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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摘要: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单一,教授方法以理论教学为主,忽视实践培训,考试方法也陈旧单调。随着时代的发展,此种培养模式弊端显现,急需加以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包括教师传授式培养模式,案例培养模式,模拟法庭培养模式、法律诊所教育培养模式。通过对这些模式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重新定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将培训内容与法律职业相衔接,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借鉴西方先进教学经验,实现教学方法多元化,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关键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践培训法律人才培养是近几年来的热门话题,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也是法学教学中迫切需解决的问题。随着时代
2、的进步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走进法律人才培训的课堂。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面临着知识经济的挑战、文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挑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变革的挑战和法学教育自身质量的挑战。所以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求,急需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建构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一、我国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我国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沿袭了前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奠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又因其专业口径过窄的原因,严重地阻碍了培训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一)培养目标单一化现行人才培养模式
3、尚无一个确切的定位,渠道多,层次广,形式杂,这对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而且培养目标较为单一、起点较低,仅仅局限在满足某一特定部门或岗位的工作需要上。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基本上定位在高级专门人才上,强调的是专业设置与工作岗位的一一对应关系,试图把学生培养成从事某一部门工作或完成某一岗位职责的专家。这种培养目标的定位,导致专业设置具体化,学生所能的岗位已按培养目标予以定格。但是培训人员走上工作岗位后,职位变动是非常频繁的事情。例如在检察院,一个检查人员接受职务侦查专业培训不久后被调往公诉部门从事公诉业务是很正常的情况,但此检查人员培训内容仅限于职务侦查方面。所以法律岗位
4、之间的内部调整,也会因为这种培训目标下的专业教育过细而不能胜任。(二)以理论教授为主在我国的法学教育方法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受教的对象。在法律人才培训中也延续了这种教学模式,老师以讲解法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培训学生只需熟记一成不变的要领和早已确定的结论,而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思考和见解。这种灌输式教学方法和纯理论教学严重脱离实践,导致培训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三)考试方法陈旧单调目前法学教育的考试模式主要目的是考察培训学生对培训内容的熟悉程度、掌握程度,能否准确完整地复述所谓的标准答案决定了考生能否取得高分,这种考试模式有很
5、大的弊端。在知识的构建过程中,让培训学生多次反复加强深化着本身就相当严重的理论思维模式,这就使得培训学生视野变得短浅单一,无法进行多角度的观察和有深度的分析理解,既埋没着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发挥,又考察不出学生的真实知识能力水平。二、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选择目前我国法学培训模式面临诸多挑战和质疑,因此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如何改进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并将这些模式运用到法律人才培训中。(一)教师传授式培养模式(二)案例培养模式案例培养教学法是指在对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进行讲授解释时,结合相关典型司法判例加以分析讨论,进而对相关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则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的一种教学方法。由于不同的
6、国家法律在形式上各有特点,法律文化及历史传统也存在差异,案例教学法只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中占据主要地位,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重视。近期以来,法学学术界开始逐步重视相关案例研究,教育界也意识到加强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这中教学方式对于学生深入理解相关法律和提高实践中操作运用法律的能力具有很大的帮助,这对于当前的教学改革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案例培训教学方式对老师要求很高,实施案例讲授的教师需具备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和分析案情的能力,这些能力是老师引导组织案例培训讲授的保障和前提。此外,老师的工作内容还包括精心选择合适的案例、编写案例解析思路,并引导课堂讨论的方向,既要防止出现课堂反映冷淡还要避免个别问题上学生因过于偏执而破坏了案例培训的整体计划。实际中真正具备这一能力的老师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