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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技能人才评价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技能人才评价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工作人员及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 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18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8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京市辖区内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坚持合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惩教结合的原则。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等多元化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备案的组织实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的机构。本办法所称考生是指依据相关规定报名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评价的人员。
3、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命(审)题人员、考评人员、技能竞赛裁判员、质量督导人员(内、外部)等,以及评价机构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负责对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市鉴定中心负责全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支持、质量监管和违纪违规处理;负责培养、组建和委派全市外部质量督导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技能人才相关投诉举报,核查、认定和处理评价机构及外
4、部质量督导员的违规问题;负责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重大情况(以下简称评价要情)发现、处置等情况的跟踪和督办。各区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区鉴定机构”)负责属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外部质量督导员委派、日常监督检查与违纪违规处理。评价机构应依据本办法,负责本机构评价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对考生、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违规问题核查工作。第二章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该科目的评价成绩。(一)携带禁携物品(包括与评价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
5、座位(或考位)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评价,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三)在考场(或考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四) 在评价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操作),或宣布评价结束后仍继续答题(或操作)的;在评价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手势的;(五)在试卷(含答题卡、答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评价资料,下同)规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信息;准考证上有与评价答题相关的文字、图像等信息的;(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
6、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一)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U盘、手提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的;互相传递试卷、工件等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试题或答案(含未遂)的;(三)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四)存在其他作弊但未对其他应试人员造成严重干扰。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且当年不得参加评价。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一)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
7、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二)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并进行传播的;在评价结束前,传播评价试题或答案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四)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五)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与评价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的;(六)故意损毁评价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七)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严重扰乱考场以及评(阅)卷等评价工作场所秩序的;(八)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违规行为。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
8、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并由评价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一)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或纵容考生违规报名的;(二)违反考务管理或竞赛流程,不按规定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的;(三)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的;或者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的;(四)未按要求核对考生证件;提示或暗示答题线索、思路或擅自对试卷内容进行解释的;擅离职守,从事与评价工作无关活动的;(五)未及时填写或未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擅自涂改考场记录的,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六)其
9、他违反考务管理、考场规则、竞赛规则和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行为的。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鉴定中心按管理权限取消其今后参加所有评价工作的资格,并由评价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一)在阅卷评分、评审或面试过程中,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评审,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二)盗窃、损毁、偷换、违规涂改考生答卷、工件、评价成绩、考生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利用职权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利用工作权力,进行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五)违反保密规定,造成
10、泄密事件发生,对评价工作造成一定后果的;(六)拒不配合或干扰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其他严重违反评分、评审、执裁等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评价试卷等相关资料内容泄露、损毁、丢失的,由各级鉴定中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评价负责人相应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含内部督导和外部督导)违反考务管理、督导工作管理等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督导资格聘任机构暂停其督导工作;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督导工作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评价督导工作。(一)督导过程中,擅离职守,从事与督导工作无关活动的;(二)
11、未能严格对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和过程认定进行现场检查的;(包括:考场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本次认定要求;考务、考评的配备(包括资格、数量等)和分工(回避制度)情况;(三)未能严格监督试卷保管、启(密)封情况;考场秩序和各类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对作弊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上报,或为考生或评价机构作弊提供条件的;(四)未审核考核是否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并根据考生名册抽查认定人员身份;对评价标准、评价过程的各种类记录表、评分表、质量督导和工作记录表等进行检查;评价全过程是否有进行录像或有影像记录等;(五)利用职权,进行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六)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考场规则、竞赛规则和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行为的。第四
12、章 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十二条 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影响评价公平公正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区鉴定中心核实情况,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报市鉴定中心列入当月质量通报。(一)对考生的参评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轻微,单批次参评人员不符合申报条件未超过 10%的;(二)评价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对同批次考生采用相同考核评价方式并使其处于同等考核评价环境进行考核评价,或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或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有关
13、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三)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四)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五)未严格程序和规范,擅自变更评价时间、地点,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的。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影响评价公平公正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由区鉴定中心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限期停业整改等措施,报市鉴定中心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若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可再延长整改期限。(一)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评价的;(二)评价机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三)考场秩序混乱的;
14、(四)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的;(五)未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经备案的考核规范开展评价的;(六)考生申报资料严重不实,单批次考生申报资料不合格者超过40%的;(七)评价机构上传证书数据不准确,同一问题再次发生或错误数据量较大的;(八)妨碍、阻挠质量监管工作的;对质量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对反映的违规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由评价机构主管部门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情节涉及违法的,移送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一)备案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二)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
15、的;自行设置职业资格,或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评价活动的;(三)评价机构有组织为考生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考生批量违规报名的;(四)有组织舞弊和证书数据造假,涉嫌骗取财政补贴的;(五)擅自将评价管理权随意委托或转让的;(六)泄漏评价内容或私自公开试题的;同一考场有30%以上(含30%)考生被认定违规作弊的;(七)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的;(八)经停业整改后一年内又再次违反第十三条的; (九)其他违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定,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确认的。第五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第十六条 市鉴定中心、区鉴定中心和评价机构均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
16、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相关材料,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3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纸质材料和真实信息。第十七条 发现考生涉及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实事和现场处理情况,经 2 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考场负责人确认,评价机构按程序认定,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评价活动结束后发现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并经确认的,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处理,对已发放的证书予以作废,对已上网证书数据及时报市鉴定中心,作出相应处理。第十八条 发现工作人员涉及本
17、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按程序收集、保存相应证据并经认定,报所在区鉴定机构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辖区应同时向市鉴定中心报备处理结果。外部质量督导员及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市鉴定中心应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并经认定后,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市人社局上报相关情况。 发现市、区鉴定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由市人社局会同市鉴定中心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经认定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评价机构涉及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区鉴定中心核实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鉴定中心。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由市鉴定中心协同专家或外部质量督导员组成调查组,按程序收集、保存相应证据,经调
18、查人员认定后,依据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的要求对考生、工作人员、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书面形式送达评价机构或相关人员。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和申请复核的途径。第二十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机构或个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评价机构或市、区鉴定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区鉴定中心、评价机构按照分级受理要求,受理复核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作出复核决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区级鉴定机构、全市各评价机构可根据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