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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美国A公司 10月4日向我B公司以传真发盘,出售电子元器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查索赔条件提出了不批准见。10月5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B公司批准接受A公司的价格,A公司批准B公司提出的检查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批准两公司的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协议。10月20日,A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见了B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协议文本,B公司的代表则表达要审阅后再签字。三天后,A公司的代表再次会见B公司的代表,而B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协议上签字。A公司的代表即索
2、回了未签字的协议。11月份,A公司致电B公司规定开证履约,B公司不批准,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试问:(1)双方于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达协议已于此时成立?(2)规定签署书面协议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不会影响到协议的有效成立?(3)双方最终是否建立协议关系? 答案要点:协议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协议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协议,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协议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协议的法定形式。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但应当注意,在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和
3、当事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见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协议时,要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是否对其作出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愿,来拟定买卖协议的具体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前期的书面传真中并没有达成交易,而随后在口头磋商中虽达成协议,但又保存了条件,即决定在10月广交会上达成书面协议。后来由于种种因素,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买卖协议所规定的具体形式没有完毕,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成立。2.国内某外贸公司业务员A与国外某进口商B谈妥一笔业务,双方决定用中方提供的传统的外贸格式协议。双方通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随后,A将该公司的格式协议填制完毕并签字后,把协议正面传
4、真给进口商,进口商收到后签字回传。外贸公司按协议规定交货,但货品到达目的港后,进口商迟迟不付款,却在货到目的港4个多月后忽然提出货品质量有瑕疵并提出索赔。外贸公司提出:依据协议背面条款,质量索赔应当在货到目的港2个月内提出,并附具权威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因此外商索赔不成立;而外商则提出其并不知道背面条款的存在,双方并未就背面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其索赔是合理的。外贸公司决定诉诸法律,但由于不能证明买卖双方对协议背面的仲裁条款已经达成协议而遭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试对本案做出评析。答案要点:格式协议是指具有格式条款的协议。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协议时未与对方协
5、商的条款。格式协议的产生是由于在某些行业进行频繁地、反复性地交易,在这个过程中,为了简化协议订立的程序而形成的。这种具有格式条款的协议在实践中应用比较多,所以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就需要仔细审查协议的内容。本案是由于格式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国内传统的外贸格式协议,由于背面的格式条款由中方事先拟就,其内容一般对中方有利。但在解决某些国际货品买卖纠纷过程中,这种形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交易需要,并且假如用得不好, 反而对中方不利。为解决传统格式协议在使用过程中的弊端,最妥善的办法是,改变目前外贸公司格式协议的形式,取消印制背面条款的行统作法,将所有协议条款印制在一面纸上。另一种方法是在格式协议
6、的正面及背面均签字,并且将协议两面都传真给外方,规定外方在两面签字后回传。3.某年11月4日顺达公司应瑞典TG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CIF价格340欧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TG公司接受到报盘后,请求顺达公司:“减少价格;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320欧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1月30日。TG公司接受到顺达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公司:“增长数量;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再将数量增至800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TG公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顺达公司在接到TG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
7、涨。顺达公司不乐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品售出,不能提供货品”。 TG公司不批准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规定顺达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协议。提出:“执行协议或者补偿差价损失6万欧元,否则将起诉与法院”。试问:双方间的买卖协议是否成立?TG公司有无合法理由提起诉讼?为什么?答案要点: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应涉及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协议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协议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结识协议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协议必须通过两个程序,即发盘和接受。本案中,通过推迟的发盘有效期是1
8、1月30日,AM的承诺于11月26日到达,是有效接受,协议应于11月26日成立。SB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品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协议,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因此,双方间的买卖协议已经成立。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协议。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品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查时,货品的品质良好,符合协议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查发现部分货品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因素是货品包装不良,在运送途中吸取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
9、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品装船前经检查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送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补偿。试问,A公司的申辩是否有理?此争议应如何解决? 并请说明理由。答案要点: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补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品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补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品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送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因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品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
10、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假如途中由于忽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品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2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协议。在协议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品,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送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品保险。事实上,货品也安全及时到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规定拒收货品拒付货款。请问,买方
11、的规定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解决?答案要点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协议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品在运送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假如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规定,即使货品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规定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
12、品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3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协议,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协议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品之后汇付给卖方。协议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规定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品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品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
13、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品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所有约定的货品为由,仅批准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通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23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毕?(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要点:本案例重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23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23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毕:(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品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别人提供的运送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
14、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品在卖方的运送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别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别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品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送代理人,才算完毕交货义务。4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消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品一批。该商按协议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品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品运送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
15、爆炸淹没,该批货品所有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达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解决?并说明理由。答案要点:本案涉及到CIF协议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协议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23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品风险,凡货品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协议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协议,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协议规定将货品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品已在运送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批准对方的规定,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1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欧洲销售一批货品,出口总价为10
