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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XX县数字化城市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治理,整合城市治理资源,标准城市治理行为,提高城市治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治理系统的标准建立和高效运行,建立城市治理长效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数字化城市治理,是指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卫星定位技术等十几项现代化技术,采纳万米单元网格治理方案和城市部件大事治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创立“一个中心、一级指挥、高位监视”的城市治理体制,再造城市治理流程,实现城市治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保证城市运行中消失的问题能够准时发觉、
2、准时处理、准时解决,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响快速、处置准时、运转高效的城市治理新模式。 XX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系统依托统一的数字化城市治理信息平台,运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大事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送、任务处理、处理反应、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展城市治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城市治理部件,是指纳入城市治理,与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有关的各类设施。 本方法所称城市治理大事,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等受到影响或者破坏,以及发生突发大事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事情和行为。 第三条县数字化城
3、市治理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县数字化城市治理工作。数字化城市治理监视指挥中心代表县数字化城市治理领导小组履行数字化城市治理监视与评价的工作职能,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的规划建立、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视考核工作。 XX、XX、XX、XX、XX(四办一乡)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治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城管(综合执法)、公安、民政、住建、交通、供电、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治理的有关工作。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积极参加城市治理,自觉遵守城市治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监视指挥中心负责数字化城市治理日常运行工作,详细职责为: (一)
4、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系统的规划、建立和日常治理工作,负责讨论拟定城市治理监视与评价方法,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新型城市治理效劳体系和科学完善的监视评价体系;组织、监视各责任部门根据各自责任履行城市治理职责; (二)负责制定全县数字化城市治理技术系统的标准、运行标准、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视、检查、指导四办一乡数字化治理系统工作; (四)负责巡查列入监视范围内的城市治理部件大事; (五)接收并处理来自信息采集员巡查、新闻媒体曝光、市民反映、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等城市治理部件大事,审核立案后将案件派送到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 (六)负责受理校核部件大事等信息和监视、
5、评价、处置工作。对城市治理部件维护、大事处理落实状况进展跟踪、监视、分析、评价、考核,定期将四办一乡和各责任单位履职状况、系统评价结果报告县数字化城市治理领导小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负责数字化城市治理部件大事信息数据库的定时更新; (八)负责数字化城市治理系统与其他网络平台的资源整合; (九)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监视员队伍的组织建立、业务培训和监视治理工作; (十)负责对数字化城市治理平台终端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数字化城市治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县直各相关单位和供电、邮政、通讯、燃气等公共产业效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应县数字化城
6、市治理监视指挥中心发觉的相关问题,根据XX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监视指挥手册要求落实,积极协作数字化城市治理工作,为市民供应优质、安全的公共效劳。 其次章规划建立运行 第六条数字化城市治理系统的规划原则: (一)标准统一。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治理部件、大事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治理资源和信息化资源,实现县级平台分别与相关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凡政府投资开发建立,与城市治理有关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无偿共享,其中经县政府审批的相关企业城市根底空间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和在线监测(监控)等信息实行实时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
7、章制度。明确县、乡(街道)两级平台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职责,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数字化城市治理机制在制度化、标准化的根底上运行。 (三)明确分工。在部件大事处置上遵循“主地协同、各有侧重”原则,根据“部件问题处置先属主后属地,大事问题处置先属地后属主”的分工进展落实。 第七条数字化城市治理系统的建立原则和内容: 遵循“经济、有用、高效、安全”的原则,将12319城市治理效劳热线、微信平台与数字化城市治理有机结合,引导群众积极参加城市治理;根据“先行搭建县级平台,四办一乡逐步对接完善”的建立模式,注意有用性、可拓展性、可兼容性,构建低本钱、高效益、强保障的平台信息系统。 第八条数字化城市治理系
8、统运行应遵循“分工协作、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确保效能”的处置原则。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相关谁协作”的要求,全面、准时、妥当地处置各类城市部件大事问题。 第九条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数字化城市治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城市治理部件大事治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处理机制,明确数字化城市治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案件处理专业人员,确保信息渠道、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和部件大事问题准时处置。 各相关责任单位在接到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监视指挥中心派送案件后,对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 对不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准时将案件反应数字化城市治理机构并附状况说明;对规定时限内或延时后
9、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需向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监视指挥中心说明状况,经核实后采纳挂账方式存入问题库,定期汇总上报县数字化城市治理领导小组和百城建立提质工程领导小组。县数字化城市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对相关责任单位任务完成状况进展通报,准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条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监视指挥中心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治理部件大事,可作为无责任主体工程单独立项、归类,依据属地治理原则,由县数字化城市治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本方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规划的网格区域,依据数字化城市治理部件大事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觉城市治理中的部件大事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治理平台。
10、 第十二条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监视指挥中心可自主组织特地人员(信息采集员)实时发觉问题、采集上报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采集工作。 第十四条信息治理大队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根据数字化城市治理部件大事标准及信息采集标准要求,准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治理信息平台,削减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对稍微的部件大事问题,可由信息采集员进展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支持,不得实行威逼、恫吓等方式阻止信息采集员采集,不得污辱信息采集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准时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 第四章受理派送和处置核
11、查 第十六条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监视指挥中心依据本方法和城市治理部件大事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展确认,符合条件的进展受理派送。 第十七条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监视指挥中心采集的信息应当依据城市治理部件大事标准,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派送。 第十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处处置派送信息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限进展处置,并将处置结果进展准时反应。 第十九条对权属城市治理部件大事责任不清的,由县数字化城市治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 其次十条对数字化城市治理过程中发生的特别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缘由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由县数字化城市治理领导小
12、组协调解决。 (二)对市政公共根底设施运行应急处置或涉及群众安全、生活环境的部件、大事处置,收件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实行首派负责制,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明晰的一般问题,由四办一乡解决,较大问题报县数字化城市治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四)因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县数字化城市治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第五章投入与保障 其次十一条县数字化城管指挥信息平台的规划、建立费用,根据根本建立程序进展建立,运行、维护、治理和拓展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其次十二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治理供应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方面的
13、支持。 其次十三条要逐步加大市政、环卫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投入以及各类公用事业效劳装备的改善,县财政部门要将数字化城市治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治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时更新升级。 其次十四条县财政对数字化城市治理工作等相关经费(含突发大事处置费用)赐予重点保障,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六章考核与监视 其次十五条数字化城市治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标准和目标治理要求实行监视检查制度。县纪检监察和督查部门积极介入,发挥监视作用,确保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监视指挥中心系统平台运行畅通。 其次十六条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监视指挥中心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承受社会监视。
14、 其次十七条数字化城市治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作为开展以下工作的依据: (一)作为四办一乡和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城市治理目标完成状况考核的依据; (二)作为城市长效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监察部门实施城市治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四)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依据; (五)作为四办一乡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六)作为行业治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治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七)作为各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评优评先及主要领导评先晋级的主要依据。 其次十八条县数字城市治理监视指挥中心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准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治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15、、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治理信息系统。 其次十九条县有关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县数字化城市治理监视指挥中心交办的城市治理问题推诿、扯皮、超期不办、弄虚作假、工作不力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纪委监委根据相关考评问责方法进展问责并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数字化城市治理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考核和文明单位的考核评比,对在数字化城市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数字化城市治理中发觉的问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是履行政府给予的工作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支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信息采集工作,不得污辱信息采集员。责任单位工作人员阻止信息采集员采集工作的,由县纪委监委根据相关考评问责方法进展问责并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威逼、恫吓、污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损毁信息采集员的采集器,或实行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人身受到损害的,公安部门应马上赶到现场,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加城市治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