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2023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2023年).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治理方法 【文号】市政府令2023185号 【公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15 【生效日期】2023-04-01 【法律层级】地方规章 第一条 为了标准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治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大事的力量,保障公共安全,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展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
2、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立的组织实施,并帮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视治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立、使用、维护的日常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播送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效劳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爱护单位,危急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消遣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拢的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
3、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根底设施;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立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依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单位根据本方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第七条 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立由政府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八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
4、息系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视、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标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具有采集、录像、传输等功能。 第九条 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害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实行保密措施。 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工程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
5、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立状况根据保卫隶属关系向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没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本方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立状况根据前款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以下措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亲密接触的人员进展岗位技能和保密学问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 (三)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楚,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不得擅自转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6、。 使用单位托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治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安全治理制度,遵守以下规定: n bsp; (一)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觉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展登记; (三)根据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四条 负责图像信息监看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图像信息安全治理制度,坚守岗位,爱惜仪器设备,保守隐秘。 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
7、自进入监看场所。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供应、传播。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第十六条 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大事时,具有突发公共大事调查、处置权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作。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证明文件; (三)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状况登记表; (四)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供应、传播图像信息,对涉及国家隐秘、
8、商业隐秘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发觉问题催促相关单位准时整改;必要时,质量技术监视、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技术检测等方面应当予以帮助。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建立或者不根据标准和标准建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单位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
9、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擅拘束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责令撤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设置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遵守备案制度的,由公安机关 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的
10、规定,未实行保障图像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治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违反图像信息安全治理制度,以及擅自查阅、复制、供应、传播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拒不供应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违反相关治理制度,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