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探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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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教学法探源摘要:案例教学法起源于哈佛大学,是法学教育学院化的产物。完整的案例教学法包括课前预习与课堂的苏格拉底式讨论,案例在其中处于支配地位。案例教学法在发展中经历了从知识论到方法论的转变,重视法律思维与法律程序。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法有优势,也有不足,其发展的道路也就是扬长避短的过程。关键词:案例法;科学主义;苏格拉底式方法;法律思维案例教学法作为美国法学教育标志性的教学手段,日渐扩展到工商管理等相关学科,具有极大的光环。但对于欲采用该种教学方式的国内高校而言,案例教学法本身面貌的澄清实为首要任务。本文对美国案例法的起源及作法进行展示,以期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借鉴做好铺垫。一、案例教学法的

2、起源:对于误解的澄清作为一种完整、可借鉴的教学方法,案例法起源于哈佛大学。像欧洲传统大学一样,自1634年获得特许令后的两百年间,哈佛大学都围绕宗教开设课程,甚至法律的教学也不例外。转变来自于1869年查尔斯艾略特被任命为校长,在此之前,他是麻省理工学院的化学教授。艾略特引荐兰戴尔为哈佛法学院的院长,而案例法一般认为是兰戴尔的创新。在我国语境下,对于案例法容易产生某些自以为是的定性,结合哈佛大学案例法的发展历程,将案例法的一些特质分析如下:1.案例法的哲学基础是理性与进化论在哲学基础上,案例法更接近于欧洲大陆的理性哲学。艾略特认为并不需要借助于上帝,通过科学方法,人类可以掌握不断增长的知识。这

3、决定了他对高等教育的信念,即在高等教育中将人类的知识进行分类,而任何种类的知识在大学都可以传授。长达40年的哈佛大学校长任期间,艾略特将学科的基础只建立在“真实”之上,对于法律而言,最为真实的材质无疑是“案例”。艾略特依据其哲学观点选择教师组建大学,正是因为观点一致,曾经的校友兰戴尔才被聘为教师。在案例法建立后,兰戴尔曾明确表达了他的“科学方法”:首先,法律是科学;其次,关于那门科学所有可得到的材料都包含在印刷好的书本中如果它是科学,少有争议的是它是最伟大也最困难的科学。作为科学的法学也适用进化论,“作为科学的法律包括了一定的原理与规则,而每一种规则都经过了漫长的阶段才达到现在的状态;换言之,

4、数个世纪以来通过许多的案例,它在生长、扩张。”正是基于科学主义、理性主义与进化论,案例被引入法学教育,并成为关注的中心。2.案例法是学院派的产物人们很容易将案例法与实践教学相连,并认为这是由于英美法系强势司法体系的影响。但案例法在诞生之初与法律实践并没有直接关联,甚至还刻意回避实践的影响。决定案例法学院色彩的事实至少有两个:一是兰戴尔在选择教师时所坚持的反实践标准,“有资格教法律的人不必要有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与人打交道、对案例进行讨论的经历”。该种标准首先体现在詹姆斯巴尔埃姆斯的聘用上,因为埃姆斯基本没有法律实践经验。艾略特高度评价了埃姆斯的非实践背景,“这将是我国职业组织自设立以来最具有深远

5、影响的变化之一”,埃姆斯的任命是成功的,正是他将案例法变成了现实。二是法律职业界对案例法的态度。在一开始,法律职业界对案例法持反对意见,反对的原因较为复杂,但根本的隔阂在于案例法一开始就是在学校里设计出来的教学方法,而不是职业界提供的可行方案。职业律师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让学生广泛地、盲目地阅读各种案例”,而在结果上,“它使得年轻律师太爱诉讼而不对其当事人有任何的限制”。3.案例法适用于本科教学美国法学教育所适用的学历层次也经历了发展,并非一开始就是适用于研究生阶段。在兰戴尔1870年开设判例法时,哈佛大学的法学院只能算是本科层次的教学,虽然法学教育的时间逐渐在延长,从1年延长到23年,但这仍

6、是本科层次的教育。兰戴尔努力将法学教育建设成为大学后教育,即学生已经获得学士学位后才接受法学教育,最终在1919年,法学院的学生在入学时必须都有学士学位,而这时案例法已基本成形,并正在美国高校间传播。4.案例法的教学规模一般认为,案例法是适合于小班教学的贵族方法,但至少在其创立之际,案例法所取得的效果恰恰相反。在兰戴尔时代,法学院的财政一般是自收自支,财务状态直接决定了教师的人数与教学条件,这和经营企业的道理完全一样。案例法的出现为兰戴尔解决了师生比的问题。与案例法相对的教学方法是讲授法,也是一直以来在哈佛所使用的方法,但因为传承自学徒制,所以讲授法限制了授课规模。案例法则完全抛开了历史的羁绊

7、,令人吃惊的是案例法使得教学班级的规模扩大到“学术报告厅的规模”,一名教授可以负责75名学生。而哈佛法学院通过案例法的采纳实现了财政上的盈余,这真是案例法意外的收获了。二、案例教学法的界定一直以来,因为我们自身的习惯与传统,我们将教学方法与课堂紧密相连,认为课堂是教学方法展示的舞台。这种习惯思路对于美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法至少是狭隘的。一是课前的预习环节。案例教学法与大陆法系教学方法最大差异之处可能不在课堂,而在于课前环节。英美法系的案例有两大特征:一是渊源久远,堆积如山,并且案例还在不断的产生;二是英美法系的判决书长于论理,每个法官都要发表各自的意见。为了给自己的判决找根据,就要从头说起,这决

8、定了判决书普遍较长。这两个特征决定了案例法的实施要倚重于学生的课前预习,否则课堂教学无法展开。为了直观展示阅读量的大小,我们引用一名中国留学生的叙述,“光是(公司法)案例的caebook就有A4纸1421页,所需用的法规一书就有A4纸1725页,第三本是今年最新的补充案例有100页”,“公司法的阅读量是最大的,如果某天只读30页大家就喜形于色觉得是最少的”。在兰戴尔运用案例法时,这种案例教科书并不存在,他自己不得不编辑合同法的案例书。到了现代,英美法中各主题的案例都已汇编成书,但因为最新案例的出现及教师与教科书关注重点的不同,教师补充发放阅读材料仍属经常。阅读重要案例的摘要,理清案情与争论点,必要时需要阅读判决书的全文,这导致学生课前预习的工作量相当大,同时也保证了课堂讨论有的放矢。二是课堂的苏格拉底式方法。苏格拉底式方法也称为问答法,形象地展示了课堂通过师生的问答而推进的场景。“福克斯先生,请你讲述培尼诉凯尔案的事实。”1870年的合同法第一次上课,兰戴尔用这个问题开启了案例法的大门,带来了法学教育史上的一次大变革。在案例法课堂上,教师将对已布置阅读的案例进行提问,这可以判断学生是否阅读了相关的案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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