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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原始取得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原始取得。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原始取得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23年司考金榜题名。1、善意取得(1)概念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2)构成要件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协议、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 (原则上不合用善意取得)
2、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b、直接规定物权处分人补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行无权处分行为C.第三人为善意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
3、,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规定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规定无权处分人承担补偿责任,也可以规定让与人返还不妥得利。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除了动产可以合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合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合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合用同样规则。C.善意取得不仅合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合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4、、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D.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管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合用善意取得制度。(5)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A.善意取得【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补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
5、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B.表见代理【重点法条】:协议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协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C.表见代表【重点法条】:协议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拾得遗失物(1)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但是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合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A.拾得人的
6、返还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B.拾得人的告知或上交义务【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告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C.拾得人的保管义务【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 敎育 网D.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未予返还:积极不能取得所有权,所得利益为不妥得利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补偿责任;(返还+补偿损失)【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
7、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单方允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E.无人认领时国家取得所有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3)假如遗失物通过转让为别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补偿损失。具体规则是:A.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补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B.假如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
8、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合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3、发现埋藏物(1)概念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从其体积、固定性等方面讲,一般不会发生埋藏的问题。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于土地(称为包藏物)之中,但也不全是如此。例如埋藏于房屋墙壁中的物,也是埋藏物。(2)埋藏物类型、后果:A.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合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B.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4
9、、先占(1)概念: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2)先占的要件A.须为动产B.须为无主的动产所谓无主是指没有所有人,而不是所有人不明。遗失物不是无主物,只是暂时与所有人脱离。无主物涉及历来就没有所有人的物和所有人抛弃之后而没有所有人的物两种。C.标的物须非法律严禁占有的物。 法律 敎育 网若法律规定某些动产专属于国家,即使未为任何人所有也不是无主物,不能通过先占而取得,比如珍奇动植物等。D.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该无主物注意这里不需要将所有的意思予以表达,所以不构成意思表达,也就不构成法律行为。(3)性质和法律效果A.性质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以意思表达为要件;B.效果由先占人取得该无主物的所
10、有权。5、添附(1)概念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假如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也许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2)添附有如下三种情形:A.附合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所需费用过大的事实。附合可分为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B.混合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种类物互相混杂不能辨认的事实。C.加工加工是指在别人之物上进行劳动使之成为新物的事实。(3)法律后果A.假如添附行
11、为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有权规定添附人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失。B.假如是通过财产所有人批准的添附,关于新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假如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比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个人共有,该种共有是按份共有。C.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6、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1)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孳息的所有权归属A.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约定。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买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