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大中国法制史dao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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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至第十章的重要名词1春秋决狱在汉朝假如碰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2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3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取了秦律,增长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4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

2、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5通行饮食罪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应饮食。汉律严格弹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6见知故纵之法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相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7决事比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乃至以后的封建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8上请制度唐律规定的一项保障贵族官僚封建特基本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9约法三章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

3、罪。”10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重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长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11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重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毕,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12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13开皇律共十二

4、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14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重要是永徽律,还涉及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

5、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弹压农民为重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15唐律疏议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16唐六典唐朝的法典之一。唐玄宗开元年间由张九龄、李林甫等编撰。原拟按周礼六典编撰,后因唐官制不能套周官,故改以三师、三公、三省为目,共三十卷,重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它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17律、令、格、式唐代重要法律形式。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令是

6、“设范立制”的法律,即规定国家制度和尊卑贵贱等级的法律;格是“禁违止邪”,即规定各机关官员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式是“轨物程事”,即规定各机关办事程式和公文表式的法律。18 重罪十条指危及封建国家主线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始于北齐律。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为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者,不在八议论赎之列。后来,附开皇律将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改定为“十恶”。“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含义基本相同。19十恶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7、不义、内乱。这十种罪名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称之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律将其改为“十恶”。从此,经唐至清,除元朝改称“诸恶”外,历代王朝相沿不改。20八议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干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周礼称之为“八辟”,汉朝改称“八议”,三国曹魏正式入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21官当中国封建社

8、会以官抵罪的制度。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 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22义绝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唐律规定,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其旁系亲属,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及杀伤其旁系亲属,皆得离异。23大理寺中国古代负责审理或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夏时称司法官为“理”,春秋战国时称为大理。北齐时于“大理”之下加“寺”字,称“大理寺”,作为中央司法机关。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此名称。在唐、宋时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审判

9、机关。在明、清时,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复核案件的机关。至清末,大理寺改称“大理院”,又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24刑部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汉以来的尚书省的“三公曹”、“都官曹”等机关演变而来,隋朝时改称“刑部”,以后历朝相沿,直至清末。在唐、宋,刑部是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并负责复核,复审大理寺和地方的徒罪以上的案件。在明、清,刑部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和重大案件,受理地方的上诉案件。至清末,刑部改称“法部”,又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25御史台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称之为“御史府”或“御史大夫寺”,东汉光武帝时改称“御史台”。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

10、长官,御史中丞为次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中央百官,并负责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殿院设中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纠察京城及朝会、相等。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重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宋、元沿袭唐制,继续称御史台。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清沿明制,御史台之名遂废。26三司推事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

11、。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27宋刑统宋建隆重评估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28元律(重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总称。元代制定颁行的法典有: (1)至元新格,公元1291年颁行,是元朝统一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2)风宪宏纲,元仁宗时颁行,纪、吏治方面的法典。(3)大元通制,公元1323年颁行,是元朝统一以来法例的汇纂。(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典章),元英宗至治年间

12、编订,汇集了从元初到至治二年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和条画(元初的法律),共六十卷。内容为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刑部、工部,十门,凡三百六十三目,每目分若干条格。其中刑部最多,有十九卷,其刑仍是答、杖、徒、流、死。(5)至正条格,公元1346年颁行,系增删大元通制而成。这些法律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弹压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确认畜养奴婢的制度,并保存了习惯法。29重法地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宋仁宗嘉佑年间,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30编敕

13、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31刺配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宋代法律上正式作了规定。刺配刑的实行,事实上是古代黔刑的复活。32断例、指挥、申明、看详宋朝的法律形式。宋朝除宋刑统以外,重要有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法律形式。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

14、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33凌迟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五代时已复使用,宋代更为广泛。其方法据史料记载:“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碟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己。”34至元新格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90年)由何荣祖编撰,涉及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书名为至元新格。35大元通制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2023)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篇目涉及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

15、、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好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36元典章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37大明律明代法律的总称。明代先后四次颁布法典:(1)吴王元年(公元1364年)参照唐律颁律二百八十五条。(2)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颁行以唐律为蓝本编纂的大明律多十二篇六百零六条。(3)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布修订后的大明律,该律按六部分目,即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其中为了维护封建经济,还写入市厚、关律、田

16、宅、钱债、邮驿、营造等细目,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4)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把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颁布了大明律附例。38大清律例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重要有:(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颁行,系掺合大明律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 (2)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共四百三十条,定例一千零回十九条,系律、例并行的一部法典。清律反映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加强了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并限制当时已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39折杖法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40充军明

17、、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类似流刑,但比流刑重。充军分附近、近边、远边、极边、烟瘴五等、充军人。充军人一种是终身充军、即到死亡为止;一种是永远充军,即自身死亡后还要罚及子孙,永无期限。41审刑院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在皇宫内设立审刑院,直属于皇帝。全国奏报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清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审刑院归刑部,不复独立存在。42九卿会审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

18、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43热审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永乐二年(公元142023)开始在暑热天减、遣轻罪,但未成定制。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清朝将热审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答杖者宽免,枷号者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44朝审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朝审是复审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师附近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结束。通过朝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

19、、可玲、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去死刑。45秋审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预先对有关案件进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书面意见分送九卿詹事科备阅,供秋审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通过秋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瞅、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处死刑。46明会典明朝一部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47清会典比照明会典制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并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48明大诰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涉及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武臣和御制大诰三编。它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办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大量的“训导”。重要是为了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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