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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几个突出特点2006年6月1日,经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的若干规定)终于出台。新的若干规定,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一)坚持对民族自治地方多予少取的理念。新的若干规定共38条,通篇体现着对民族自治地方多予少取、切实帮助、扶持、优惠、照顾和倾斜的立法理念。在资金扶持、规划项目、教育卫生、干部人才等方面都有一些实实在在含金量较高的条款;在林草土地矿产和水资源费用方面有9项政策性返还的条款。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认为,新的若干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
2、神,反映了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群众的热切愿望和要求,突出了发展与和谐的精神,特别是对民族自治地方支持的力度有新的突破,对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细化有新的要求,在保障和监督措施上有新的手段,操作性较强。(二)突出上级行政国家机关帮助扶持民族地方发展的作用。新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中行政职责的实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中行政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突出了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对贯彻民族法律法规的监督保障作用。具体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内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3、进行执法检查,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并视情况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突出了在规划、项目、资金、教育、卫生、人才、干部等主要方面的制度、机制规范。(三)侧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新的若干规定侧重从两个方面明确规定,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优惠措施做出专门的规划和计划,并在项目申报、审批、投资等方面给予照顾。将人口较少的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边境地区的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努力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并尽力予以配套,帮助改善其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推动兴边富民计划的顺利进行。(五)抓住资金帮扶和优惠政策等举措。新的若干规定在一些大的方面
4、明确规定,要全面贯彻国家和省上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实施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及其他方式,确保财力逐年增加。应当扶持发展民族自治地方财源建设项目,对其贷款给予贴息。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正常运行发生困难时,省级财政应当通过转移支付或者临时性财力补助办法给予解决。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力补助资金、民族地区扶贫开发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省级应当适当安排配套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同时规定要设立民族乡发展资金。(六)重视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新的若干规定从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事业的投入;危房改造、“两基”攻坚等教育专项经费的安排;加快普
5、及九年义务教育步伐、免除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和贫困家庭学生的教科书费,并对寄宿制学校贫困家庭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扩大招生规模;办好民族师范教育,加强教师培训;鼓励省内外优秀教师到民族地区支教等方面实行扶持照顾政策。(八)强调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和人才的培养。新的若干规定突出强调要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规划。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时,划出相应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在省级机关干部队伍中要增加少数民族干部,厅局级领导干部中要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同时,民族地区人才缺乏,“出不去、进不来、留不住”的状态严重地限制着民族
6、自治地方的自我发展。新的若干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人才开发规划,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市场,设立少数民族适用人才培训专项资金,培训各类人才。二是坚持省与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制度。三是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适当放宽职称外语考试的条件;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行核定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在民族自治地方从事专业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四是省直部门、民族自治地方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应当在名额和条件上给予照顾,使其所占比例与民族工作需要相适应。另外,在发展民族工业、扶持中小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发展民族贸易、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发展特色农牧业、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水源涵养林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江河水电资源开发力度,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对民族地方国扶、省扶贫困县重点扶持,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力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科技、文化、体育、新闻、广播、出版事业等都有一些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