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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自治地方贸易管理自治权再探讨摘要:民族自治地方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形式。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外贸易,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人缘优势和政策与法律上的优势。民族自治地方具有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的自治权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贸易管理权。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服从国家统一的贸易体制,改进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依法严格管理对外贸易秩序,按照wT0要求尽快完善外贸法治建设。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对外贸易;贸易管理;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形式。一方面它具有一般商业的本质,另一方面它又
2、具有显著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色。它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内容,又是当地经济建设事业中十分重要的促进力量。关于这个问题在笔者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和合著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中,已经从不同的角度论述过。但是,笔者在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度重大研究项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研究的过程中,发现民族自治地方贸易管理自治权问题尚未解决好,影响和制约了民族自治地方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的发展。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再探讨。一第三,民族自治地方已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早在1992年,国务院就批准将东北的黑河、满洲里、绥芬河、珲春等
3、四个边境城市开辟为对外开放城市;允许位于西北地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同意西南的昆明、南宁、凭祥等5个边境城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上述民族地区,均被赋予享受相当于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这些带有优惠、照顾的民族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当党中央作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后,国家从宏观调控上,对西部地区实行了政策倾斜、资金倾斜。所有这些都是有效地拉动民族地区进入经济发展快车道的条件。尤其重要的是我国已有20多年改革开放的经验教训,可供民族自治地方借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公布了13个沿边开放口岸城市,边疆各省区也筹办了大量的边民互
4、市贸易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地方贸易和小额贸易均已形成了较大规模,并且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其他形式的对外合作也已提上日程,譬如云南省同缅甸、泰国及东盟国家共同发起的“澜沧江湄公河经济合作区”,吉林省延边州同朝、韩、日、俄共同倡议的“图门江经济合作开发区”,均已进入实质性的开发过程。大力发展边境贸易,是实现沿边民族自治地方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有效方式。通过边境贸易的发展,逐步向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引进管理过渡,条件成熟的民族自治地方向外向型加工区域发展,从而形成边境地区全方位对外开放即沿边大开放的格局。第四,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贸易中享有政策和法律的特别支持。1984年,国务院就批准了经贸部发布的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发出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境繁荣稳定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7条,以及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59条,都明确规定:“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这条一直未变的法律规定,表明了国家在扶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贸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