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宣传稿参考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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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学习宣传稿参考例文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保障其依法享有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有助于激发社会创新发展活力。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2022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律。后来又陆续制定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这些立法为开放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保驾护航作用,赋予社会尤其

2、是民事主体更广泛的自主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发生重要转变。编纂民法典,有助于全面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法典确立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和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民事权利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同时要看到,随着人们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民事法律制度也面临确认新型民事权利、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挑战。比如,顺应科技发展及相关财产观念变革,确认民事主体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承认民事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回应

3、信息时代对人格权的新要求;等等。民法典通过确认和拓展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民事主体充分享有和有效行使其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和根本目的。民法典为规范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依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的复杂程度日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城市和农村社会治理都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这对民法规则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典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创设相关规则。比如,设置非营利法人制度,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一制度满足了民事主体投身公益、参与社会治理的需求,有助于促进国家与社会在公益领域的沟通和协作,提高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4、、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民法典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们要坚持用法治来划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注重通过市场手段调节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高效运行提供一整套法律规则。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5、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民法典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比如,婚姻家庭制度反映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制度载体。民法典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原则性规定,并在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人格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关系中,注重弘扬中华传统家庭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增设离婚冷静期、明确亲属和近亲属的范围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充分发挥民法典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还需要民法学者进一步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不断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

6、撑。民法典宣传稿范文篇二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不由让人畅想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

7、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

8、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讨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是今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经过一代代民法学者接力奔跑,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我国将告别“散装”民法时代,迎来

9、新的民法典时代。先哲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是市民法、权利法,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典就是要将这个“总和”,尽可能囊括到一部成体系的法典之中。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遵循。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民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标志。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伴随新时期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形成并不断发展

10、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我国民法典是一部“新法”,对现有民事法律进行梳理、整合、完善,使之更加全面完整,更具系统性、协调性。我国有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有2022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以及仍在继续适用的民法通则等,单行法律数量多,内容庞杂,有的存在抵牾之处。如今,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以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汇聚成了这部共1260条、10万余字

11、的民法典。经过整理、编订之后,在划定好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7个“楼层”里,民事法律各归其位,类型清晰、秩序井然。民法典对众多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确认”,将在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民法典新增内容里,用益物权中增加的居住权可能是影响最大者之一。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以房养老”卖给他人,夫妻离婚一方没有产权又无房居住等等,都可以要求设立居住权。合同编中,基于此次疫情增加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还增加了4种典型合同;此前并没有单行法律作为基础的人格权,更是独立成编了,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12、重大决定以来,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持续取得积极进展。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民法典编纂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充分回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

13、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反映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为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民法典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也开启了我们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其中一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

14、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22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

15、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

16、“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

17、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当你看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

18、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中国民法典:编条文建议稿(总则)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参加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有崔建远、韩世远、陈甦、傅静坤、陈晓、王轶。崔建

19、远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合同的订立、第3章合同的效力、第5章合同的履行。韩世远起草:第4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6章违约责任。傅静坤起草:第7章买卖合同、第8章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第9章赠与合同、第15章雇用合同、第16章承揽合同、第17章建设工程合同、第18章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第19章运输合同。陈晓起草:第11章融资租赁合同、第12章存款合同、第13章借款合同、第35章保证合同、第36章独立保证合同。王轶起草:第10章租赁合同、第14章借用合同、第23章技术合同、第24章保管合同、第25章仓储合同、第32章演出合同、第33章出版合同、第34章合伙合同。陈甦起草:第20章委托合同、第21章行

20、纪合同、第22章居间合同、第26章物业管理合同、第27章教学培训合同、第28章医疗合同、第29章餐饮合同、第30章住宿合同、第31章旅游合同。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崔建远、韩世远负责统稿,最后由梁慧星修改定稿。目录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合同的订立第3章合同的效力第4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5章合同的履行第6章违约责任第7章买卖合同第8章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第9章赠与合同第10章租赁合同第11章融资租赁合同第12章存款合同第13章借款合同第14章借用合同第15章雇用合同第16章承揽合同第17章建设工程合同第18章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第19章运输合同第20章委托合同第21章行纪合同第22章居间合同第23章技术合

21、同第24章保管合同第25章仓储合同第26章物业管理合同第27章教学培训合同第28章医疗合同第29章餐饮合同第30章住宿合同第31章旅游合同第32章演出合同第33章出版合同第34章合伙合同第35章保证合同第36章独立保证合同第1章一般规定第1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订立合同并决定其内容及形式。第3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4条【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当事人协商同意或者法律许可的原因,不得变更或者解除。依法成

