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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湖市2022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78号)精神,我市2022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为100万元(中央资金)。为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效益,实现绩效目标,制定方案如下。一、资金主要用途。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原料化、能源化、基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和收储运的市场主体。二、补助对象确定(一)补助对象申报条件1. 秸秆收储运和“五化”利用主体必须正常运行,在本市注册登记,有对公帐号,无不良信用记录。2积极参与秸秆收储运和离田利用的农业市场主体,有固定秸秆储存场所,必须与村级组织或种植大户等主体签订收储
2、秸秆的协议不少于2000吨。3秸秆综合利用主体收储秸秆的区域与全市农作物生产布局相一致。4秸秆离田转化利用的农业市场主体,必须拥有与利用量相匹配的加工设备。(二)申报程序依据全市秸秆收储运及利用主体发育情况,优先扶持奖补新成立或扩产的秸秆离田利用主体,优先选择在秸秆资源量较大的乡镇、村收储秸秆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主体申报、乡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推荐,市农村生态能源服务中心审核项目承担主体,连同实施方案报洪湖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补助标准。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5号)和省农村能源办公室关于实施2021年省级农村能源项目的通知(鄂
3、农能办20215号)精神,对项目承担主体按照秸秆收储运和离田利用5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项目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定的秸秆收储转化利用量,并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即按补助标准进行补贴。四、资金使用计划(一)原料化利用。依托2个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在新滩、峰口等乡镇,收储、加工利用秸秆8000吨(按每吨50元进行补助),共补助资金40万元。(二)能源化利用。依托1个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在汊河、黄家口等乡镇,收储、加工利用秸秆6000吨(按每吨50元进行补助),补助资金30万元。(三)收储体系。依托2个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在曹市、万全等乡镇,收储秸秆6000吨(按每吨50元进行补助),补助资金30万元。五、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核查主体收储利用台账资料、资金转账凭证、发票信息等相关资料,核查主体建立完备的财务账,核定2022年项目承担主体实际收储或利用秸秆数量,以作为项目奖补数量依据。对确实无法完成项目实施的,经研究后,对奖补对象及奖补资金进行调整。六、绩效目标通过项目实施,重点推广以离田利用为主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收储转化利用秸秆2万吨,促进洪湖草支垫产业、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和收储运体系不断健全,带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综合利用主体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