16、万美元,装于一个40英尺的集装箱内,贸易术语采用CIF Rotterdam,已知从青岛至鹿特丹的海洋运送费用是每个40英尺的集装箱3000美元,海洋运送投保一切险(费率为1%)和海洋运送战争险(费率为0.5%),投保加成率为10%,另知该批货品的国内购入价为人民币702023元(含增值税17%),该外贸公司的定额费用率为5%,退税率为9%,结汇时银行的外汇买入价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8.30元。试计算这笔出口交易的盈亏率和换汇成本。答:出口商品盈亏率是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是指以某
17、种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与出口所得的外汇净收入之比,得出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其计算公式如下: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总成本(人民币) / 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在本案中,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1000003000100000110%1.6%)8.30(1+9%)=861636元人民币;出口总成本为702023(1+5%)=737100元人民币;这笔出口交易的盈亏率=(861636737100)/ 737100=16.9%,属于赚钱。换汇成本=737100/(1000003000100000110%1.6%)=7.7394,换汇成本较低。2我某出口公司向法国某进口公司就某类出口商品询盘,法
18、商报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马赛,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大连每公吨人民币2 978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的买入价人民币938.12元,卖出价人民币942.35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598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2元。问我公司能否接受此报价?为什么?答案要点:本案通过比较我方FOB报价与法方FOB报价就可以知道我公司能否接受法方的报价。法商报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马赛,折合FOB人民币保价为400938.12598102=3 052.48人民币。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大连
19、每公吨人民币2 978元。因此,通过比较,法方报价高于我公司价格,我公司可以接受此报价。1韩国KM公司向我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制协议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重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协议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协议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准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规定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消协议并提出贸易补偿。试问,KM公司的规定是否合理?并评述此案。答案要点:本案是
20、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公司的规定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品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商业惯例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品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的货品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品或撤消协议并提出损害补偿。因此,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协议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协议,卖方必须严格按协议的约定交货。此外,在表达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品品质也许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规定提供山东大蒜的规定是合理的
21、。其实,碰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告知买方,规定变更协议或解除协议。2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品,计值80万美元。协议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本地市场的销售规定,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试对此案作出评析。答案要点:目前许多国家对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有关包装和标签管理条例,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严禁在市场上出售。标签是指附在商品或包装上用以简介生产国别、制造厂商、货品名称、商品成分、品质特点、使用方法
22、等内容的标志。在销售包装上制作标签时, 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一些发达国家常以这些规章制度作为限制国外进口的一种手段, 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欧盟在商品标签方面有一系列的规定,基本内容就是商品自身或外包装上必须带有内容全面、可读、可理解、对的的标签。从本案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协议。我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品自身的质量未导致影响;二是未按协议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属于法语区,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规定加注法文。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规定,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1我口岸某公
23、司出口货品共50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USD275 CFR Copenhagen。几天后,国外商人规定将价格改报为FOB Shanghai。己知该批货品每箱的体积为45cm35cm25cm, 毛重为38公斤,净重32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0美元,到Copenhagen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港口拥挤附加费20% 。试求FOB Shanghai价为多少?答案要点:本案例重要涉及了班轮运费的计算。运费计算环节如下:选择相关的船公司运价表;根据货品名称,在货品分级表中查出相应的运费计算标准和等级;在等级费率表的基本费率部分,找到相应的航线、启运港和目的
24、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再从附加费部分查出所有应收(付)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比例)及货币种类;根据基本运价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总运费=实际运价X运费吨。根据上述环节,总结出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为:F=Fb(1+s) Q,其中,F为班轮运费;Fb为基本运费率;s为附加费率之和;Q为总货运量。本案例中,由于计费标准为WM,根据已知条件,可求出积载系数为大于1,故按重量计算运费。在计算出单位运费后,以CFR价格减去运费,便可得到FOB价格。2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
25、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局限性,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要点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协议项下的货品,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大宗货品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送条件和市场等因素,可在协议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26、例规定:“运送单据表面上注明货品是使用同一运送单据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送的,即使每套运送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以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送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中,虽然协议和信用证中严禁分批装运,但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显然不是分批装运,因此,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3某年8月21日,我国北方某地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英国BTG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建议:愿以每台700英镑的价格按照CIF大连价格条件购买笔记本电脑500台。8月22日,BTG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发盘后,立即电告接受对方的报价。8月31日,BTG有限责任公司将500台笔记本电脑交给英国FA
27、RRY运送公司装船运送。FARRY运送公司发现其中有80台笔记本电脑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BTG公司为从FARRY运送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以便结汇,于是向FARRY运送公司出具了承担补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FARRY运送公司遂给BTG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BTG有限责任公司持清洁提单顺利结汇。辉煌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日收到货品,发现80台笔记本电脑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德国FARRY运送公司索赔。试问:(1)承运人FARRY公司应否承担责任?(2)假如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TG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答案要点该案例重要涉及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等法律问题。本案中,运送
28、公司的船舶大副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批注开出不清洁提单,以对抗收货人也许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合法权利。而贸易公司向运送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非为了隐瞒货品自身的缺陷,而是为了避免货品发生质量问题。运送公司接受贸易公司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品包装产生的争议,承托双方均出于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将保函视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补偿协议,对承托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托运人也应当履行保函中约定的义务。当然,收货人发现80台笔记本电脑有
29、严重质量问题的确是由于发货人的责任,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TG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是成立的。4某年3月20日,我国某进口商B公司与巴西某出口商A公司签订一份购销货品协议,协议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A公司擅自变更为托收方式付款。B公司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告知,注明货品已于6月7日运往中国上海港,并注明协议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B公司接到提货告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为此,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双方解除协议。A公司不服,经双方协调,未果。B公司便依据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试分析,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提出的规定符合
30、法律规定吗?如何才干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答案要点 在本案中,根据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规定,A公司交货时间仅迟延一天,不能构成“主线性违约”,所以,B公司假如以迟延交货一天为由,则无权规定解除协议、拒收货品,只能规定A公司补偿损失。但该案中,协议规定装运期为6月10日,而提单日为6月11日,是倒签提单。根据国际惯例,B公司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上说明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货品、支付货款。1我国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万箱,货品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其保险费率分别为0.7%、0.3%和0.2%,按发票金额11
31、0%投保。试计算该批货品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答案要点根据规定,保险金额,也称投保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补偿金额,还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品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价或CIP价再加上一定的百分率。此项保险加成率,重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按国际贸易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的10%估算,因此,假如买卖协议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保险费率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期期、不同种类的货品的赔付率
