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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公司:是指所有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献。资本拟定原则: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所有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以称资本充实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称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的资本额一经拟定,即不得随意改
2、变,假如需要增减,必须严格地按法定程序进行。资本总额: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份总数与每股面值的乘积。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资本总额。最低资本:公司法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发行资本: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股份总额。实收资本: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实际收到的财产总额。催缴资本:发行资本或认购资本中应当付清而尚未付清,需要由公司催缴的部分。实缴资本: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作为投资而依法实际缴付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以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
3、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出资转让:公司股东将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及因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一部分或所有地、概括地转移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所有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是创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法律程序的总称。发起人:是指依公司法规定认购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发起行为的人。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发行:是股份有股份有
4、限公司为募集资本而出售或分派其股份的行为。股份转让:通过转移股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利的法律行为。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就是公司股份的所有人,是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成员,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一切法律关系中,按照股份数额比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关联公司:是指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公司。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公司,而不管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或活动范围如何。抵消严禁规则:
5、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使从属公司实行不符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之经营,并未给予从属公司适当补偿的,应负损害补偿责任。债权居次规则: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管其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即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和义务的行为。公司债:以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举债,是向不特定的投资公众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来实现,以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形成的债即是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总称,是指法律、
6、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中确立的公司财务、会计的解决规则。公司的财务制度:公司在其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中,就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派等方面所应遵守的规则。公司的会计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在其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中,对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计量、记录、分析和检查等会计核算,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实行会计监督时所应遵守的规则。公司税后利润:是指一定期期内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费用及所得税等支出后的净利润,也叫公司的可分派利润。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或准备金,是指为了巩固公司的资本基础、维护公司信用、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填补也许发生
7、的经营亏损,公司按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依法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不作股利分派而留存于公司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基金。股利:是指公司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从其可资分派的利润中向股东支付的一种财产利益。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收购:是指受让公司通过购买出让公司一定数额的股权或所有、部分经营性资产,从而实际控制出让公司,而出让公司继续存在的法律行为。公司兼并:是指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产权或股份,从而使被购买公司失去法人资格或处在被控制股地位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解
8、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变更: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内,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所进行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等公司登记注册事项的变化。简答:公司的法律特性: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公司。4、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与合作公司的区别: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是以公司章程为基础。而合作公司则是建立在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合作协议只对合作的参与人,即合作协议的订立者有约束力。2、法律地位不同。除个别情况外一般都不认可合作具有法人地位。与此相反,除少数国家未认可无限公司的法人资格外,
9、大多数国家都赋予公司以法人资格。3、合作与公司在内部及外部法律关系上具有实质性差别。公司有其区别于股东的独立财产,而合作的财产一般被认为属于全体合作人共有。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作公司中,各合作人对执行合作公司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作人共同执行合作公司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作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执行合作公司的事务。公司股东出资一经交付公司,即不得主张退股,而合作公司是根据合作协议成立的,合作人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信任性质,这决定了合作人出资额的转让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从公司规模及存续期限看,公司一般规
10、模较大,存在期间比较长期、稳定,而合作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于人身性强而不也许成为大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与合作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就成为我国公司与合作的显著区别。公司的种类: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3、母公司和子公司。4、本公司和分公司。5、一人公司。6、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公司的作用:1、公司是最佳的集资工具。2、公司有助于公司的现代化管理。3、公司有助于公司法人制度的建立、健全。4、公司有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5、公司是投资主体控制公司的有效形式。公司法的特性:1、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公司。2、公司法是
11、组织法,同时兼具活动法的特性。3、公司法重要是由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组成,体现了国家对微观生活的干预。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公司法的宗旨及合用范围:宗旨1、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2、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3、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用范围:1、合用于我国境内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依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国有公司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改建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合用公司法。3、在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12、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产的公司继续保存,其中不完全具有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公司法规定的条件。4、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用公司法,但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外资公司的法律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5、依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外国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合用公司法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专章规定。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及含义:1、特许原则。即公司设立必须经国王或国会的许可。2、核准原则。指公司设立除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外,还必须经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查批准。3、准则原则。指公司法预先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设立条件,
