的村每年会务费不得超过500 0元。严格控制 公款包车,除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等特殊需要外,一律不允 许村干部包车。村级报刊征订一律由镇组、宣部门统一办 理,主要订阅党报党刊,并严格实行限额制。办公用品由 村集中统一办理,禁止村干部私自购买。如发生不合规支 出,一经发现,村主任退赔50%,其他经办人员分摊退赔50%。情节严重者,将交纪检部门查处。第

6、十三条各村严禁增加新的债务,积极稳妥地消化已 有债务。对现有债务要区别情况降息减债,单位欠款只还 本不付息,个人借款其利率一律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利率, 并实行先还本后付息,本金未还的不得付息。第十四条村级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帐,对瞒报、漏报 或设帐外帐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村级各 项支出也要及时报帐,而且要票据规范,手续完整,严禁 虚报冒领。对本期应报而未报帐的支出下次不予入帐,由 经办人负责,对确不能入帐的单据要逐笔进行清理登记。第十五条各村在每次报帐后,要及时盘存现金余额, 村除自留2000元作为备用金外,其余全部缴入镇“三资” 代理服务中心村级资金专户,不准坐收坐支。第十六条依照

7、的规定,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的审计。对 重点工程项目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问题实行专项审计; 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对有违纪行为和村级财务运行质量较 差的要重点审计。第十七条各村要在每年年初编制当年财务预算。在年 末对当年财务情况进行决算,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同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对计划生育、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经费实行限额管理,标准是:计划生 育每年人均4元,2000人以下的村最多不超过10000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每年人均1元。第十八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建立“三资” 信息平台,继续实行并不断升级完善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审核、统一记帐、统一

8、 建档、分村核算,并负责各村会计帐目、村集体资金、会计 信息和档案等方面的统一编制和管理。在每季度报帐后要 及时将当期财务收支情况和各种往来帐及时反馈到村。第十九条除尘滤布镇党委政府对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年 度考核制度。对严格按制度办事,财务清楚,群众满意的 村将给予表彰奖励;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村,将 给予书面警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违纪,问题严重 的村,将给相关责任人予以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实施,由镇“三资” 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报帐员管理制度一、各村设一名报帐员,在村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 本级财务收支结算、发票报销工作。二、报

9、帐员必须由文化素质较高、工作认真负责、作 风正派、清正廉洁、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三、报帐员对村级的各项收入一律使用县统一印制的“村级收入专用收据”,同时负责足额、及时地上交至镇农 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核算,不得截留、坐支、挪 用。否则按截留、坐支、挪用总额的5 %兑现报帐员的岗位 责任金,年终从绩效工资中扣除。同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 进行同样处罚。四、报帐员统一对本村各项支出按月进行结算,在完 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后,按季到镇“三资”代理服务中 心报帐。五、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反馈的收支情况由报帐 员按季在村务公开栏内逐项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六、村报帐员要及时将本级集体资源、资产

10、变动情况 向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要按照 要求,认真填报村集体资源、资产统计表,并报镇“三 资”代理服务中心。七、村报帐员每年要根据本村业务的实际情况,编制 村级财务预、决算报告,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 案。八、报帐员在业务上接受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 管理和培训。每年年终,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将各村 报帐员的工作情况向镇党委、政府进行汇报,作为评先评 优的依据。审核会计岗位职责一、负责对村级报帐员上报的收入、支出原始凭证进 行审核。对收支单据的审核,必须认真负责,审核后加盖 审核人印章。对因把关不严导致不合理支出单据入帐的, 将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二、负责对村级

11、上报的资产、资源变动情况进行审核;三、负责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始单据予以退回, 并及时纠正;四、负责监督指导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 投标工作;五、负责配合村两委及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 “三资”代理问题。统管会计岗位职责一、负责对所服务的行政村财务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二、负责按财务制度及时办理村级往来结算和信息反 馈;三、负责建立健全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台帐和资产、 资源调入(出)、盘盈(亏)工作;四、负责编制统一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五、负责农村“三资”代理工作及会计档案的保管。资金会计岗位职责一、负责村级资金银行帐户管理;二、负责登记分村货币资金日记帐;三、负责领用、发放、核销

12、、缴存各种票据;四、负责办理村级资金往来结算,严禁坐收坐支。XX镇农村集体资产代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 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政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 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 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教育、文 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和其 他资产。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其主要 职责是:(一)制定本村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的管 理工作;(

13、三)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资产使用管理;(四)接受上级对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村报账员要及时将本村集体资产变动情况向农 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要按规定 填报集体资产统计表,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 故意损坏、挥霍浪费农村集体资产。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新建开发项目和原有资产的承 建、租赁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等,应先履行民主决策 程序,通过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项 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招、投 标10日前公示。所签合同或协议,须报农村“三资”代理 中心备案。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

14、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第七条要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出租、股份 经营等形式,促进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合理流转,实现保 值增值。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的建设和经营流转,一定要签订 规范的合同或协议,新建项目要编制预算,报农村“三资” 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对合同、预算进行档案化管理。第九条新建集体资产所需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 用。第十条村民理财监督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职 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 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三)参与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

