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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文本,由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围,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容。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有选择性
2、、补充性、修改性的容,注意防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容、空格部位填写其他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
3、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3.套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建筑面积,由套使用面积、套墙体面积、套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
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7.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8.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办理的等级类型。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12.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
5、品房的行为。合同编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甲方(出卖人):舜天房地产开发地址:营业执照:3268 邮编资质证书号:暂 NJF2038-A 资质等级:暂二级法定代表人:马小奇联系:0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尚梅联系:0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机构备案证明号:法定代表人:联系:邮政编码:乙方(买受人):何忠华国籍:中国所在省
6、市:汉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74 年 4 月 22 日个人:住所:市西夏区兴州路兴盈6 队 280 号证件名称:证号:7 联系:邮编:750021 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联系: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1、出 卖 人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坐 落 于西 夏 区 同 心 北 街25 号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银国用(2010)第 09603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5005.8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80年 04 月 29 日。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项目核
7、准名称为舜天嘉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银开规建管字(2010)192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1 。第二条预售依据该商品房已由房屋所有权证,备案号为房权登字【初】第2013060611号,备案机构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剪力墙,建筑总层数为 15 层,其中地上 15 层,地下 0 层。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同心北街 25 号怡宁小区 11 号楼 802公寓室。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变化,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其实测建筑面积共3
8、7.02平方米,其中套建筑面积 25.55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11.47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层高为2.9 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第四条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未抵押。抵押类型: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4.5.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
9、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退换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 2 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照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元,总 价款 为(人 民 币币)元,大 写整。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每平
10、方米5640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币)208792.80 元,大写贰拾万零捌仟柒佰玖拾贰元捌角元整。3.按照套计算,总价款为(人民币币)元,大写整。4.按照计算,总价款为(人民币币)元,大写整。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一)签 订本 合 同 前,买 受 人 已向 出 卖 人 支 付 定 金(人 民 币币)20000 ,该定金于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1 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2015 年 5 月 1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币)元,(大写整),应当与支付。3.贷款方式付款:商业
11、贷款。买受人应当于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币)。(大写:整),占全部房价款的%。余款(人民币币)元,(大写整)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4.其他方式:。(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分行营业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舜天房地产开发,账号为14。该商品房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和2 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 60 日之,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
12、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叁(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买受人逾期付款超出60 日时,如遇公司房价上
13、调,当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除承担“八-1-(2)”条违约金外,合同价款须按新价调整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设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见补充协议第三条;4.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一)基础设施设备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表准,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由买受人自行前往
14、供电部门办理开户手续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道连接,保证燃气供应,5.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 1、2、3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费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 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 1、2、3、4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 5 项未按时达
15、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 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约定交付日后之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双方协商解决(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小区绿地率:2016 年 06 月 30 日 达到 楼宇周边绿化 90%;2.小区非市政道路:达到;3.规划的车位、车库:达到;4.物业服务费用:达到;5.医疗卫生机构:达到;6.幼儿园:达到;7.学校:达到;8.;9.。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上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6、1.小区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双方协商处理。2.小区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双方协商处理。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双方协商处理。4.物业服务费用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双方协商处理。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双方协商处理。关于本项目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在 2015 年 5 月 4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10 日(不少于 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
17、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见补充协议第六条。交付该商品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15 日负
18、责修复,并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都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6)。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见补充协议第六条。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 和 2 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做累加)。(1)逾期在 60 日之(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
19、交付之日起,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叁(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
20、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见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4 种方式处理。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房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原理:(1)套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21、并自买受人人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建筑面积时,套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含 3%)部分的房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建筑面积时,套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套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建筑面积-预测套建筑面积)/预测套建筑面积*100%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建
22、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含 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建筑面积时,套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含 3%)部分的房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建筑面积时,套建筑面
23、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套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建筑面积-预测套建筑面积)/预测套建筑面积*100%(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围,双方约定如下:。4.双方自行约定;最终以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实测面积为准,单价保持不变,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第六章规划变更设计第十四条规划变更(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4、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 日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至日起的15 日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意接收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货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
25、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见补充协议第五条。第十五条设计变更(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 日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供热、采暖方式;3.;4.;5.。(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26、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货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见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通知送
27、达15 日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货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约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早晨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
