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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_公文驿站县河道采砂治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县境内河道治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其综合效益,使全县境内河道采砂有序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治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_3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治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省河道治理条例、省大路交通治理条例、省河道采砂收费治理实施细则和县河道采砂治理方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县行政区域内进展河道采砂,必需遵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治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等活动,按河道的治理范围以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2、河道治理范围内土地、水域,沙洲、滩地、砂、石、土料等均属国家全部。第三条为进一步标准河道采砂秩序,县政府成立县河道采砂整顿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南洋河一号坝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河道采砂日常治理工作。第四条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各乡(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进展有效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由县采砂整顿领导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展联合执法。第五条县水务局应当执照河道防洪规划和河势现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包括:规划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道开采总量、采砂场数量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河道采砂规划涉及旅游、交通、电力、通信、管道等设施爱护范围的
3、,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六条县境内河道在汛期内严禁采砂行为。禁采期,县水务局要结合实际状况,每年做一次规划,其中包含禁采区的范围等,并由水务局予以公布,设立明显禁采标志。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展河道采砂活动。第七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河道治理范围内进展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需取得水利部门的采砂许可前方可进展采砂活动。第八条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砂申请书;(二)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三)采砂方式为船采的,应供应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和采砂机具的来历证明书;(四)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4、或者有关文件;(五)应供应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河道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或者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二)采砂设备(包括采砂机械名称、种类、数量、功率)和采砂从业人员的根本状况;(三)采砂地点和范围;(四)开采时段及日作业安排;(五)采砂机械禁采期停靠地点及防护措施;(六)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七)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八)砂料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九)运砂方式、路线及水工程爱护措施;(十)其他有关事项。第十条县水务局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到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打算。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应使用
5、由省水利厅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一年。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河道采砂许可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二)对影响防洪安全的砂石料、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要准时去除或复平;(三)不得损坏河道治理范围内的界桩等其他工程设施;(四)不得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爱护范围内堆放砂石料。(五)不得损害河道沿线大路、桥梁通行条件,不得损害大路交通条件,制止在大路建筑掌握区范围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堆放砂石;制止在大路桥梁掌握区范围内采砂。(六)不得为
6、运输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第十三条河道采砂治理费的征收标准,依据省河道采砂收费治理实施细则,采砂、石、取土按市场销售价的15%计收。第十四条河道采砂治理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第十五条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县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治理工作的监视治理。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征尽征;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采砂大路的监管,保障大路安全畅通。第十六条非法占有、无理阻挡、扰乱采砂经营秩序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赐予治安治理惩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第十七条未办理相关证件,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惩罚:(一)未办理河道采
7、砂许可证,擅拘束河道治理范围内采矿的,由县水务局依照省河道治理条例其次十九条规定,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惩罚。(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擅拘束河道治理范围内采砂的,县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缔方法第四、第九条规定,责令停顿相关经营活动,查封、扣押特地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对于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一律严禁开采。第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县水务局依照省河道治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
8、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其次十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县交通运输部门及其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依照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方法相关规定予以惩罚。其次十一条使用暴力、威逼等手段,拒绝、阻碍乡、县水务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依法赐予治安治理惩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二条依照本方法,受惩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听证会。其次十三条当事人对县水务局以及相关部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十四条河道治理范围以外采砂活动,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治理。其次十五条本方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其次十六条本方法由县河道采砂整顿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下是与县河道采砂治理方法相关的文章县河道采砂治理方法县河道采砂治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县境内河道治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其综合效益,使全县境内河道采砂有序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治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_3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治理确保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共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准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