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x

上传人:文*** 文档编号:83245564 上传时间:2023-03-29 格式:DOCX 页数:161 大小:345.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永新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1页
永新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永新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永新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x(16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永新煤矿安全 生 产责任 制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 例及新矿集团、伊犁能源和上级主管部门一系列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 神,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理、装备、 培训”并重的原则,强化行政管理和综合治理,夯实安全基础,创造良 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实现安全生产本质化。从根本上消灭事故,实现安 全生产目标。搞好煤矿安全工作,落实是关键,其前提是要有一部完善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近年来,永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创出了新水 平。这是与全矿职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分不开的。实践证明,只有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严格落实,才能促使各个层面的安全工作更

2、上 个台阶。现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重 新编写修订了永新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望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和各 工种都要结合自身的岗位特点,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实现我矿的 安全生产目标,本制度在修改编制中,求简明适用,符合现行有关规定,但难免 有遗漏之处,在执行中如有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或有 关规定修改时,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1 .矿领导安生产责任制01.1 I矿长01.2 书记31.3 生产副矿长41.4 总工程师61.5 安全副矿长71. 6回采副矿长91.7掘进副矿长111. 8机电副矿长131.9经营副矿长141. 10总会计师152

3、.畐总住师162. 1采煤副总工程师162. 2掘进副总工程师172. 3机电副总工程师192. 4运输副总工程师202 . 5通防副总工程师223 .6生产准备副总工程师242. 7安全副总工程师252. 8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263.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和岗位责任制283. 1生产技术部283. 1. 1生产技术部主任283. 1.2分管回采主任293. 1.3分管掘进主任313. 1.4分管通防主任343. 1.5分管调度主任384. 1.6分管安全主任423. 1. 7分管地测防治水主任493. 1.8测量技术员503. 1.9水文地质技术员513. 1. 10绘图员513.2机电运输部

4、523. 2. 1机电运输部主任533. 2. 2分管机运副主任543. 2. 3 区长563. 2. 4安全区长574. 2. 5技术区长583. 2. 6副区长603. 2.7技术员613. 2.8电气管理人员613. 2.9井下设备管理人员624. 2. 10设备统计员633. 3采掘项目部643. 3. I 采掘项 目 部主任643. 3. 2安全区长653. 3. 3 技术区长663. 3. 4承包区长673. 3.5回采副主任683. 3. 6 掘进畐主任693. 3. 7探放水队队长713. 3. 8探放水队副队长723. 3.9回采专业管理人员723. 3. 10掘进专业管理人

5、员733. 3. 11回采矿压观测人员743. 3. 12掘进矿压观测人员753.4经营管理部763. 4. 1经营管理部主任774. 4. 2分管经管副主任773. 4. 3分管人力副主任813. 4.4分管财务副主任823. 5办公室833. 5. 1办公室主任833. 5. 2分管办公室副主任843. 5. 3分管保卫科副主任843. 5. 4分管党群副主任864. 4. 5分管环保副主任863.6后勤服务工区873. 6. 1后勤服务工区区长884. 6. 2分管煤质发运副区长885. 6. 3分管后勤、物业副区长896. 6. 4分管车队队长904.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904.1

6、 采掘项目部904. 1. 1采煤班组长905. 1.2掘进班组长926. 1. 3安监员947. 1.4采煤验收员958. 1. 5 掘进验收员969. 1.6放炮员9610. 1. 7擢煤工9711. 1.8挂梁支柱9812. 1.9端头支护9913. 1. 10回柱放顶10014. 1. 11移刮板输送机10115. 1. 12刮板输送机司机10116. 1. 13液压支架工10217. 1. 14超前支架工10318. 1. 20 拣歼10819. 1.21 材料员10920. 1.22掘进钻眼11021. 1. 23掘进放炮员11322. 1.24掘进机司机11423. 1. 25锚

7、杆支护11524. 1.26锚喷支护11625. 1. 27掘进机械扒装11726. 1. 28架棚支护11827. 1.29溜子司机11928. 1.30胶带输送机司机11929. 1. 31电瓶车司机12030. 1. 32 电焊12231. 1. 33破碎机司机1224. 2机电运输部12432. 2. 1机电班组长12433. 2. 2通风设施班组长12534. 2. 3瓦斯检查班长12635. 2. 4测风班组长12636. 2. 5测尘班组长12737. 2. 6仪器发放室班组长12738. 2. 7煤层注水班长12839. 2. 8安全监测班长12840. 2. 9安监员1294