13、公司即可登记成立。公司名称的构成:1、公司的类型。2、公司的具体名称,涉及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3、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4、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的名称应符合法律规定。5、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6、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公司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以及公司存续期间内,严禁其他个人或公司对该名称的非法使用。7、公司法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这两种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1、拟定诉讼管辖。2、拟定诉讼文书收受的处所。3、拟
14、定债务履行地。4、拟定公司登记管辖。5、在涉外经济及民事诉讼中拟定合用何国法律。公司章程的法律特性:1、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设立及活动的基本规则。2、公司章程是具有自治法性质的公司的重要法律文献。3、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1、在总体上不采用授权资本制或折中授权资本制,而是从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出发,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资本制度。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实行验资制度。2、我国采用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其注册资
15、本缴纳制度与公司法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1、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3、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的规模大小不同样。股东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最高人数限制。资本规模,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通常低于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同样。股东对公司的控制限度不同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趋于间接化甚至淡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都积极参与公司管理。3、组织结构的繁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十分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法律留给股东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3、公司资本规则不
16、同样。资本的募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私募与公募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私募认购出资筹集资本。资本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完全自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能自由买卖。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合作公司的比较:1、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50人的最高限制而股份合作制公司没有最高人数限制。2、股权处置。股份合作公司应当设立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这样的股权划分。3、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规定审批,股份合作制公司的改制则应应由公司提出宴请,经政府指定部门审批。4、权力机构。股份合作制公司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实行一人一票制。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
17、比例计算表决权。5、分派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额分派。股份合作公司实行按劳分派与按股分红的分派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的出资达成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订立发起人协议。2、订立章程。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设立审批。5、出资验资。6、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1、股东的实物出资,应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
18、他物资,并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数额不大的,可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实物作价。2、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走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特殊情况下必须超过20%的,应当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3、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符合规定的原则。出资的违约:1、承诺出资而未出资的。2、未足额出资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的事项:1、公司的名称;2、公司登记的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4、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可核发日期;6、公司的签章。出资转让的方式:1、股东将出资转让给现有股东,此所谓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二是股
19、东将出资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此所谓公司外部的出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增长的方式:1、是增长新的股东。2、公司原股东增长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增长资本的程序:1、股东会决议。2、修改公司章程。3、股东出资。4、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减少的情况:1、是由于经营规模发生变化,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2、公司经营不善亏损,公司资本与实际资产严重不符,此时,公司的资本失去证明公司资信情况的法律意义。有限责任公司减少资本的程序:1、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2、公告告知债权人。3、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规定:(能运用解决实际问题)97页。国有独资
20、公司的特性:1、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公司的特殊形态。2、股东的特定性与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仅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进行投资设立的国有公司。3、股权的国有性。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国有资产投资而设立的有限公司。4、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权力机构进行决策,因此,决策的职能只能由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履行。2、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根据规定行使职权。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
21、资产实行监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性:股份有限公司由法定数额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人数的广泛性。2、公司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均等性。3、公司股份以股票的形式发行和转让-股份发行的公开性及股份转让的自由性。4、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责任的有限性。5、公司必须依法公开其会计表册-公司经营的公开性。6、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人及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特点:1、设立条件比较严格。2、设立程序比较复杂。发起人的义务:1、负责订立公司章程,在募集设立时,将所订章程交创建大会通过。2、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审批手续;3、依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4、
22、在募集设立时,负责办理募股审批手续,制作招股说明书及认股书,公告招股说明书、依法筹备其他股份发行事务。5、缴清所认购的股款,并按法律规定期限向各认股人催缴股款;6、选举公司机构,发起设立时,由发起人选任董事会及监事会;募集设立时,发起人按法定期限召开创建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7、除公司法规定情形外,发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发起人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补偿责任。股份有
23、限公司设立程序:1、拟定发起人。2、订立公司章程;3、设立审批;4、股份的认缴和募集;5、建立机构;6、公司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种类:记名股、无记名股、普通股、特别股、额面股、无额面股、旧股、新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特性:股份一律平等、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股票的特性:1、股票是证明股东权的证权证券。2、股票是要式证券。3、股票是有价证券。股份发行的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赚钱,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赚钱分派新股则不受此限制);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献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4、股份发行的程序:1、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2、制作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表及其明细表、认股书。3、新股发行对象为特定人的,与证券商签订股票承销协议。4、董事会办理新股发行的审批手续。5、经批准后,依法公告招募与认股,进行股款缴纳。6、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进行公告。股份转让的原则与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同时从减少股票投机、稳定公司经营、保护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以维护国有股份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司的控制、保证国家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宏观调控出发,对股份转让作出了以下限制:1、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2、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