22、立的合同,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第2章合同的订立第5条【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方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该意思表示通常采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但也可以用其他能够充分表明其合意的方式。第6条【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除外。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对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有形复制的任何通讯方式。第7条【违反合同形式要求的后果】根据法律的规范目的,形式为合同的必备要件时,当事人违反法定形式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如当事人已履行合同或者

23、形式欠缺已被补救且认定无效会导致明显不合理结果的除外。违反约定形式的,合同不成立。但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或者行为,形式要求已被废除或者可视为已被废除的除外。第8条【要约的含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至少应包含合同性质上要求的和一方当事人要求的必要事项,以使意欲成立的合同内容具体确定或者可能确定;(二)有一经相对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合同拘束的确定意思。第9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性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供应商以公开的广告或者价目表,或者以商品展示的方式作出的,以特定价格

24、供应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意思表示,推定为要约,直到其库存商品被售完或者提供服务的能力被用尽为止。第10条【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已经约定了确定到达时间的标准的,依其约定;无此约定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11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2条【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生效后即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可以撤销:(

25、一)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二)要约有不受拘束的表示的;(三)其他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3条【要约实质拘束力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丧失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丧失承诺资格:(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四)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等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第14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15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要约预先另有声明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事件的性质,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的除外。第16条【强制缔约】

26、承诺是受要约人的权利,但邮政、电信、电业、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铁路、公共汽车等公用事业单位负有缔约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的缔约请求。医院及医生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诊疗、检验或者调剂处方。餐饮业经营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就餐请求。旅店业经营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消费者的住宿请求。出租车司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载。第17条【承诺的期间】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第18条【承诺期间的起算】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

27、中规定有承诺期间的,该期间自信件中记载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的日期起算。信件未记载日期的,自该信件上显现出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该期间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19条【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自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准用本章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事件的性质或者要约的特别要求,在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时生效。第20条【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1条【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如果合同已开

28、始履行,或者能证明合同书仅具有为证据目的使用等非形式要件意思的除外。第22条【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实践合同的订立,交付标的物等行为在承诺之后进行的,合同自交付行为完成时成立。第23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撤回准用本章第11条的规定。第24条【承诺的迟到】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如果要约人能够知道依通常情形该承诺能及时到达的,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迟到的情况。未及时通知的,该承诺视为未迟到。第25条【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以扩张、限制或者添加等方法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拒绝原要约而作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29、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和地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的变更,视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但对上述内容的轻微扩张或者限制,以及与习惯或者法律的补充性规定相一致的事项内容的添加除外。根据当事人意思及行为性质,变更内容可与未变更部分分离的,对未变更部分的承诺仍然有效。第26条【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承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27条【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提供者为与不特定多数的对方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具体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经具

30、体协商而达成一致协议的条款。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但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除外。第28条【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格式条款未以合同书形式或者作为合同书附件等类似形式表现的,提供者应向对方明示其内容。未明示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如因字体、印刷或者其他异常情事,使对方在通常情况下难以注意该条款内容的存在,难以辨识或者难以接受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的内容。第29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应客观地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不考虑提供者的特殊情况。对对方不利的条款有疑义时,应采用限制性解释。对于有多种解释的不明确条款,应当选择对提供者不

31、利的解释。第30条【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全部条款的内容、条款产生的方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其他情事,如格式条款显失公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方有权撤销该条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条,规定可撤销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具体类型。第31条【未能订入合同的条款及被撤销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的全部或者一部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被撤销的,如除去该部分,合同也可成立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但其他部分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的除外。第32条【格式条款的冲突】当双方当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格式条款时,如果双方对除格式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应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实质上内容相同

32、的格式条款订立。但一方当事人事先明确表示或者事后及时通知对方不受此种合同拘束的除外。第33条【禁止性诉权及管辖法院】合法成立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格式条款使用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告所使用的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劳动者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并禁止其继续使用。人民法院宣告格式条款无效并禁止其继续使用的判决,对被告以外的其他格式条款使用人有同等拘束力。本条第1款规定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先合同义务】在准备、磋商等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保密、照顾、保护等义务。第35条【缔约过失责任】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前条