32、,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拟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本案中,保险总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总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2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单2023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品,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路途时间过长,加之又要穿过赤道,食用糖长时间的受热,使得货品变质,主线无法出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补偿?
33、 为什么?答案要点 在中国海洋运送货品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中,保险人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补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导致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货品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送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等。在本案中,货品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品,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导致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补偿。32023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吉发有限责
34、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用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维佳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品运往达尔文港。事后通过记录,事故总共导致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由于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长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在投保了平安险
35、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补偿规定?为什么?答案要点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在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用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碰到特大风浪,船长不得不抛弃甲板上的部分货品,以保证船货的安全,所抛弃的货品称为共同海损牺牲。而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导致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承担。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偿的有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雇
36、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由于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长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4有一份FOB协议,货品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品受损,而买方已经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补偿呢?答案要点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认可、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一方面,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协议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再看买方,在FOB协议中,货品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
37、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品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品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1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品,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品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告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
38、到期日尚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也许性,并提出解决该案的建议。答案要点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假如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品,可以采用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钞票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积极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
39、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告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解决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2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品,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
40、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尚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假如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答案要点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品,然后由进口商积极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容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品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
41、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品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3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品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品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品后,发现货品品质不符协议规定,进而规定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
42、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案要点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献。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品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协议关系。这种协议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协议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协议以
43、及其它协议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4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协议,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钞票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协议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协议,B公司规定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协议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协议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
44、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规定其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C银行对B银行提交的汇票和声明进行审查后认为“单证相符”,便向B公司偿付了80万美元。答案要点本案涉及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假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性,开证行解决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献,而与交易协议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本案便是备用信用证的具体表现。1我国A公司与
45、国外B公司签订了购销协议。B公司向A公司供应一批化工产品,货款价值10万美元。A公司向B公司交纳了1万美元的定金,并与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违约金1.5万美元。后来,B公司违约,不能向A公司发货。A公司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试问,A公司是否可以向B公司既规定双倍返还定金,又规定承担违约金?如何选择?答案要点 定金是指协议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协议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在买卖协议中,只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协议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这种以定金方式保证协议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根据有关协议法的规定,定金具
46、有双向担保的作用,主线目的并不在于处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此外,假如在协议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依据我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违约金责任不能与定金责任并用。不能并用是指不能规定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罚则。但是,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合用两者之一,规定对方承担。 至于选择哪一种责任,规定违约方承担,一般依据的是有助于非违约方的原则。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向B公司既规定双倍返还定金,但同时不能规定B公司再承担违约金。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
47、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解决?简述理由。答案要点仲裁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裁决是终局的,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对方不执行裁决, 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规定予以强制执行。在我国, 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既涉及当事人双方为解决争议而特意签订的协议,也涉及当事人之间以书面达成的其他形式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三方面作用是互相联系的,其中,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
48、权是很关键的,就是说,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假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规定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协议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因此,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是不成立的。3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CIF术语的协议。协议规定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支付。协议订立后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开出了信用证,其内容与协议相符。信用证中的装运条件规定为:数量7000箱,1-7月等量装运。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在1-5月每月装运了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六批货品,原订于6月
49、28日装运出港。但由于台风影响,该批货品延至7月2日装运出港。卖方凭7月2日的装运提单向银行规定议付货款时,遭到拒绝。卖方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规定再次议付也遭到拒绝。试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2)银行有无拒绝付款的权利?为什么?(3)卖方能否授引不可抗力为由规定银行议付货款?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解决?答案要点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期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如协议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例如“36月分4批每月平均装运”,以及类似的限批、限时、限量的条件,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准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此外,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自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因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