25、司股份的转让限制。3、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持股份的转让进行严格的管理。上市公司的特性: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2、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3、开业时间在3 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赚钱。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万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
26、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献: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以及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核准文献及上述规定的有关文献。股票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献,并将该文献置备于指定场合供公众查阅。暂停上市的法定情形: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
27、;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终止上市的法定情形:1、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经营状况、资本结构及股权分布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或者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3、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因公司法人资格丧失,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股东的权利: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按
28、其持有股份比例参与公司盈余的分派。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重大事务,选择管理者。3、股东有权提起召开临时股东会。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依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派。外国公司的法律特性:1、按照外国法律在国外组建、注册。2、外国公司具有外国国籍。3、经申请核准在中国取得直接的经营资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性: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从属于外国公司。2、外国公
29、司分支机构须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须在我国境内设立。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是我国法律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规定别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除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予以限制以外,与中国的同类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基本相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该外国公司必须在我国就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进行登记。2、外国公司分支
30、机构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与我国同类公司所负义务基本相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或者代理人,作为该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代表。2、外国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其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必须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消:1、外国公司依法被撤消或解散。2、我国主管机关向外国公司颁发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消。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
31、经营被撤消。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端歇业。5、外国公司自行决定撤消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的法定程序:1、在法定的期间内成立清算组。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可以清偿债务的则按法定顺序清偿;不能清偿所欠债务的,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承担所有责任。4、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关联公司的法律特性:1、关联公司是公司联合体的组成成员。2、各关联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3、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联系纽带。4、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关联公司的内部关系:重要表现为两种:一是控制与从属关系,须
32、有支配从属公司的意思;须有对从属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话控制的行为;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控制须是长期而广泛的,即非偶尔而暂时的。二是重大影响关系。一方拥有另一方20%以上至50%表决权股份。在被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互相互换管理人员。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公司债的特性:1、公司债是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承担的债务,即公司债的投资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2、公司债的期限一般较长,公司债是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承担的债务,可以用于长期的投资,并使公司的长、短期债务结构合理。3、公司债是公司所承担的集团债务,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4、公司
33、债的标的以金钱为限,是一种金钱债务。5、公司债是公司发行流通的证券。6、公司债的发行主体重要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积极条件。公司种类,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存续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债的发行限额的规定。2、悲观条件。重要是针对公司信用状况和公司赚钱能力。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涉及到公司债券原持有人的利益,涉及到受让人的利益,并且对发行公司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当从严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只有采用公募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才
34、有上市交易的条件。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公司债券一般由发行公司向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由证券交易民进行审查,然后由发行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发布上市公告书,最后挂牌上市。公司债券偿还的方式:重要有到期偿还与提前偿还。提前偿还的具体方式重要有两种:1、从公开市场买回注销,即发行公司在公司债券的交易市场,在公司债券市场价格处在对发行公司较为有利的价位时,作为债券的买方,将公司债券以买回注销的方式来偿还该部分债券的本息。2、举借新债还。直接互换、发行新债并从公开市场买回旧债、发行新债并行使赎回权。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性:1、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的复合型证券。2、可转换公司债是公
35、司债券的股份化。3、可转换公司债的投资风险要大于普通公司债。4、股份有限公司是可转换公司债的重要发行主体。可转换公司债存在的优点:1、转换权可以使持有人享有在证券市场直接获得资本利益的投资机会。2、投资者的投资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投资收益的保障。3、可期待获得较高的股利收入。4、假如发行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面临停业或破产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较公司的股东处在优先受偿的地位。可转换公司债存在的局限性:1、须付出比投资普通公司债券更高的代价;2、须付出比投资同额的股票更高的代价;3、债券的价值缺少稳定性。4、转换后即失去债权的保护;5、假如发行条件中没有约定“反稀释条款”,在公司因种种因素
36、导致转换价格变动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制度:1、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的必要性。2、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具体法律制度和方法。通过设定担保来保护债权的实现,发行公司发生特定事项时,公司债券本息的保护。3、赋予公司债券持有人以回售的权利。4、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1、有助于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3、有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4、有助于吸引投资、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5、有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钞票流量表;4、有关附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
37、明细表、利润分派表、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遵循以下规则:1、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2、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公允的财务会计报告。3、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钞票流量表及有关附表。4、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集资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公司税后利润的分派原则:是指公司对其税后利润进行分派时依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各国各公司均以强制性的规范规定公司税后利润的分派原则,将“无盈不分、无利不分;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作为公司利润的分派原则。公司税后利润的分
38、派顺序:1、填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法定公益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提取任意公积金;6、支付普通股股利。公积金的种类及有关内容:按照公积金提取的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按法定公积金的来源不同,可以将法定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资本公积金。重要用途是填补亏损和转增公司资本。任意公积金又叫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可分为:为偿还公司债的“公司债偿还公积金”、平衡历年盈余分派的“平衡公积金”、无专门用途的“普通公积金”。重要用途一般在提取时就
