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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解读及适用范围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劳动法。下面学习啦我为你介绍劳动合同法,希望对你有用! 劳动合同法解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安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起先对安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确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起先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
2、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全部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全部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记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安排经济体制下行政安排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状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3、,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依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削减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爱护劳动者的合
4、法权益,还是爱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爱护;还是;双爱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辩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看法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爱护;,既要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爱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同等爱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终也必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假如劳动合同法过分爱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
5、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爱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损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看法认为应当旗帜显明地爱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气对比严峻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假如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爱护,必定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同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变更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同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
6、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主动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终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动身,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安排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需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找寻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殊是同一
7、冲突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假如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敏捷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假如劳动者权益爱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应,不利于高素养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削减劳动争议的发生,有
8、利于爱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动身,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适用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气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实行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
9、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须要留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困难,有的实行合伙制,有的实行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须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依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
10、.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须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状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根据本条的规定
11、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根据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殊规定的,也要根据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状况也比较困难,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探讨团体,各种
12、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假如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根据本法进行调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看法的过程中,有些看法建议将一些敏捷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