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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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摘要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拓展了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规范了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的主要规定、对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进行研究,提出应对措施,以此推动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关键词修改强化法律监督机遇挑战近年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要求加强民事诉讼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

2、,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顺应了这一趋势,把加强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此次修改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深入学习和领会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立法要义和精神内涵,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是基层院民事行检察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的主要规定(一)扩大了检察监督的领域,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的职能1.检察监督从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而且在第235条中重申和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使得检察监督从事后监督扩展到全过程的监督,同时使得执行监督有法可依。同时,

3、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2.从监督的形式来看,除了原来的对生效裁判的抗诉外,还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该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此,检察建议成为与抗诉并列的法定监督方式。(二)赋

4、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权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但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难以发挥作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使得检察机关的调查权有法可依,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保障。(三)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抗诉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条件(四)公益诉讼首次入法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上述几方面主要内容外,修改后民诉法还规定了检察

5、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期限、限定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次数、增加了三类一审终审案件、缩短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等等。(一)民行案源的扩展将受到影响2.对申请再审的时限进行了调整。将修改前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改为六个月,缩短了当事人的申诉时限,也将制约民事行政案源的扩展。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172条又规定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会进入调解程序,但是民诉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也会对民事行政案源的扩展产生

6、影响。(二)虽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亟待司法解释加以具体规定1.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检察建议的效力,但是却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时的救济程序或者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如何处理、检法如何对接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亟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2.从云南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到嘉兴社团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相关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全国范围内公益诉讼获胜的案例少之又少,立法缺失是最重要的原因。虽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目前我国还无任何法律授权的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案件管辖权规则、法律程序以及举证责任、诉讼费用承担和诉讼时效等还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便更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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