8、1. 2. 10 维修13042. 2. 11绞车司机13143. 2. 12主排水泵司机13244. 2. 13 配电13345. 2. 14胶带输送机司机13446. 2. 15刮板输送机司机13547. 2. 16给煤机司机13648. 2. 17单轨吊机车司机13749. 2. 18 电焊13850. 2. 19空气压缩机司机13951. 2. 20 捡歼14152. 2. 21 电14253. 2. 22维修机14454. 2. 23皮带维修14555. 2. 24压风机司机14656. 2. 25主通风机司机14857. 2. 31人行车押车15658. 2. 32通风设施工157

9、59. 2. 33瓦斯检查15860. 2. 34 测尘15861. 2. 35通防仪器发放工15962. 2. 36仪器维修工15963. 2. 37 管路工15964. 2. 38 洒水工16065. 2. 39煤层注水工16066. 2. 40自救器工16067. 2. 41安全监测16168. 2. 42气体分析16169. 2. 43束管监测16270. 2. 44文书、核算员16271. 2. 45 材料员16372. 2. 46仓库保管员16473. 2. 47机动车司机16474. 2. 48装车人员165L矿领导安生产责任制1.1矿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

10、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 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 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 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 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 求。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

11、 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 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 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监督监察制度、安全办 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井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 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种操作规程,井做好宣传贯彻、 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 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组织

12、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 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 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处理。第10条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 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 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

13、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事故隐患。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 全管理水平。第13条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4条及时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负责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项目的按期整改落实。第15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根据本单位的生产规划和生产现状,及时上报本单位的安全投入和安全 装备状况,定期上报安全技措资金的列支和使用情况。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 柱开采的安全措施。第1

14、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 措施。第19条支持安全检查人员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权。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不得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参加分析和追查处理, 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 安全生

15、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25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26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

16、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 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 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 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

17、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的。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 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31条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 负直接责任。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 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

18、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3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 负直接责任。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 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 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 接责任。第37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

19、字的,矿长 负直接责任。第38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 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 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 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第41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第42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 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4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 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5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 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 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 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

21、8条 未定期向职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 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9条 在副矿长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5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 责任。第5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1.2书记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

22、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 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部室(区队)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第4条 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第5条充分动员宣传等组织,积极支持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7条 掌握干部职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 想,

23、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关心职的安全生产和生活。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二、责任追究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职或者强令职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职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降级直 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4、;(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的。第11条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 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13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 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14条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煤矿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 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安排对职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

25、员安全意识淡漠的,书记 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7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事故隐患的,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8条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书记应服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 任。1.3生产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 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 握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

26、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 理组织生产。、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 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 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4条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组织编 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5条 掌握安全生产完成情况和生产动态,搞好

27、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 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 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 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调度等专业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

28、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 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 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 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2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 其他区队按章施工。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 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14条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坚持按章指挥,及

29、时上报生产中 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并参加事故的追 查处理。二、责任追究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釆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 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

30、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的。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釆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 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 开除的处分。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次的

31、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 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 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生产 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 患的,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5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 责任。第27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 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8条未对矿井通风及

32、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 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 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 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副矿 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 员上岗操作的,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爱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 要求,但未及时

33、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 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 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1.4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 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

34、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 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岗位职责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 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 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 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4条 组织编

35、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 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 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 查。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第9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 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第10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抓好安全质量 标准化工作。第11条 每日

36、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 异常及时处理。第12条按时参加矿长、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 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 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第14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5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 场指挥抢救,制定技术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处理。二、责任追究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37、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 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的。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 分。1)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2

38、)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 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21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 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或重要责任。第24条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做到合理开发、保持 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

39、,造成安全 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 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 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 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9条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 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

40、以及规定要求, 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 直接责任。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 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釆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 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 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

41、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L5安全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是矿井安全管理第一 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安全副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 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 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 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矿的安全工作需

42、要。第3条协助矿长监督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 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第4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 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6条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和考核奖罚细则。第7条参加矿召开的各类会议,听取各单位的汇报,针对现场检查提出存在的问 题和建议。第8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 全隐患。第9条督促本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追查

43、、处理发生的工伤事故和其他非人身事 故。第10条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 措施落实。第11条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第12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13条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 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 员。第14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 场指挥抢救,并参加事故的分析处理,制定防护措施。二、责任追究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

44、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 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第18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 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

45、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 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 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 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46、。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 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 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 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第25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第26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 任。第2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 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4.2 回采副矿长回采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原煤生产过程安全生 产负全面责任。回采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取得安全资格证。回采副矿长必须合理组织原煤生产,保证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