28、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货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约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以下第(1)、(3)、(4)方式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2)出
29、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由双方在该商品房交接文件上予以确认和记录,并由出卖人在15 负责整改;(4)整改费由出卖人承担,凡因天气、温度等原因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整改日期顺延至具备条件时,买受人不得以此要求退房或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四)室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该商品房室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该商品成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该商品房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
30、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当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
31、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保修责任(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容。具体容见附件七。(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因第三方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三)在保修期,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10 日,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
32、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八条质量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十九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不超过 30 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第二十条房屋登记(一)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 种方式处理:1.买受
33、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2.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提前将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资料及有关费用或自行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关费用,逾期不提交或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如因出卖人以外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正常办理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
34、期限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舜天物业服务。(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_到_。(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物业服务费为2.0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约定选聘或续
35、聘物业服务企业。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第十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3.(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买卖人可通
36、过受让,承租方时取得使用权(另行签订协议);2.会所:归出卖人所有3.出卖人有权在小区无偿发布与项目或者出卖人名称有关的广告,进行类似的广告宣传活动。第二十三条税费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有买受人承担。第二十四条销售和使用承诺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
37、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容见附件十。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6.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动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封闭共用设施相关的检查口或开关设备。第二十五条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障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的,应在变更之日启15 日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
38、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1 种方式处理: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八条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39、。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肆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贰份,补充协议肆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贰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出卖人)(签章):乙方(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围)
40、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买受人已清楚了解该抵押事实,并对该抵押行为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完全知晓,并自愿承受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一、按揭付款规定(适用于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1、买受人知悉,出卖人仅提供本项目贷款银行信息,并不对银行贷款条
41、件及买受人获得银行贷款做出任何承诺,买受人在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条件、程序及需交纳的全部费用等,同意申请办理并承诺偿还能力、信用情况等符合贷款银行的办理条件。买受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前,向本项目合作银行提供贷款资料,审核资格,确认是否满足合作银行的按揭贷款审批条件,若由于买受人原因,未在年月日前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以买受人到出卖人处换取尾款凭据为准)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买受人办理贷款的年限、金额、利率等以受理银行最终批复为准,买卖合同签订后,如非应出卖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买受人及其配
42、偶自身条件不符合银行现有有效贷款政策;2、买受人及其配偶资信情况不良;3、买受人及其配偶方未能及时全面提供银行贷款申请资料;4、国家或银行政策调整、贷款申请、审批条件改变)导致按揭银行批准的贷款额低于买受人申请贷款金额的,则差额部分的房款或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审批同意的,买受人需在收到银行回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出卖人提出全部或部分转换付款方式,如买受人逾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或转换付款方式手续,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买受人按揭贷款行为系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买受人申请贷款获得银行批准后,应按银行确定的还款期限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如因买受人逾期向银行偿还借款
43、本金、利息等原因,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承担责任后可以随时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除偿还出卖人向银行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出卖人承担该商品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二、公积金房款规定(适用于选择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年月日前办理完毕公积金贷款手续(以买受人到出卖人处换取尾款凭据为准)。买受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被批准或未全额批准,应于收到住房公斤金主管部门回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出卖人书面提出全部或部分转换付款方式。如买受人逾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或转换付款方式手续,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附件五关于本项目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
44、途2.其他约定、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容约定如下:1、外墙:;2、起居室:(1)墙:涂料;(2)顶棚:涂料;(3)室地面:;3、厨房:(1)地面:;(2)墙面:;(3)顶棚:;(4)厨具:;4、卫生间:(1)地面:;(2)墙面:;(3)顶棚:;(4)卫生器具:;5、阳台:。6、电梯:(1)品牌:;(2)型号:。7.管道符合设计标准。8.窗户:。9.附件七关于保修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5、的约定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房质量保证书中的容对保修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1.地基基础和主题结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得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 年(不得低于 5 年);。3.供热、供冷水系统和设备:保修期限为:2 个采暖期、供冷水期;(不得低于 2 个采暖期、供
46、冷水期);。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2 年(不得低于 2 年);5.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2 年(不得低于 2 年);。6.。(二)其他约定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附件十一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出卖人与买受人所签订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YNGY11-802号】(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该买卖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风险它特别提示及协议1、商品房买
47、卖合同作为完全自愿的市场行为,将不可避免的受到由于市场情况波动、政策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买卖双方作为依法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市场主体,签署买卖合同前应当全面认识并充分考虑商品房买卖行为可能产生的政策、市场风险及合同责任。签署买卖合同后,由各自自行承担可能面临的上述风险及合同责任。2、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非出卖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均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并自愿签署。第二条关于宣传资料、公示文件及样板房的说明1、买受人确定,出卖人的售楼书、广告、宣传单、户型图及模型中的有关容、数据均视为要约邀请,并非实际施工依据,仅供买受人参考,并非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买卖合
48、同及补充协议约定。2、政府部门有关本项目的批准文件或图纸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示的文件、证书有关情况等出卖人已在销售现场公示并公告,买受人对上述明示容已清楚知晓并认可。3、出卖人展示的样本房仅作为商品房房间布局、装饰装修和家具摆放的事宜,并非交楼标准或买卖合同之样品。买卖合同附件所列装修标准确定的材料或设备(如有)如因非买方原因无法提供的,出卖人有权以与合同约定材料或设备同等价值或品质的其他材料或设备代替(如有)。第三条交付条件的约定1、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的(包括分期付款、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平米补差款等),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并不受合同约定交房时间限制。2、买受人未交清买卖商品房及办理相关
49、手续的费用,包括公证费(如有)、办理产权证工本费、印花税、契税、配图费、代办费(如有)、物业维修储备基金及政府规定应有买受人支付的其他税费等,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并不受合同约定交房时间限制。第四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出卖人延期交房的,交房日期据实顺延,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1、该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经验收符合国家强制性规,买受人不得拒绝接受交付或要求出卖人承担延期交付责任。如该商品房交付验收期间存在的不影响商品房使用功能的质量瑕疵(轻微渗漏,地砖、墙面、窗台开裂,空鼓以及其他装修质量问题等)经出卖人确认后按照质量保修规定维修,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等
50、其他任何责任。2、若因天气原因或季节原因导致合同项下绿化、道路未完成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不使用合同第十二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以出具相关文件的形式告知买受人何时可完成绿化景观及道路铺设。3、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卖人向买受人尽告知义务后,出卖人可据实顺延交房日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3.1、因政府部门政策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商品房延期交房的。3.2、因政府部门,市政能源单位进行与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干线工程或采取临时措施而引起商品房延期交付。3.3、因政府部门根据法令法规采取某项重要措施、调整规划或遇到目前技术水平暂时无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