15、)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第十一条实行村集体资产公开制度。村集体资产的建 设、管理、使用,一季度公开一次。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时公开。第十二条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产的建设、经营管理 情况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三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 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二)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 督;(三)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四)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资产项 目,每季度审计一次

16、。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农业、水利、林 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 资产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制度(一)故意对集体资产瞒报、少报、漏报,或故意对 集体资产压级、压价,要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构成违 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二)对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 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资产,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集 体名义变更、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由镇人民政府对主 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的损失

17、由 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纪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 法给予罢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 包、出租集体资产的,压滤机滤布厂家以及私自决定应由 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 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XX镇农村集体资源代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 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和

18、县委、县政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 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土地、林木、果园、滩涂、 水面、“四荒(荒田、荒山、荒沟、荒滩)、地下水、矿产 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 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 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村集体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二)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的管 理工作;(三)指导、监督村民小组的集体资源使用管理;(四)接受上级对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村报账员要及时将本村集体资源变动情况向农 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

19、;每年要按照规 定填报集体资源统计表,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第五条农村集体自然淘汰新建开发项目必须采取招标、 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示。所签合同 或协议须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禁止任何人 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源。第六条农村集体自然资源要建立规划先行与动态调整 并重的机制,在始终坚持科学规划先行的基础上,要根据 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规划进行修正和调整。第七条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自然资源使 用权的,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第八条农村集体资源的征用、转让等变更主体和使用 权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20、执行。第九条村民理财监督小组行使村集体资源民主监督职 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实施办 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三)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参与集体资源的发包、 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 履行。(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第十条实行村集体资源公开制度,村集体资源的建设、 管理、使用,一季度公开一次。第十一条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源的建设、经营管理 情况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在1 0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二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是代理农村集体 资源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

21、责是:(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二)对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 督;(三)负责农村集体资源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四)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资源项 目,每季度审计一次。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农业、财政、国土、水利、林 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资源 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制度(一)故意对集体资源瞒报、少报、漏报、或故意对 集体资源压级、压价,要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构成违 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二)对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 损坏

22、等非法动用集体自然资源、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 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集 体名义变更、终止集体资源所有权的,由镇人民政府对主 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纪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 法给予罢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 包、出租集体资源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 项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

23、主 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农村集体资源代理服务流程图XX镇农村集体资源代理服务流程图科学管理长远规划I承包、租赁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结果公示按照农村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操作“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实,主管部门批准,司法部门公正I正式签订协议XX镇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行为,提高农村村级集体资产使用效益,保护村级集 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等有关规定,制定

24、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镇境内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 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是指全镇各村民委员 会依法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滩涂、房屋、商铺、 村办企业、大宗设备等资产进行经营性承包、租赁以及对 村集体固定资产进行出售、变卖处置等。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镇各村民 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的各类构筑物、 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 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 目以及大宗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等。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 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公示、

25、招标委托、合 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镇纪检监察、 财政部门以及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民理财监督小 组是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组织,依法 履行对项目立项、招标、实施、验收、结算等环节的监管 职责。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 “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办事、一事一议”的原则, 不得违背群众意愿,项目在招标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在村内张榜公示,并报镇“三资” 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竞标供应商实行差别

26、待遇或 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 设项目进行压价出租(售)或抬价发包,不得以化整为零 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用 公开发包方式。单项项目概算在伍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 各村民委员会经批准后自行组织招标;单项或打捆项目概 算在伍万元以上(含伍万元)伍拾万元以下的,由村民委 员会委托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织招标;单项或打捆 项目概算在伍拾万元以上(含伍拾万元)的,必须由村民 委员会委托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进行公开招标。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当 坚持制定招标方案、公开招标信息、组织商家报名、

27、项目 开评标、公布招标结果、签定承包合同等工作步骤。单项 或打捆项目概算在伍拾万元(含伍拾万元)以上的公开招 标项目信息必须在电台、电视台、农网或政府网等媒体上 进行发布。第八条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项目投标保 证金制、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项目投 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中标供应商在签定工 程建设合同时退还,落标供应商在宣布落标时退还;合同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 0%,在中标供应商诚信履行合 同完毕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的10%,若无工 程质量问题,在验收合格满一年时退还。以上保证金均不 计利息。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 由

28、村民委员会自行组织招标和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 织招标的,应成立专门的项目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办理 具体招标事务,原则上可简化程序,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议 标等方式进行发包,参加竞标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三 家,特殊情况少于三家竞标的须阐明原因;由政府集中采 购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的,项目招标代 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公开招标。第十条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档案制度,各招标组织单位应对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 文字、音像、图片等各项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和归档,项目 招标档案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违反本办 法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标工作中营私舞弊的,招标结果无 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招投标手续不完备 的,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予报账。第十二条镇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以及镇“三资”代理 服务中心和村民理财监督小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承包 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 正,对违反法规规定的,报告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三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镇“三资”代理中心负责解释,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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