39、已经拟定。股利支付的条件与方式:条件: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即分派公司利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遵循公司利润分派的原则与顺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只有在填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才干将剩余利润分派给股东。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司虽然没有获得利润,在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影响公司资本和资本不变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依法定程序从盈余公积金中提取一定数额向股东支付股利,以维持公司的股票价格。方式:1、钞票股利;2、财产股利;3、股票股利;4、建业股息。公司合并的法定形式:按照公司前后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其具体分为新设合并和吸取合并两基本形式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
40、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吸取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取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被吸取各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公司合并。公司合并的条件及法律效力:条件:1、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为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这类公司合并必须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2、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合并的,除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保证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国家的权益。3、公司合并必须注重保护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力:1、公司的注销、设立和变更。2、公司权力与义务的概括转让。3、公司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公司分立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条
41、件:1、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为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这类公司的分立必须征得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2、公司分立,除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保证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国家的合法权益。3、公司分立必须注重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程序:1、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2、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批;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4、订立分立协议。5、实行分立;6、办理公司分立登记。法律效力:1、公司注销、设立和变更。2、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3、公司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公司解散的条件和法律效力:1、公司自愿解散的条件:出现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或有公司股东
42、会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的解散决议;须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献。2、公司被强制解散的条件: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被强制解散的条件;有关管理机关作出了该公司被强制解散的决定。效力:1、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在清算终结前,视为继续存在;2、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公司法中有关股东与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定仍然合用;3、公司股东会监事公仍然存在,必要时可以行使公司法章程中规定的职权;4、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和执行机构均丧失其地位和法定职权,其地位由清算组取代。5、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除与公司清算有关的业务活动外,公司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
43、动,不得解决公司的财产;6、清算期间,公司概括承受其存续期间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公司章程修改的有关内容: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献。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公司章程是法定记载事项的变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的法律效力:1、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经营场合、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后,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以变更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为限。2、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化。公司组织形式因合并、分立或单纯公司组织形式之间
44、的转化而发生变更,原有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当然、概括承受。公司解散的因素:1、公司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2、公司被强制解散。对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献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公司成立后无合法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选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公司不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登记注册事项变更后,一定期限内不进行变更登记现公告或公告内容与核准内容不符,情节严重的;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者;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
45、量、劳动管理、税收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3、公司破产解散。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公司破产的,公司自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日起即告解散。公司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告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解决与公司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解决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义务: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清算组成员应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46、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及含义:1、特许原则。即公司设立必须经国王或国会的许可。2、核准原则。指公司设立除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外,还必须经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查批准。3、准则原则。指公司法预先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设立条件,公司即可登记成立。公司名称的构成:1、公司的类型。2、公司的具体名称,涉及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3、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4、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的名称应符合法律规定。5、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6、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即取得该
47、名称的专用权,在公司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以及公司存续期间内,严禁其他个人或公司对该名称的非法使用。7、公司法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这两种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1、拟定诉讼管辖。2、拟定诉讼文书收受的处所。3、拟定债务履行地。4、拟定公司登记管辖。5、在涉外经济及民事诉讼中拟定合用何国法律。公司章程的法律特性:1、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设立及活动的基本规则。2、公司章程是具有自治法性质的公司的重要法律文献。3、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1、在总体
48、上不采用授权资本制或折中授权资本制,而是从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出发,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资本制度。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实行验资制度。2、我国采用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与公司法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1、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3、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的规模大小不同样。股东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最高人数限制。资本
49、规模,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通常低于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同样。股东对公司的控制限度不同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趋于间接化甚至淡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都积极参与公司管理。3、组织结构的繁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十分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法律留给股东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3、公司资本规则不同样。资本的募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私募与公募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私募认购出资筹集资本。资本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完全自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能自由买卖。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合作公司的比较:1、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50人的最高限制而股份合作制公司没有最高人数限制。2、股权处置。股份合作公司应当设立职工个人股、职工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