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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儿童受教育权保护政策探析该文以大量的特殊儿童教育政策相关政策文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梳理,研究者发现我国特殊儿童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从“补缺型”发展到了“普惠型”。为了进一步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该文提出相关建议:立法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遵循优先扶助特殊儿童的财政投入原则。1.特殊儿童及受教育权概述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里指出“把一切知识交给一切人”,他认识到不论智愚残弱,人的天性都是可以接受教育的。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对特殊儿童的概念和范围的确立就显得尤为重要。(1)特殊儿童中国幼教之父陈鹤琴先生在1935年发表的对于儿童年实施后的宏愿中提出“一愿全国儿童,不论贫
2、富智愚与否,一律享受平等教育,均获得身心的尽可能发展。二愿全国残疾儿童,均能享受特殊教育,获得自身天赋才能的发展,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享受人应有的一切幸福。”他将特殊儿童定义为:“盲、聋、哑、手脚残废、患肺病、白痴、疯狂的孩子,特殊儿童不仅包括生理缺陷儿童,也包括低能和超常儿童”。建国之后,我国的特殊教育除了发展盲、聋、哑童的教育,也开始重视对智力落后儿童的教育和超常儿童的教育。这一时期,我国特殊儿童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了残疾、智力异常儿童,我国关于特殊儿童的界定主要为身心缺陷儿童。此后,关于特殊儿童的主体不断有着新的扩展,如1994年的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就指出“学校应面向所有儿童,不论这些
3、儿童的身体、智力、情感、社会等处于何种情况。这些儿童应包括天才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边远地区及游牧民族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童工和其他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2022年我国民政部将儿童群体划分为四个层次:孤儿、困境儿童、普通儿童在此基础上又分了类型:其中孤儿为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困境儿童包括重病、残疾和流浪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包括父母重病或重度残疾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综上,该文中的特殊儿童指有着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其包括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智力异常儿童等。(2)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由宪法赋予并给予保障的每
4、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特殊儿童同样有权享受这项权利。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表现在获得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和资源。2.政策走向:“补缺”到“适度普惠”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关于儿童受教育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走向和背后的价值取向,该文以改革开放作为起点,对改革开放至今的相关文本进行梳理,结论如下:(1)19791995年:补缺型阶段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特殊儿童教育重点以普及特殊儿童九年义务教育为主。这一时期我国特殊儿童受教育权保护政策具有补缺型的特点,具体表现如下:在覆盖范围上,关注点侧重于盲、聋、哑和智力残疾儿童,仅关注身心发展缺陷这一类特殊儿童,没有拓展到更多特殊儿童群体。如,1986年义务教育法
5、中规定:“为了给视、听、言语和智力缺陷的适龄儿童普及义务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设置特殊学校(班)。”在覆盖内容上,重点关注学龄儿童的义务教育阶段,对学前教育等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较为忽视如,1988年在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中,提出“以普及初等教育为重点”的导向。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各教育部门要将残疾少年的教育规划纳入该区域的义务教育规划工作中。”强调把残疾儿童的教育纳入基础教育的体系,重点保障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中,也提出了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在保障水平上,物质救济多于服务项目,对特殊儿童
6、受教育权的保护更多的以物质帮助为主,缺乏社会服务体系的提供。如,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中指出:“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残疾少年儿童教育事业的领导和规划,逐步增加其教育经费投入以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2)1996年至今:适度普惠型阶段随着小康社会的到来,这一时期我国特殊儿童教育政策方面也发生了系列变化,处于补缺型向普惠型的过渡阶段,具体表现如下:覆盖范围上,相对于补缺型阶段,适度普惠型阶段政策开始关注更多的特殊儿童群体。2022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强调要将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划入基本的公共服务体系中。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我国关于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的覆盖范围已经拓展到了孤儿、残疾儿童和流动儿童等特殊儿童。覆盖内容上,在注重义务教育发展的同时也积极发展其他阶段的教育,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如2022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指出:“大力普及适龄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在提供资金补助的同时提供社会服务体系。2001年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满足其他各类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努力为家里社区和家庭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的社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