33、规定的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或者虚假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持有或者知悉的他方的商业秘密;(三)显然无正当理由而中断缔约或者进行恶意磋商的;(四)违反保护义务,致使他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的;(五)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他方当事人却非因过失而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的;(六)其他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当事人违反前条规定的义务,给他方以及与其关系密切者的人身和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考虑正常的商业风险和交易习

34、惯。第36条【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范围为当事人一方信赖合同有效但因对方的过失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所受的损失,包括为缔约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另外订立合同的机会所受的损失。前款所谓损失包括缔约过失侵害对方的人身权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第37条【诉讼时效】前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关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时起算。第3章合同的效力第38条【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9条【合同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二)违反公共秩

35、序或者善良风俗的。第41条【预先免责约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约款无效:(一)预先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的责任的;(二)预先免除或者限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第42条【合同无效的后果】无效合同不发生当事人通过该合同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前款规定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自合同履行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4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43条(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为一方或者双方保留解除权,符合约定的条件

36、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4条【法定解除权(一)履行不能】因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5条【法定解除权(二)非定期行为的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该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第46条【法定解除权(三)定期行为的迟延履行】依合同性质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在一定期限履行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不作前条规定的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第47条【法定解除权(四)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完全履行的意思履行合同,但其履行与合同的本旨不符的,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依下列规则予以确定:(一)在债

37、务人补正后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形,准用第45条的规定;(二)在合同不能补正、债务人拒绝补正或者补正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情形,准用第44条的规定。债务人部分债务不履行而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可按全部的债务不履行解除合同,否则只能就不履行部分解除合同。第48条【法定解除权(5)先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第49条【不许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一)轻

38、微性违约;(二)违反附随义务,仍可期待债权人遵守合同;(三)债权人对违约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违约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迟延受领给付期间,且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四)解除合同将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50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数人的,前款通知,应当由其全体当事人或者向其全体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得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51条【合同解除的效力(一)恢复原状】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双方互负恢复原状的义务。除法律另有

39、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依下列规定:(一)从他方受领的标的物,应返还原物;(二)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应返还同数额金钱并附加自受领时起的利息;(三)受领的标的为劳务或者物品的使用的,应作价偿还;(四)受领的标的物生有孳息的,应一并返还;(五)就应返还的物已经支出了必要或者有益费用的,有权在他方受返还时所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六)应返还的物因毁损、灭失或者其他事由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偿还。如合同中约定了对待给付,则应当以该对待给付代替作价偿还。第52条【合同解除的效力(二)损害赔偿】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其因信赖合同能够履行而遭受的损失。但债务人有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免责事由的除外

40、。第53条(合同解除的效力(三)同时履行)当事人双方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义务,应同时履行。前款情形,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第54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四)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55条(解除权消灭期间届满)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该期限届满而当事人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事由发生起一年内当事人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56条(终止权的行使)继续性合同中,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有终止权的,可以终止合同,终止权的发生事由及其行使,准用合同解除的规定。第57条(未定期间的终止)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继续性义务,而未定存

41、续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可在任何时间终止合同,但应当给相对人预留寻求替代安排的合理时间。第58条(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时,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合同终止后的损害赔偿,准用合同解除的规定。第5章合同的履行第59条【全面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60条【附随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照顾、保密等义务。第61条【情事变更】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事发生异常变化,如仍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

42、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据本条第1款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62条【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律关于各种有名合同的规定;按照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履行地的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

43、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中等价格履行;无市场价格的,参照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应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一方应给对方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并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履行;合同未约定分批、次履行的,债务人应当一次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但因债权人的原因所增加的履行费用,由

44、债权人负担。第63条【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也可以依此约定取得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权利。第三人的请求权自其明确向债务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时发生。第三人未作表示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撤销该约定。第三人拒绝接受时,视为自始未取得合同中为其约定的权利。于此情形,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64条【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债务人基于前条规定的合同而得对债权人主张的一切抗辩权,均可以对第三人主张。第65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此约定对第三人无约束力。第三

45、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适当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情形而拒绝其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请求。当事人一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影响他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不适当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有权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情形拒绝其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请

46、求。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影响他请求先履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68条【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其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移转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者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并且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

47、偿。先履行一方违反前二款规定擅自拒绝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后履行一方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有权请求后履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第6章违约责任第69条【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未依合同债务的本旨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第70条【一般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71条【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72条【为第三人负责】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73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即使不迟延履行,仍会造成如此损失。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74条【违约方的补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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