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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0/2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调配和使用1、药房根据医疗需求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和基数,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用药后凭处方和空安瓿(针剂)及时补充,保持基数。应当每天结算,并实行交接班管理。2、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按规定限量发药。3、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名单应在药学部门及医务科备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4、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
2、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5、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门诊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取药人。专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 年。6、药房还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账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领用部门、用药数量、结余数量。专账保存期限为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 3 年。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1、药房应当配备具有“CCC”标识的保险柜,并配备摄像头、防盗窗、防盗柜等必要的防盗设施。2、麻醉药品、第
3、一类精神药品领入、储存和调配发放等各环节应当明确责任,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交接班有记录。3、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4、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精品文档.5、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交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并由专人负责计数,并作记录。6、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院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7、发现盗取、抢夺、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8、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落实“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做到日清日结,账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